逻辑:探究的理论(13-15)(选)

 

 

十三、判断的连续体:一般命题(选)

 

经验具有时间的连续性。有一种内容或主题的经验性连续体,以及操作的经验性连续体。经验性的连续体有确定的生物学基础。有机体的结构是持存性的,它们是经验的物质性条件。不管是有意识的目的,还是无意识的目的,它们都会把不同的经验意向结合起来,以至于经验构成了一种历史,在这种历史中,每种意向都会依靠过去而影响未来。当这些结构持存的时候,它们也可以被修改。连续性并不是同一性的单纯重复。因为每一个活动都在发生作用的器官中留下了自己的“痕迹”或记录。由此,参与活动的神经结构在某种范围内就被改造了,以使得进一步的经验以被改变了的有机结构为条件。另外,从某种程度上来说,每个显性的活动都会改变周围的条件,而这些条件都是进一步经验的机遇和刺激。

休漠把经验的原子化推到了极致,于是即使为了获得持存性对象的表象,也不得不引入一种均衡化的原则或习惯。没有这种联系性的结合,记忆和期望(更不要说推论和推理了)都不可能存在。每种新“印象”都会成为它自己的一种孤立的世界,而没有同一的质。他把习惯看作一个“神秘的纽带”——但这个纽带是他即使仅仅为了解释关于稳定对象的错觉或者经历了经验的连续性的自我的幻觉,也必须拥有的。现在,生物学知识的发展已经抛弃了这个纽带的“神秘”性质。某种次序性的关联被看作经验内在的质,就像经验被捆绑在一起的独特意向一样。文化的条件则倾向于大量增加这些纽带,并引入新的形式,把经验联结起来。

探究的过程反应和体现了经验性的连续体,是被生物的和文化的条件所建构起来的。每种特殊的探究,就如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是对先前条件的一种渐进式的和积累式的重组过程。并没有所谓瞬间的探究这种东西;并且,因此也就不存在孤立于先前的事物或之后的事物的判断(探究结论)。这个论题的意义并不是要和这个微不足道的事实(因为它是外在的),即需要花费时间才能形成判断,相混淆起来。所要肯定的是:产生判断的探究本身就是一个在实存性物质中所发生的时间性的转变过程。否则,就没有情境的解决,而只有一个主观的、无根据的信念对另一个无根据信念的代替。

当探究的连续性涉及任何单个的、被保证的判断机制的时候,原则的应用就会延伸到构成知识实体的判断次序中。在这种延伸中,包含确定的典型形式。在要获得一种有保证的结论的程度上,每个探究都利用了先前探究的结论或判断。命题的构造是确立结论的手段。它们由那些产生于先前探究的诸阶段或诸方面的内容符号所组成,而那些探究被认为是和被给定的问题情境的解决息息相关的。科学探究和常识探究,在对先前探究所产生的事实和观念(概念性的意义上)的利用方面,都遵循着相同的模式。而科学探究在如下方面区别于常识,即它要更加严格、谨慎地保证先前探究的结论能够预先适合后来探究规则的手段,以及更加严格、谨慎地确保后来探究中所应用的特殊事实和概念与正在探究的问题密切相关。就常识来说,在先前经验中形成的态度和习惯很大程度上是以一种因果的方式操作的;但科学探究是一种目的性的努力,以发现态度和习惯得以在某个给定的情形中,具有因果地操作的基础而进行的目的性的努力。

先前的结论具有为后来的探究和判断准备路径的功能,后者要取决于前者所建构的事实和概念,这两方面在个体理智性的发展和任何科学历史性地成长中都是司空见惯的事。个体的成熟与建立知识体系的过程和结论,都包含了连续性,这一点是显而易见的,不需要进行讨论了。要不是这种连续性并非只是理智成长所必不可少的事物,那么,这一点甚至过于明显而不值得一提了。这是唯一的原则,根据这种原则,某种具有根本重要性的逻辑形式才得以理解;也就是指那些标准化了的一般概念和一般命题的逻辑形式。当前这一章的主题,就是探究的连续性和作为一种逻辑形式的一般性之间的关系。

个别性的事件和对象被视为,或者用逻辑的语言来说,被辨别和区别于如此这般,或者如此等等;“如此”指示了与其他事物的关系,与性质、程度或范围相关的个体就被比作这种事物,或者就某种依赖性的关系来说,它就代表这种事物。在第一种意义上,对“如此”明确使用的解释可以在如下表达中发现,例如,“如此可怕的愿望”,“如此轻柔的音乐”,“如此的一位英雄”,“如此的观点”,等等。第二种用法可以在任何“像……一样”(或者如……一样)和“如此”于其中都是相对性的比较的例子中发现,例如,“老师如此,学校亦然”,以及其他谚语式的表述,比如“有其主,必有其仆”,而所以作为因此的等值,总是意味着连续性的逻辑效力。

关于这个或者任何单称的所有命题(它们都有形式上的is作为连结词),都呈现出在性质、程度或范围上把这个同化为其他单称事物的现象,就像在“这是红色的”、“这是生锈的”、“这是铁锈”、“这是噪音”、“这是撞击声”、“这是车的熄火声”中一样。这些谓词,当在形式上被一般化为描述性的词语时,就被表达为“如此这般”。通过对于特征的结合,单称被描述为(被认定和区别于)某一个种类中的一个,这些特征使它像某种其他已经被确定的或者为了确定性而在未来发生的事物。这些简单的思虑足以在一般性和连续性的原则之间构建一个强有力的关联性假设了,但是那种被归于“相像”的意义却成为要进一步讨论的问题。

通过参照由重现而形成的“普通”因素来解释思虑中的逻辑形式,并不是不常见的。从某种意义上说,这种根据重现而进行的解释是正当的,因为它预示了对某种连续性的认知。但是,问题在于要弄清“重现”将在什么样的特殊意义上被采用。因为当这个概念被检验的时候,它已经包含了类的概念,以致通过重现概念对类概念的解释仅仅是用一个词语代替另一个词语而已。比如,紧随一个被给定的单个事件之后的命题“这是一道闪电”,这个闪当然不是某一个对象或事件再次出现的意义上的重现,即之前就已经展现了自身,并在一段间隔内持续存在的意义上的再次出现。显然,这里的重现从实践上讲,和作为一个类中的“一闪”是同义的。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当然不能把重现当作某种已经被理解的东西来使用,进而根据它来理解类的概念。

对一般的类的解释———在重现的基础上——最多也只能应用在持续性的对象上,这些对象在经验中会时不时地再次出现。在变化万千的环境下,我们反复地看见同一座山。但是,这个事实仅仅保证了某个个别物的持续性存在。它并没有为我们提供引导或支持以鉴别其他的、之前没有经验过的个别事物,就像一座山一样,尽管它支持了这样的推论:“如果这是一座山,那么,它在时间中持续存在。”换句话说,重现是主要的基础之一,即它使我们能够相信持存性的对象并不像一道光那样很短暂的存在。但是,它仍然把关于类的问题留在了它原来所在的地方。

另外,我们所讨论的差异最多是关于持续时间长短上的差异。一座山的持续时间比一朵云要长,但是我们知道,山的存在有一个开始,而且会在时间的流逝中(只要有足够长的时间)腐朽并最终消失。我们也知道,一个给定对象的存在时间的跨度并不是由其内在永恒的本质所决定的,但却是实存性条件的作用;这些实存性条件产生它,并使它持存几秒钟、几分钟或者成千上万年。在实存性的原则中,一时落下的雨和“永远存在的海洋”是没有区别的。关于对象持存长度的命题是关于证据的问题,而不是从有关实体概念中进行演绎的问题。

据说,有些原始人相信晚上能够带来光的对象和第二天早上升起并带来光的对象并不是同一个东西。据说他们相信每天都有一个新的太阳。无论这种信念是否真的为那些原始人所持有,对我们所要说明的目的来说都没有差别。因为在任何情况下,这个经验都是独一无二的、非重现的。在什么样的基础上,我们才能在它独一无二的特性和作为其主题的这个对象的同一性之间作出区分呢?对太阳来说,它需要一年时间才能再次出现在天空的同一个位置上,或许它再也不可能在完全一致的条件下出现。目前的问题并不是要对对象的持存性特质提出任何质疑,而是要指出:信念的理由是事实性的问题,是证据性的问题,它们能确保作为一种推论的结论。

我们来看这个有基础的命题:启明星和暮星是同一个行星。这不是直接的经验所给予的观念或事实,也不是经验中的原始材料。它是通过一种高度复杂的观察设备才被证实的;同时,这些观察通过太阳系结构的确定性概念而系统化。同样,对于太阳的同一性,虽然比它简单,但是相同的顺序。从逻辑理论上来说,能够从这些思考中得到的唯一结论就是:个体对象的同一性问题具有和类的问题相同的逻辑性质。它们两者都是连续的经验探究的产物,都涉及能产生排斥和一致的比较;并且,它们都不是在探究之前就被给予的真理或材料。

它们不仅仅是相同探究的产物,而且是彼此结合在一起的。个体是一种持续性的对象的规定和它是一个类中的一个的规定,是一回事。把突然的一道光认定为一道闪电,把一个噪音认定为开门时候的响声,这并非是以直接展现其自身的实存性特质为基础的,而是以与探究中所推动的证据的效用或使用相关的特质为基础的。所重复出现的、同一的、“常见的”,是直接的质所显示出来的力量。直接的质,就它们的直接性而言,正如我们所见,是独一无二的、非重现的。但是,尽管它们有实存上的唯一性,但仍然能够在探究的连续性中成为区分(限定)或鉴别出对象或事件的类的典型性特征。只要质在其功能性能力中被等同为类之识别和划分的手段,那么,无论对象与它们直接性的质有多么不同,都是同一类的。比如,科学的类的确定是完全不考虑直接的感性特质的。直接的感性特质与广泛的推论系统的建构往往是无关的,并且总是成为一种障碍,因此并不用它们来描述类。

作为一种单纯的这个的单称,总会产生问题。这个问题是通过确定它是什么来得以解决的,即它是什么类的。仅有这个事实就足以表明,确定一个事件的时间持续性和确定它的类这两个外表看来不同的活动之间,具有同一性。“这个”,在能够根据这个常见的名词从语言学上说是什么而对它进行描述之前,就是一种智力拼图。描述就是对作为类中的一个的个体的限定。然而,这个问题关涉普遍的形式所建构的路径,它使我们注意到,重现是和推论相关联的,而非与那些缺少了其在推论中的功能的实存相关联。

进行进一步讨论的出发点建立在这样的事实基础上,即指称活动的语言表达并不是以“个体的”(恰当的)名称和“平常的”名称之间的区别为特征的,而这种区别是名词所需要的。因为动词所指称的是一种变化和/或行动的方式。改变或活动的一种路径、方式或模式是恒定的或一致的。尽管个别的行为或所发生的变化都是独一无二的,但它是持续的。一个行动和一个变化,可以被形象地指出,并被限定为某个类中的一个,比如一场赛跑或一场大火。但是,比赛和燃烧是行动和变化的方式。它们被个别的事物所例示,但它们自己并非就是个别事物。它们可以重现;它们表现了重现的可能性。一种用来描述个别事物的操作路径给予后者以潜在的普遍性。当潜在的活动,如行走,被现实化的时候,一种行走就会成为实存性的。当燃烧的过程在一种个别状态下被实现的时候,就会有一把火。它仍然是个别的或这,但它是一个类中的个别事物。

由于品尝和触摸的操作,这被确证为是甜的和硬的。作为一种常量,操作重复出现。其结果可能是:关于新经验的特殊的这个就被确定为酸的和软的。辨别的产生,是因为一致和差别的结果——因为一致和排斥是通过在经验连续性中的重复性操作而被建立的。结果就是,某些直接性的特质的出现和某些其他非直接性的特质如此紧密地联结,以至于我们可以推测出非直接性的特质。当这种进一步的推理行为发生的时候,由于相同的变化和活动的模式出现,潜在的普遍性就被现实化了。产生的推论是在那种程度上建立起来的,即不同的结果被确立起来,以致一些结合在一起的特征是可推论的,而另一些特征则要被排除。

休谟正确地指出了推论和期望之间的关联。他从这种关联中获得的是一种单纯的怀疑性结论,因为(1)他从未把关于习惯的“神秘”原则的分析推进到能够看到它与关于操作和变化的一致性模式之间的同一性那个点上;因为(2)他没注意到,期望的明确表述使它能够通过肯定的或一致的、否定的或排斥的结果而被检验和测试;同时,(3)这种表述把期望从实存性的因果领域转移到逻辑领域。作为习惯的一种实例的一般性,被包含在每一个期望之内,而习惯以一种特殊的方式为行动(操作)的实施作了准备。这种包含产生了被我们称作潜在的逻辑普遍性。在期望的命题性形式中,明确表述和把它们作为手段去控制和检查在探究的连续体中的进一步操作的这种积极使用,一起赋予了潜在性一个确定的逻辑形式。

被烧伤过的孩子害怕火——就孩子而言,是一种可能性和一种潜在的普遍化。埃及人希望在某些特定的时期看到日食现象。就过去发生的事情已经被充分地分析以为期望提供基础来说,这种期望就分有了推论的本质。然而,就仅仅是时间性的出现作为预测的基础来说,这个预测就不是严格的逻辑意义上的推论。当某些恒定的自然性操作的模式,被确定为某些偶然性的条件联结,之所以能够作为预测的基础的原因时,这种预测就成了那样的推论。

我们得到了这个结论,即逻辑形式的普遍性基础是积极的回应模式,而不是被回应的那个直接的实存性特质。在其直接性的(或者“可被理解的”)表现上彼此极不相同的特质,当相同的回应模式被发现能产生类似结果的时候,就会彼此相互同化(或者被归结到相同的类中),即结果就会受制于一个或同样层次的操作的应用。闪电在其感性背景下和在富兰克林之前的时代所观察到的电火花非常不同,和唬泊摩擦时所产生的吸引也非常不同,而且和在某种大气条件下拖着脚走路的人碰到别人时所产生的刺痛感也非常不同。把这么多不同的现象和许多其他现象的彼此同化,就像电磁波那种现象一样,并不能通过搜寻或寻找“共同的”直接性特质而发生。它通过应用操作并记录其结果的方式才能发生。同样的,对于物质的固态、液态和气态的三种样态的普遍化,也要通过对温度和压力在实验中进行变化性的操作,并记录它们的结果,方能获得。直到这些都做完之后,像大气那样的某些事物,才似乎是内在的,或者“本质上”就是一种气体。我们要注意,被确信为科学性的类形成的方式,即把不同的对象和事件同化为类,并不是通过比较直接被给予的特质以及对那些“共同的”事物的“提取”而形成的,而是通过操作的实施来形成的,这些操作决定着已经指明了结果的相互性模式的出现。“共同的”指示的是操作的模式,而不是质。

就如我们已经关注到的,像“这是红色的、液体的、可溶解的、硬的”这样的表述并不是首要的,但却表达了操作的施行所得出的现实或预期的结果。作为限定性条件,或者作为现实的或可能的谓词,它们是被相似的或不同的操作反复出现的累积性力量所决定的。这些观察的累积性力量在像“这是糖”、“那是一匹赛马”等这样的命题中产生出来。在这些命题中,谓词表征着潜在性,当某种通过引入新的条件而产生相互作用的进一步操作被施行的时候,这些潜在性就会被现实化。因此,一个现实的、直接性的特质,就成为其他特质的一个标志,而如果为新的相互作用的模式创造条件的额外操作被施行的话,其他的特质就将会成为现实的。比如,当我们说“这是铁”的时候,限制性条件铁的重要意义就由没有在当时当地实现的潜在性所构成。“这”的特质就是现实的。但这些特质并不是在其单纯的现实性上被理解的,而是作为结果的证据性标志被理解的;而当进一步的相互作用被建立起来的时候,这些结果就会被现实化。通过观察而对存在着的特质的审慎确定的重要性,是工具性的;这是一个为了可控的和有根据的推论去构建材料的问题。从逻辑上讲,这种条件的满足,要求各种不同的观察性操作。黄铁矿的直接性特质暗示着命题“这是黄金”。如果把这种暗示直接付诸行动的话,那么得出那种结论的人在浪费了一阵精力和时间之后,就会发现自己被欺骗了。我们要在科学探究中小心翼翼,以便提前确定被给予的特质是不是独特的特征,即能够把事物描述成一种指明了的类中的事物,这种探究不同于常识性期望的那种形式。

到目前为止,我们主要以描述一个类的一系列结合性特征的形式讨论了普遍性。我们已经表明,当特质作为变化和行动的模式或方式的操作之结果的时候,质就成了描述性的特性。这一事实意味着操作自身是普遍的,尽管是在另外一种意义上,即依附于结合性特征集的普遍性意义上来说的。实际上,它意味着构成结合性特征集的逻辑形式之普遍性是派生性的,依赖于被施行的或者可能的操作的普遍性。因此,我们的讨论也就达到了这样一个程度,即有必要区分出普遍性的两种不同的逻辑形式或者类型。从历史上来看,类的普遍性首先出现。因为人们总是习惯于更加关注行为的结果、行为的“结尾”或成果,而不是关心凭借它们得以形成的操作。在逻辑理论中,这个历史性事实的直接结果就是自然类或种类(或“等级”)的观念和分级与分类科学的建构。甚至在确定类的过程中,操作的逻辑优先性已经成为科学实践中的一种常识性共识之后,“等级”概念的优先性或威望仍在逻辑理论中发挥着作用,从而模糊了对逻辑上在先的和具有规定性的普遍性形式的认知。实际上,它不只是混淆了这种认知。它已经在试图根据等级理论来解释所有的逻辑普遍性的尝试中,导致了广泛的混乱。因此,不仅仅是例子的内在是非曲直,而且有逻辑理论中的普遍混乱,都要求我们充分重视普遍性的两种形式之间的关系和区别。

我们关于这一点的讨论所得出的结论,将通过使用某些标志着差别的词语来进行预示。在类的意义上,关于类和等级的命题将被称为类属命题(在种类作为类也是类属的意义上),而其主题由操作提供,我们只有通过那些操作才能找到一系列特征来描述一个类。这样的命题,我们称之为一般命题。相应的,像那样的共相,我们将称之为范畴,以免术语“等级”在当前的逻辑理论中的应用产生歧义——“等级”一词既可以用来指明类,又可以用来表示共相,然而它们在逻辑功能和逻辑形式上是有区别的。这一点,我们稍后会加以说明。

在日常使用中,有一些词的意义经常是模糊的,比如“如果”,“当”,“条件”这些词语。有时候,它们指实存性的东西,有时候指观念性的东西。当说“如果他五分钟后还不来,那么,我就不该再等他了”的时候——“知果”指的是一系列条件性的时空境况。同样的,当问“太阳明天什么时候升起来”的时候,所指的很明显,是一种时间性的事件。但是,词语“当”在从句“当问到”中,具有十分不同的效力。它的意思是“无论何时”,或者无论什么时候,这样的问题是否应该被提出,而非意味着这个问题已经被提出了;或者作为一个事实,它曾经被提出了。命题“当天使出现的时候,人们就无话可说了”,它本身并非意味着天使存在,或者天使永远不会出现。在科学中,有很多这样的命题,在其中,“如果”引导的从句被认为是和实存性的情况相反的;也就是说,它们实际上不可能被满足,就像“如果一个不动的粒子被一个单向运动的粒子作用了,然后,”等等。在那样的命题中,如果和当所指明的都是一种概念性主题的关联,而非一种实存性或时空性的主题。如果“条件”这个词被运用的话,那么,它现在所指的是一种逻辑性的关系,而非实存性的境况。

在确定性的语境下,这种差异在现在的逻辑理论中被意识到了,比如在学说A或者E命题并不蕴涵IQ命题中,而且在对数学性的和物理性的命题之间所进行的区分中也意识到了这种差异。这些考虑自身就表明对普遍性的这两种不同的逻辑形式进行系统的认知的必要性。通过一种系统的方式进行区分失败了,似乎要归因于把关于类的(等级名义之下的)一般命题还原为抽象的全称命题形式的那种尝试。这种尝试的最终根源似乎就是根据这样一个事实,即在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中,类像种一样,是作为本体论上的共相来解释的。现代逻辑的发展,尤其是在数学科学的影响下,已经表明,全称命题是抽象的假设性命题,或者就其意义而言,是非实存性的。因此,当关于类的命题(在类属意义上的一般性)与全称命题相同的时候,逻辑学中的混淆就产生了。

逻辑的每一个现代文本都会指出,像“所有人都是会死的”那样的命题中的模糊性。为传统所支持的一种解释是:它意味着人(在类的意义上)这个级类包含在“终有一死”的事物的级类之内。从其实存性的含义上作明确的表述的话,它意味着“所有人都已经死了或者将要死去”——一个时空性的命题。另外,它意味着“如果某物是人,那么,它是会死的”:是人的特性和是终有一死者的特性之间的一种必然的相互关系。这样一个命题并不意指也不假定:实际上,会死的人或者生物存在着。如果根本上有效的话,即使没有人存在过,它也是有效的命题,因为它表达的是一个抽象特征之间的必然关系。此外,从其实存性的参照上来解释命题“所有的人都是会死的”的话,在逻辑上,它是一个自我命题,并且归纳次序的存在要受制于实存的偶然性和实际知识的偶然性。它是一个关于概率的确定性次序的命题。生的事实和死的事实之间的联系,与是人和是终有一死者之间的关系,具有不同的逻辑形式。就像刚才表述的,如果根本上是有效的话,后者通过概念的限定就是有效的;而前者关乎的是证据,是通过观察来确定的。

到目前为止,航线相对比较清楚。但是在当代逻辑文本中,区别经常跟着这样明晰或者隐晦的假设,即有关类的命题和如果-那么这样的普遍命题,最终会有相同的逻辑维度。导致这种假设的——或结论的——推理如下:关于类的命题不是关于这个类的个体的,而是关于决定这种类的典型性特征的关系。断言“这个类的所有个体人包含在一个更加广泛的类终有一死者中”,并不包括对所有个体的了解,或者甚至也不包括对一个具体的人的了解。它运用于那些还未出生的人,以及那些无限多样的其他人,我们对这些人都毫不了解。因此,这样的命题就逻辑形式而言,和任何一种单称命题都不相同。

举例来说,命题“苏格拉底是人”和命题“所有雅典人都是希腊人”有不同的逻辑形式。前者局限于一个个体,这个个体为了能够证明命题,必须有证明性的参照物。后者就其本质而言,超越了那些能够被证明性地指涉的个体——这是其普遍性的本质。决定着类、人或雅典人的特性或区分性特征,和决定着类、终有一死者或希腊人的区分性特征之间的关系被肯定了,但却没有证明性地关涉到任何被给定的特殊个体。因此,它总是被独立地确定为是对像那样的个体的指称。它在形式上,被同化到抽象的、非实存性的全称命题中去了。

这个论点的错误在于:把对特定个体或个别物的关涉之缺乏与对那样的个别物的关涉之缺乏同一起来。在关涉每一个或每个具有确定性特征之个体的命题(无论所有具有这些特征的个体是否被知道),和在其自身内容中不关涉任何个体的命题之间,是有明显的区别的。前者直接和特征的结合相关,而不是和个体相关,这是正确的。但同样正确的是:它是和一系列能够描述类的、以致能够关涉所有的(每一个或每个)、拥有以上特征集的、个体性存在的特征相关联的。“每一条或每条鲸鱼,无论是否被观察到,无论现在是否存在,都是一种哺乳动物。”“如果一个动物是鲸类,那么,它就是哺乳动物。”当我们比较这两个命题的逻辑形式的时候,很明显,后一个表达了特征的必然性关系,也决定了鲸鱼存在与否。第一个命题关涉的是每一个或每个为一种确定性特征结合所标识的存在物。除极端的混淆以外,对存在于特定时间或地点的事物之关涉的独立性,不能和关涉时空境况之缺乏同一起来,而后者内在于全称命题之中。

语言在逻辑上的模糊性特征,助长了这种混淆——就像已经提到的“所有”的双重含义那样。从语言上来说,关于类的命题由通名来表达,而假设性的全称命题通过抽象名词来表达;当然,这两者都区别于专有名词和像“这”和“这里”这样的指示性名词。但在许多情况下,所使用的语词不能通过它们的语言形式来表明它们属于那个范畴。比如,“人”明显地指示了一个类;“人类”可能是一个相同的通名,或者它可能指示的是一种普遍特征的关系:真正地是人的特质或者状态。更好的例子是关于“颜色”的。当我们说红、绿、蓝等是颜色时,明显指涉的是包含在更一般的类之下的类。但是,在日常使用中,并没有抽象性名词“颜色”。穆勒认为,当我们断言“雪是白的、牛奶是白的、亚麻是白的时候,并不意味着这些东西是颜色,而是它们有颜色”,他所说的当然是正确的。但是,他接着说“白是颜色的专有名称”。现在,像穆勒所意味的在有颜色和是颜色之间的区别那样的陈述,仅是作为其属性而指涉事物的特质和同样的、却不指涉事物的特质之间的不同。但是,白根本不是指称作为性质的某一种颜色。它指称的是一种颜色作为的确定方式或模式,是抽象的共相。一个白色的事物可能示意着白,但白不是一种事物所具有或能够具有的颜色。我们可以详述颜色的一种被给定的性质,而不无限定地指涉其他孤立的性质。但它仍然是一种性质,这是对白色的而言的,而不是对白而言的。颜色在科学上的概念具有与色彩或一种颜色不同的逻辑维度。颜色或是颜色是根据振动频率来界定的,白被定义为对这些振动在特定比例上吸收辐射之能力的功能相关性。它实际上是对将要满足的条件的限定,即当一个命题,如“这是白的”被证实时所要满足的条件。

穆勒继而提出这样的问题,像白这样的抽象词语是一般性的还是个别性的。虽然穆勒困惑于马上就会注意到的某些思考,但他还是总结道:“最好的做法可能是把这些名称既不当作一般性的,也不当作个体性的,而是放在类别之外。”对于逻辑形式,穆勒在意识中相信:事实上,这种“类别之外”就是抽象的共相的类。当他说它们不是“一般性的”时,他所使用的是这个词在通名上的意义,就像说颜色是一般性的一样。于是,他的困惑源于那样的信念,即某些抽象词语是广延性的类的名称。例如对他来说,颜色包含白、红和蓝,等等;而反过来,白又有着不同程度。他说,同样的事物拥有不同程度上的大小和重量。但是他说,像相等、方形等那样的词项,指示着一种“是一的而不能允许多的”属性。令人好奇的是,他在相同的范畴中包含了“可见性”——虽然很明显,它拥有程度。

我认为,当穆勒论及像普通名词那样的、具有类或程度性的外延的抽象词语时,很明显,他已经从抽象的对象滑向了实存性的对象及其性质。对象在大小上有不同的尺寸或程度,以及不同的重量。我们不可能明白关于大小或者重量的抽象性概念怎么能够拥有程度,就像我们不理解方形和相等如何拥有程度一样。既然不同的对象可能在大小上相等,但是在尺寸上和其他对象不同,那么,穆勒在大小这种情况下的推理在逻辑上就会导致这样的结论,即相等也是一种“关于属性等级的”名称。虽然对象有不同的尺寸,但是一些对象仍会与另一些对象相等。对于大小,大的对象就只能用小的对象来示例说明;而对于抽象意义上的重量的示例说明来说,重的对象和轻的对象没有区别。红、蓝、白是成为颜色的方式,而不是(具体意义上的)颜色的类,就像红色、蓝色和白色一样。

如果把我对穆勒的提及拿来特别运用于他身上的话,他就会被逻辑学家们所误解。他只是把隐含于很多逻辑理论家们中的混淆明晰出来。当把命题“所有鲸鱼都是哺乳动物”在逻辑形式上和命题“所有正方形都是长方形”相等同的时候,同样的混淆恰恰就出现了。因为后一个命题不是关于类的包含性的命题,而是关于成为长方形的一种模式或方式的命题。

我要通过论及一些术语上的差别来结束这个阶段的讨论,而这些术语是要确立和考察的,以便有合适的语言标准来避免上面所描述的混淆。就像已经说过的,关于类的一般命题,或者关于具有实存性指涉的普遍性的一般命题,将被称为类属命题或词项。关于抽象的如果-那么形式的一般命题将被称为全称命题。级类这个词现在既用于指示类,也用于指示成为共相的不同方式;例如,三角形被称为一种级类,其中包含直角、不等边和等腰三角形,因此很容易混淆适合于类的逻辑形式和适合于数学主题的逻辑形式。我提议在使用的时候,把级类这个词作为类的同义词使用,而在另一种逻辑意义上使用范畴一词。例如,三角形是一个范畴,而三角形的各种存在方式则是它的次级范畴。我把在描述中确定类的性质无区别地称为特点或特征而把抽象的全称命题的相关内容称为特性。

之后我要说一下“包含”这个概念的模糊性。当人们肯定一个类包含在另一个更大外延的类中的时候,“包含”所指涉的明显是外延性的。但是,当几何学上多边形的定义被认为包含了三角形、长方形等等时,包含的意义就完全不同了。《牛津词典》中有一个引文,也许可以用来例证这种意义。“一种令人不快的类的所有感觉……,即与人的思想或肌肉或这二者在特定工作中的应用相关联的,都必然包含在劳动这个概念中。”

在这里,“包含”和观念或者概念的定义相联系。引文说,任何对劳动(这里是作为一种抽象的词语来使用的)的定义如果不包含厌烦的观念,以作为其概念的一个主要部分或必要组成部分,那么,它就是有缺陷的。或者如果当定义提供了一种必要的逻辑条件,进而决定一个被给予的工作是否包含(另一种意义上的包含)在作为劳动的工作种类中的一种的话,那么,它就是可接受的。按照定义,这样或那样的工作是或者不是劳动,这个命题因其差异而将依赖于伴随着其寻求的厌烦性特质的出现或缺失。劳动的不同定义或者不同概念可能产生不同的特性集,由此把一个活动归属到一个类中,并确定类的关系。这个例子展示了存在于确定类属命题和成为概念性或观念性意义之定义的全称抽象命题之间的必然关系。但这个例子也包含两者在逻辑形式上的不同,而且涵盖了包含和排斥概念中的形式上的差异。包含和排斥的法则,本身并不是由这个法则的运用而产生的包含或者排斥的特例。要通过定义而进行的排除或消除和基于证据基础而不把某一类归置于另一类中,这是不同的逻辑问题。

在下一章,根据已经表述的逻辑形式的差异,我们将更细致地思考类属命题和全称命题。然而,在现存的逻辑理论状态下,必然要进行一些讨论,而如果人们承认并系统地坚持这种区分,那么,这种讨论就成为无关的补充。通过说三个逻辑主题似乎已经汇聚起来,进而导致无法认识到逻辑形式间的差异,当前的讨论也许可以得到总结。第一个是亚里士多德把级类(作为一种固定的、被形式的本质所限定的本体性的种类)和共相同一起来的影响。第二个是希望通过设立作为规范的逻辑形式的数学命题,保持逻辑严格的形式化概念(排除所有存在的和实质的指涉),以解释所有一般命题的形式——然而,这个概念如果被严格地保持的话,就会要求消除所有指示性的参照,并因而最终消除单称命题和类属命题。第三个影响来自内在于探究本身的思考,即全称命题在确定有保证性的单称命题和类属命题上的必然功能,这一点将在下一章中详细讨论。

关于一般性之本质的问题在逻辑史和形而上学理论中,已经成为一种至关重要的议题。因此,我要再补充几句来指明一些特征,这些特征把本章所采纳的观点区别于传统上被认为是实在论、概念论和唯名论的观点——是区分它而不是在这里论证它,或者反对其他的解释。和对一般性的“实在论式的”解释相一致的理论,断言行动着的方式像个别事件或对象一样,都是实存性的。它和实在论的不同在于,它认为,即使相互作用的这些方式是逻辑一般性的必要条件,也不是充分条件,因为只有当或在实存性的一般性作为一种控制性的功能被使用时,逻辑一般性才能产生,进而在连续的探究中获得有保证的可论断性。

因此,和“唯名论”一致的理论认为,不仅直接的特质是确定具有实存性指涉的具体的一般性所要求的基础,而且是为了检验其在给定情况下的可运用性。不过(这里更为重要的是),不论是类属的或者是普遍的逻辑一般性,都必然具有符号性的特征。因为既然它不是实存上的一般性的文字的副本,而是出于探究的特殊目的(即有特殊的逻辑形式)对后者的使用,那么,符号的地位和功能就是命题形式所要求的构件;同时,命题性的公式化对受控的探究来说,就是内在必然的。它和唯名论有根本的不同,这在于它认为,不仅一般性在实存性上有其基础(因此,对于许多个体来说,并不仅仅是方便的备忘录或注释);而且,符号化是所有探究和所有知识的必要条件,而不是某些已经知道的、仅仅为了方便回忆和交流的目的才需要符号的事物的一种语言上的表达。

因此,它在一点上是和“概念论”相一致的,即一般性在本质上是概念性的或观念性的。但是,在概念内在地是什么的观念上,它是十分不同的。从否定的方面来说,就像已经指出的那样,它完全拒绝那样的观点,即一种概念仅仅表示对物质的一种选择,而这种物质对于许多个体来说,先在的为其所“共有”。这种拒绝依赖于:(1)根据实存性特质在推理中所履行的功能而对这种“共有”所进行的解释,(2)抽象性共相的必然性,以便保证特质在任何探究中的推理性使用。后一种考虑更加重要,因为它表明了概念的逻辑必然性。当这些概念根据个体而被提出时,它们从逻辑上来讲就不再来自个体了,甚至不是来自个体所共有的东西。因为,无论现实的特质如何频繁地重现或者如何地“共有”,观念或概念都是一种可能性的本质,并因此是与现实不同的维度。此外,在确定有保证的信念或知识中,这种概念性的维度在逻辑上被认为是一种客观的必然条件,而非一种心理上的附属物——正如传统的概念论所意味的那样。

 

十四、类属命题与全称命题(选)

 

1.介绍。有两种形式的一般命题:类属命题与全称命题。全称命题是对于可能的行动或操作方式或模式的表述。命题性的公式化对于控制一种行动方式来说,是必要的,它实现了把作为证据性材料的实存性物质在其功能上进行辨别与排序。为全称命题所规定和引导的操作之实施,在发挥此种功能时,也检验了全称命题作为待化解之问题的一种解决手段的效力与相关性。因为,全称命题被描述为是前件的“如果”内容与后件的“那么”从句之间的一种关系。当它的操作性应用确定了与“那么”从句的内容相符的实存条件时,该假说就此而言就得到了证实。但是,对于它的主张并没有得到充分保证;相符性是一种必要而非充分的检验。因为,仅仅因为后件的可断定性便肯定前件,那是一种谬误。消除或否定必须发挥作用以确定:唯有前件被肯定了,后件才会随之出现。

在全称命题中所表述出来并应用于实存性材料的操作,决定了这种材料是属于特定种类的;并且,借助于相互结合的包容-排斥性操作的施行,也决定了那些类是包容性的类所含的构件,以及就完全满足包容与排斥之逻辑条件而言的唯一被包含的类——事实上,由于实存性材料的偶然性本质,这种满足从来不可能得以完全地实现,虽然在作为长久过程的探究连续性中可以接近所要求的那种满足。

生物学层面上的机体活动,以一种现实的方式对实存性条件进行选择和整理。倘若低等有机物被赋予符号化能力,结果将是它有可能把某些事物确定性的总体概括或归诸确定性的类——譬如,将它们区分为可食用的、不可食用的、有毒的;进而划分为有害的或不利的东西与有益的或有利的东西——敌与友。文化母体不仅通过语言媒介提供了用以明确表述种类的手段,而且大大地拓展了种类的多样性和数量。因为文化创造了处理事物的大量方法,并由它们所组成。此外,确定的行为方式被明确地表述为:由文化群体的成员们所表现出来的判断与行为的标准的和规范的规则。如前文所示,常识在其一般化阶段就是由大量那样标准化的观念组成,它们是就自然性的和社会性的环境对象而言的,什么是适当的或不适当的,什么是所要求的、所允许的或所禁止的,人们之行为或信念的调控(或规则)。因此,事物和人根据对待或使用它们所允许或禁止的行为模式而被区分为不同的类:包容与排斥在逻辑意义上进行运作的一种实践性铺垫。

但这仅仅是一种铺垫。因为人类“天生地”对后果、结果和成果感兴趣,不论是好的还是坏的,但对它们借以获得的那些质料性的和过程性的条件却没有兴趣。况且,标准化的概念和规则支持习惯和传统的大多数成果。因此,它们都是固定不变的,本身并不会受到质疑或批评。它们在实践中运作,从而确定了类,但对于这些类之所以在实践中被认可的基础和原因,并没有进行调查或权衡——习俗性的规则就是它们那个样子,这样就足够了。从逻辑的观点看,这是一种恶性循环。固定且不受质疑的规则决定着那些被认识到的类,而被那些规则所固定的类并不检验和修订那些支配性的观念,只是把它们用来示例或支持那些规则。充其量来说,探究只局限于确定被给定对象是否具有那些能将其划归于一种已知的、标准化观念的范围之内的特质——很大程度上,这在道德和政治领域内所流行的“判断”中仍然发生着。

因此,作为探究的探究进程是由对一般命题的处理组成的,而这种命题是对作为假定的行为方式的明确表达——这种模式的处理是与对作为可能性而被明确表达出来的行为方式的处理相等同的,而非必需的或必然的。这种处理观念的方式,也直接影响着类的形成。因为它要求去寻求支持它们的基础,而且那些基础必须能够满足(内在地而且专门地)已被采纳或使用的假说的要求。由于实存就是实存,关于它的事实都是顽固的,已被探明的事实用于检验所使用的假说;因而,当被观察的事实与某观念(假说或理论)的要求之间出现周期性的矛盾时,要提供质料上的根据去修改假说。这也是一种循环运动,但这是探究内部的运动,是为问题性的情境据之得以解决的那些操作所控制的。

2.个案之间的推论。通过参照穆勒的观点而开始讨论是比较方便的,因为他认为,概括就是从这些个体到那些个体,而且是被足够多的个案所证明的;然而他同时承认,当我们从一种被观察到的个体到达其他未被观察到的个体时,一种“概括倾向”便包含于其中了。他说:“从已知情况到未知情况,是通过概括倾向的冲动来完成的。”概括的推动性倾向是与机体性的或习得的行为模式相一致的。但是,在穆勒对概括的论述中,并没有认识到需要对那种主动性倾向进行命题上的明确表述。因此,他关于一般命题的成果及本质的论述十分精确地阐明了在未能满足逻辑条件的那些概括的案例中发生了什么:这种概括(在介绍性的段落中曾提到过)并不依赖于已探明的基础,因而是没有保证的。

经过分析可以发现,他关于村妇与她邻居孩子的著名例证,提供了对此种说法的证明。村妇借助概括性倾向,从这种情况推论到了那种情况。由于这种药物把我的孩子治愈了,它也会治愈你的孩子。无疑,有许多情况遵循的都是这种过程。倘若不是这样,专利药品证书就不会这样风行了。但是,倾向性仅仅作为一种倾向而运作,而并不借助于如果-那么形式的一般命题的中介(因而受到产生于操作的那些后果的检验),这一事实也恰好是随后发生的推论相对无价值的原因。倾向性是作那些推论的原因,而绝不是它们的根据。

1)没有什么理由或根据可以让村妇预设,正是所推荐的那种药在事实上治愈了她自己的孩子。(2)也没有什么理由可以预设,邻居家孩子的病与自家露西的病类似——属于同一类。然而,除非是说村妇把她的“倾向性”推向了那样一种极端,即村里发生的任何疾病都可以用它,那种假设才能被设定。肯定来讲,从一种情况向其他情况的推论(这是推论最重要的形式,就像后文将要表明的,它是归纳功能的本质所在),唯有通过一般命题的介入和调解,才能得以建立。需要对疾病的这两种情况进行考察,以确定它们是类似的或属于同一种类。开展这样的考察,要借助于对两种情况的分析性比较,这种对比通过设定相互之间严密相关的肯定命题或否定命题的那种操作而确立异同。此外,此种分析性的比较(当它产生有根据的结论时),是通过操作性地使用如果-那么命题的概念性工具而产生的:如果是白喉,那么会有某些典型特征;如果是伤寒,那么会有其他某些特征;如果是麻疹,那么就会有别的某些特征,等等。而且,只要所运用的“如果-那么”命题形成了一种析取性命题体系的内容,概念性的工具就是适当的。在理论上(而非实践上),可以通过提供鉴别和区分任何情况下的任何疾病的程序性手段的这种方式,涵盖所有可能的病例。正是基于这些理由,前文才会说,从一种情况向其他种情况的推论,只有通过诸多一般命题的中介性而非单个的一般命题才能进行。因为,有此种情况就是一个类的命题,而且有要求以关于某一个类的命题为依据的如果-那么这种形式的概括。

需要注意,它并不否定我们可以从一种情况推向其他的情况。所肯定的是,唯有当推论通过类属形式的或全称形式的命题而进行时,此种推论才具有逻辑上的地位——或者才是有根据的。

3.类属命题的本质。每一个包含种类概念的命题都是以一组相关的特征或特性为基础的,而后者是描述一特定类的必要且充分条件。这些特征是被超越于总体感知领域的观察所选择性地区别的。根据什么样的标准去选择某些特征,而忽略和拒斥其他特征?从实存性的角度来看,若是不隶属于探究的话,则根本没有标准。世界上的一切事物在某些方面与其他事物相似,在另一些方面则与其他事物不相似。从实存性的观点看,对比可以形成无穷多的种类;但是无论在什么情境下,都没有根据说明为什么应该形成这一类而不是那一类。譬如,一些人具有成为斜视、秃头、制鞋匠的特征。何不基于这些特征形成一个种类?答案是:这样一组结合性的特征就推论目的而言,没有什么实际的价值。这一组特征对于推论其他那些同样是结合性的但在当时却并不明显的特征来说,并没有任何证据性的价值。它在探究中不会有任何结果。

另外,胎生、温血、用肺呼吸特征的那样一种结合被用来描述哺乳动物这一种类,因为而且仅仅因为这些特性的结合能够促进和控制外延性的推论。它为与个体相关之结论的得出,提供了依据。因为个体之被肯定或否定为哺乳动物,根据的是这些特征的结合是否被观察性探究所发现。若不是因为相关特征的概念,探究者就不可能知道寻找什么或者如何估量他所发现的事物。这组特征也能够使推论得出与种类的关系相关的推论。所选取的那些特质,通过增加一些决定性因素,便可以归属到描述脊推动物,并可以在哺乳动物这一种类与其他诸如鱼那样的种类之间进行划分的特征集合中。曾经有一段时期,人们相信行走、游泳、爬行和飞行这些特征可以为我们辨别或区分各式各样活的生物种类而提供依据。经过连续不断的经验性探究,人们发现,这过于宽泛而又过于狭隘。它把昆虫、鸟和蝙蝠归为同一种类;把鱼和海豹归为另一种类;把爬行动物和蠕虫归为第三种类。科学探究表明,恰恰相反,海豹、鸟和爬行动物应该包含在一个包含性的种类下,因为种类可据以被叙述性地确定的那些特征,当它们通过直接观察被发现存在时,能够使从一种情况向另一种情况的推论快速而安全;而当它们没有被发现时,便会为推论设置障碍。

与一般概念的形成相关的、当前(或至少是最为流行的观点)已经极为普遍的理论认为,这些概念的形成就是借助一些对比过程,把为许多情况所共有的成分抽取出来,而把那些不同的成分排除掉。已经提出的那一点,即种类的形成纯粹是武断的,因为与其他事物像或不像的任何事物都适用这种观点。就当前的关联中,更为重要的异议是:它本末倒置,把所要加以说明的事物视为理所当然。共有特征已经是一般特征了。譬如说,我们通过对比各式各样的马,获得了它们所共有特征的剩余物,才形成了关于马的一般概念。但是,当个体被判定为马时,概括就已经产生了。

如果合理的概括之形成可以通过从精神上把大量个体排成一行,然后再抛掉不同的特征,直到余下大量“共有的”特征,那么,种类及一般概念的设立将是一项极端机械的简单操作。我们只需要考虑一下科学探究中描述一个种类的那些特质,便可注意到:它们的设立是一种艰苦的过程,而并非是以这里所批判的那种方式进行的。因为科学性的种类(譬如金属)的设立是通过揭示那些特征的操作来进行的,这些特征并不出现于日常观察,但通过实验性的操作才能产生,这就像正在发生的那些相互作用的一种表现。因为只有那些能够被处理为限定性的相互作用之标志的特征,才可以促进和控制推论。

因此,我们就被带回到了那样一个论题,即描述性地确定种类的那些特征是根据它们在促进和控制外延性推论上的功能而被选取和整理的。换言之,每一个典型特征都是一种特质,但并非每一种特质都是一种特征。没有特质是本身就是一种特征的,或者由于实存性而成为特征。特质是实存性的,是由实存性的条件所产生或破坏的。因为一种特质要成为特征,就必须被用作证据性的标记或诊断的记号。作为特征的特质被用于指导或控制推论的这个事实,是为何它们适合执行表征性的功能、为何适合用作证据的原因,这个事实本身是而且必然是要进行仔细调查研究的问题。

我们习惯上把特质用作标记,尽管并不习惯性地或“自然地”去研究它们被如此认识或被如此使用的限定性条件。通常,只有艺术家和那些具有强烈审美倾向的人才会密切地关注作为特质的特质。街角上的红灯是交通信号;除了这样的功能之外,很少或没有人会注意到它固有的特质。此外,作为一种实存的特质总是在变化着。它随着空气条件、阳光的变化、感知者的距离和视觉器官等等的变化而变化。只有在功能上,它才是恒定的和始终如一的。特质作为实存性的特质的变化,对于把它作为一种停车信号的功能而言,是无关紧要的——除非那些变化超过了特定的限度。

由此得出,认为特质如同关系和关系性一样,其本身就是一般性的,这种观点在逻辑上是一种谬误,犹如说一般性是通过对“共有”特质的选择而确定的一样。难以想象,有什么东西会比作为实存的特质更具内在唯一性和非一般性。交通灯现实性的红色总是在变化着,因为从实存性上来说,它是变化着的条件的巨大复合体。在有依据的推论中,特质的功能,而且只有特质的功能,是不变的或一般的。

4.全称命题的本质。如我们所言,全称命题的实存性基础是一种行为模式。然而,全称命题并不仅仅是一种行为或运作方式的明确表述。它是用于指引操作的那样一种明确表达,借助于那些操作,实存性的材料被有选择性地区别于关联(整理),以致能够作为有保证性的推理结论的基础而发生作用。换言之,命题的内容根据它在探究中所发挥的独特功能而拥有普遍性的形式。正如我们已反复指出的,行为的方式首先是实践的和现实的。通过把命题性的表述符号化,它们表现了行为的可能性方式。当实存上具有一般性的行为方式的可能性(因为它们是方式,而非单独的行为或行动),在被坚持和发展之后,便获得了逻辑的形式。

在全称命题中,操作模式的可能性是以如果-那么的形式来表现的。知果有某些内容,那么必然有其他某些内容。传统上,如果从句被称为前件,那么从句被称为后件。但关系纯粹是逻辑上的,而术语“前件”和“后件”要在逻辑而非实存的意义上来理解。当一种如果-那么的命题在对特定的活动内容进行思虑的过程中形成的时候,这两个词就具有了更偏重于字面上的意义。“如果我先做这个,那么可以预见某些后果会随之发生。”这里所涉及的关系,属于时间上的先后关系。在命题“如果有擅自闯入行为,那么就会有刑罚的可能性”中,那些词是抽象的,而且其关系是非时间上的、非实存上的,即便其内容——擅自闯入与刑罚的观念——有间接性的实存性参照。当说到“如果一个平面图形是三角形,那么它的三个内角和等于两个直角和”时,不仅其中的关系是非实存性的,而且其内容没有任何、哪怕是最为间接的实存性参照。在这样的命题中,甚至没有与逻辑意义上的前件和后件相似的东西。如果该命题读作“如果一个平面图形的三个内角和等于两个直角和,那么这个平面图形是三角形”,其意义是一样的。

所提出的这两个例子都不能从一个从句引出另一个从句来。因为在它们之间的必然相互关系中,它们表现的是把一个概念分析成完整而详尽的内容。因此,认为一个从句蕴涵着另一个从句,是误导人的说法;这不仅因为蕴涵仅仅存在于命题中而不是从句中,而且因为这样的说法遮蔽了最基本的逻辑性思考——即两个从句所代表的,是把单个的概念分析为完整而详尽、彼此关联的逻辑构件。就因为这个原因,全称假言命题在其逻辑意义上就具有定义形式。因此,命题“如果某种东西是物质体,它便能吸引其他物质体,这种吸引力与质量直接相关,与距离之平方间接相关”,可以同等地读作“所有的物质体以及其他”这样的语言形式。它是对于是物质体的(部分性的)定义。它所表达的条件,是任何被观察的事物若要把“物质的”属性有根据地适用于自身的话,都必须满足的。另外,如果发现根据其他全称命题所提供的根据,有东西被确定为物质的,却不满足上述命题所规定的那些条件,那么,所涉及的那些全称命题中的某一个就必须被修正或重新表述。

前面几段是要表明:(1)何谓全称命题的功能性特征,以及(2)在什么样的具体方式下,它是功能性的。这种具体方式可以重申如下:全称命题规定了实存质料所要满足的条件,以便当其为单体时可以被确定为特定的某个种类中的一个,或者当其为种类时能被包含于(或包含有)某些其他的特定种类。这种功能的实现,依靠的是它作为命题所表述的那种操作模式的现实性执行。因为被现实化之后的操作是作用于实存条件的,并具有字面或实存意义上的后果。然而,我们已经解释过,仅仅是这些现实性的后果与假言共相的结论句的内容相符,并不能完全检验假说。那些现实后果必须尽可能被表明为仅有的能够满足假说要求的后果。为了尽可能获得对此种满足式样的确定,所谓的那个全称命题必须是一套彼此相连的全称命题体系中的一个。一个全称命题若不是某体系中的一员,顶多只能产生与所规定条件相符的后果,但无法排除那些后果同时也可能与其他概念所规定的条件相符。

5.全称命题与类属命题的共抚关系:蕴涵与推论。在前一章中,我们讲过,“范畴”,而不是级类这个词,将用于指代全称命题中所表述的概念,因为后面这个词同时用于代表具有种类形式的一般。每一个可用于表征操作的可能性式样的全称命题,都可以称作范畴。虽然从哲学史上看,这个词一直以来大多仅仅指代被认为是最终的那些概念(即便如此,也很少关注它们的操作性本质),但日常语言中对该词的运用仍旧宽泛得多。譬如(拿词典中的例句来看),当说到“这个物体归在器械范畴内”时,所指的内容远不只是说:它包含在器械这个种类内部。这句话所指的是:它例示了用以界定是器械的那个原理或原理的规则。范畴在逻辑上相当于实践中作为态度的那种东西。它可以设立观点、计划、程序、标题或抬头、方位、可能的谓述式样;而在亚里士多德那里,范畴化就是谓述。民法和刑法分为不同的种类。然而,是民法或是刑法,却是范畴。它们是据以指责或调节某些活动形式的观点。法律就是用于处理的准则。它可以确定是否要起诉某些主体,或如果要起诉的话,他们应该如何被处置。审慎的和道德性的原则,都是范畴。它们是行事规则。虽然规则本身可以分为种类意义上的级类,但是,是原则并非一个种类,而是用于形成种类并由此确定已知行为或活动路线是否属于特定种类的一个处方。

一旦认识到全称命题乃有关可能操作的准则,有关这些命题的首要逻辑问题就是它们与类属命题的关系,即它们与确定那些用于描述种类的显著特质有什么关系。根据这里所陈述的观点,此种关系是共扼关系。全称命题与类属命题彼此之间在探究中的关系,与判断设立时质料手段与程序手段彼此之间相互支撑的关系完全一样。关于种类以及属于特定种类的单体的命题,提供了用以构成最终判断之逻辑主词的主题。关于为了实现由有问题的主题到统一而连续的实存性情境的转变所采取的操作的命题,提供了谓述性的主题。

不以命题表述的操作,在逻辑上都是不受控制的,不论它在习惯做法上多么有用。因为除非它从命题上予以表述,否则就没有根据可以确定:什么样的后果或所产生后果的什么方面是出自它,以及什么后果是出自外部未加表述的条件。全称假言命题规定了操作与其后果之间的关系,它的那些后果被认为本身就在经验连续体中具有操作力,而不仅仅作为最终的并因而是孤立的某种东西。由此来看,它们与安排为推理或有序论说的那些命题之间的关系,同有关种类的命题与促进和调节推论之间的关系完全一样。特称的后果本身并不会引向进一步的后果。在思虑中,所提出的任何作为可能行为的“如果”都会把某些预期后果作为它的“那么”。但是,这些后果会有什么进一步的后果,本身又是一个单独的问题,并且很容易被忽视,尤其是当特殊的后果是讨人喜欢的时候。当“后果”本身是可能的操作时,它们的表述自然会引向和它们有关的、关于进一步操作的命题,或者是引向论说,直到在数学论说中,对于接着发生的操作的可能性不再有任何的设限。

当回到与类属命题和全称命题之间的关系相关的共扼性关系的论题上时,第一,我们就拥有了一个(已指出的)事实,即构成谓词主题之内容的那些操作就像决定证据的与料一样。第二,由此得以构成的与料,可以用来检验已经被施行的那些操作,并作为根据来暗示与施行新的操作(或对于旧操作的修改)。被施行的操作首先会把前件中实存性的材料进行转换,使所获得的材料更具有指示性或代表性;然后,此种被转换的材料唤起进一步的操作,如此继续直至一种得以解决的情境建立起来。简言之,已知操作的存在理由是:通过它可以产生一种面向实存性后果的方法,从而确立一种得以解决的情境。在操作施行之前,预先对其进行命题上的表述,这是它完美发挥此种职能的必要条件。另外,对其现实性执行的后果进行细致甄别性的观察,再将这些后果与那些根据假设得以确定的后果进行对照,由此可以检验有关操作的此种命题性表述的有效性(相关性和效力),从而在需要时反过来修改随后所运用的操作和命题。

把这里的结论换作一种正式说法:任何有根据的类属命题都不可能形成,除非它们是全称命题作为可能性所指示的那些操作之施行的产物。因此,推论的问题就是要甄别与联结那些能作为某一确定种类的显著特点(全面而且专门)而发生作用的实存性材料的特质。过去曾认为,描述金属种类的显著特点是奇特光泽、不透明、可延展、高密度和坚固性。这些特点是对物体进行普通的操作,如观看、触摸等等,再结合工匠们出于实用与享乐目的的操作活动,最后所产生的可见性特质。虽然这些活动的后果对于专门的实践目的而言是有价值的,但却不能指导作为探究的探究。它们无助于寻找其他那些日常中(大约总共7种)未加使用的金属;它们无助于在共同的推论性结论体系中把金属与非金属联系起来;它们甚至无法确保对金属与合金作出精确的甄别。最后的结果便是:即便从实践应用的立场来看,冶金术也被限制在狭隘的范围之内。

之所以能过渡到现在科学性的金属的概念,之所以可以确定借以描述金属种类及其子种类(60种以上)的那些特点,是因为视角变了。从那些与直接的运用和享乐相关的后果转变为根据事物彼此之间的相互作用,借助于包含能够制定那些相互作用的实验性操作的人为干预所产生的后果。其结果就是,直接的可感性特质失去了原先作为显著特征所赋予它们的重要性。譬如,在当前对于金属的定义中,一个重要的因素是“亲和力”,或者说与某些非金属物质,特别是氧气、硫磺、氯气发生反应的能力,以及由此所产生的氧化物作为基础与酸性物发生反应以产生盐的能力。另一个因素是高导电性。显然,这些特点的提取决不可能像从直接可感性状中发现光泽、不透明一样,也不可能像工匠在操作中找到的坚固性、延展性那样。这些特点有助于:(1)确定先前未认识到的金属;(2)精确甄别各子类;(3)最主要的是把有关金属的推论与所有化学变化的推论关联起来,后者存在于一个构成化学科学的广阔体系之中。

这个例子展开得比较详细,那是因为它非常清楚地同时展示了(1)定义与描述之间、(2)范畴与种类之间、(3)特征与特色之间的区分与联系。在这三组区分中,每一组的前一个词都是指一种具有相互作用性的可能性操作,而后一个词都是指现实施行这种操作的实存性后果。虽然有区分,但它们是内在相联的。这种联系就是作为程序手段的操作与作为后果的实存条件之间的关系。“如果是金属,那么就有某些指定特征;如果是铁、钠、钨……那么就有某些另外的差别性后果。”这种定义由此形成了一条规则,用于(1)开展实验操作,同时用于(2)指引进一步的甄别性运作。后者是指:选取一些特别的质用作一种包含性的种类之下各个子类的、全面而专门的证据性标记。

到此为止,我们的例子都一直在强调:有关种类的命题依赖于全称假言命题所提供的定义。倘若追溯一下后者在物理-化学探究进程中实际的历史发展,有关种类的那些实存命题在检验与修正先前普遍概念方面的共扼角色同样很明显。后来的“是金属”、“是铁”等等概念并非突然出现的。它们曾受到已经获得的有关事实情况的结论的暗示。此种暗示一旦转变为命题,便规定了能够产生出新的事实性事情的进一步操作,从而在连续的探究中出现新的观念,直至一方面达到当下的那些概念和定义,另一方面达到当下那一套差别性的描述和各个种类。简言之,全称命题与类属命题这两种形式之间的联系是功能上的:它在逻辑地位和功能上完全类似于最终判断中逻辑主谓词之间的那种关系。

于是,我们所讨论的这种形式上的区分,就是那些用于促进和调节推论的命题与那些构成作为有序论说之推理的命题之间的不同。经由推论从一个实存命题变到另一实存命题,如我们所见,这取决于作为工具性中介的非实存性全称命题——当这样考虑时,要求悉心关注论说中所用全称命题的形成。但是,若要把推论活动等同于合理论说,就会出现严重的学理混乱。也不能把这两种逻辑活动中的任何一个等同于全称命题对实存质料的应用。推理所能做的顶多就是展开一个全称命题;它本身不能确定事实情况。唯有操作上的应用,方能产生后面这种确定性。另外,实存性的与料本身不能证明一个全称命题。它们可以暗示它。但是,证明的实现,要通过(1)对假设命题中所提出的观念进行表述,(2)通过施行假设命题之作为行为规则所呈现的操作,把与料转化为一个统一的情境之内。

推理或论说中所要满足的条件,是由蕴涵关系所设定的。论说问题,是要探知那些严格而富成效的蕴涵物。而推论则受限于可以称作牵涉的一种实存性关联。推论问题,是要发现彼此之间牵涉什么样的条件,以及它们如何相互牵涉。一个从事商业活动的人连同其他人牵涉在商业往来能够被实行的那些情境条件当中。在合谋犯罪中,一个人连同其同伙牵涉在某些活动和后果当中。不过,牵涉的范围并不限于人的情形。黄金供应的增加,通常会牵涉到金价下降以及其他日用品价格的下降。河流水平面的突然大涨牵涉到大暴雨,而且,与它的发生相牵涉的还有生命财产的危险、道路的无法行走等等。黑死病的爆发牵涉到死亡率的上升,或许还牵涉到一场灭鼠运动。没有必要再举更多的例子。每一种具有因果关系的实例,都依赖于实存条件彼此之间在共同的相互作用中的牵涉。有关变化的所有函数关系原则都依赖于牵涉,譬如,对于许多物质来说,热度的增加是用于推论它们膨胀的根据;或者,气体容积被认为是压力与热度的函数。本质性的思考是:此种关系是完全实存性的关系,最终来说,是一个事物的原始结构的问题。

推理和计算是用以确定特定牵涉的必要工具。但是,推理和计算(论说)内部诸词项及命题之间的关系是蕴涵性的、非实存性的,虽然对于种类的描述是一种牵涉。因为用来构成有序论说的那些全称假言命题都源于对单个意义或概念的分析,它们的诸多构件彼此之间维持着一种必然的关系。但是,关于那些在某种相互作用中彼此相互牵涉的对象和特征的命题却是与实存性的偶然性相关联的,因而具有可能性的某种顺序。因此,探究中一个不可或缺的因素就是对任何给定情况下所呈现的可能性顺序进行确定。用来描述种类的那些特点或特色,在实存性上被拿来放在一起。用以选取它们的根据是逻辑上的,但把它们连在一起的根据却是实存性上的。根据就是:就实存性而言,它们总是连在一起,或者说在实存性上结合在一起,以致当一个变化时,其他的也发生变化。当找不到什么理由说明它们为何应该连在一起(比如可以形成一个全称假言命题的内容)时,用以选择一种给定性的结合的根据,就可以恰当地称作“经验性的”。在对于一种结合的选择决定于全称命题(这个命题反过来,又是全称命题体系中的一员,而这些全称命题已分别在实验性的应用中得到检验)的操作性使用这个程度上,一个给定的实存命题的有效性的可能性具有一种高级的次序。但是,它永远不可能获得内在逻辑必然性的地位。它仍旧是原始事实,即便已经提到一条法则来说明一种关于原始事实的命题为何以及如何能够用于富有成效地促进和控制探究。

根据实存性的牵涉与逻辑蕴涵之间的这种区分和联系,我们已经讲到的关于类属命题与全称命题之间的共扼性关联可以作如下例示:一个被指控为犯罪活动中的共犯的人与主犯如此相牵涉,以致被卷入犯罪后果当中。但是,之所以会牵涉在(譬如)刑事后果当中,仅仅是因为已知法律概念体系中所设定的那些有关“犯罪”、“主犯”和“共犯”的定义。这些定义是通过如果-那么命题所提出的范畴。通过使用这些范畴,可以确定能够表明所给定的行为属于牵涉特定后果的某一种类的特征组合出现了,还是缺失了。另外,很显然,这里的这些定义和范畴并不是突然出现的,而是根据处理人类行为的现实性状况的需要而设定的那些条件而逐渐地发展或明确地制定出来的。再举一个例子,一个人可以在一张纸上乱写自己的名字,而不会有什么法律后果。但是,在为某一抽象定义所确定的条件下,当他签名字时,他将被认为有责任支付既定数额的钱。最后,法律上的定义和概念是逐渐地发展出来的,并且会在对那些实存性地出现于人类关系领域的情境的调节中修改它们的功能。在调节人类活动方面的成效,是检验它们有效性的最终标准。

总结来看,牵涉与蕴涵之间,种类与范畴之间,特色与特征之间,类属命题与全称命题之间功能上的对应或共扼关系是指:它们代表着对功能在探究中的合作性划分,而这些划分则把一种问题情境转化为一种被解决了的并且被统一了的情境。与穆勒观点类似的经验主义者和理性主义学派之间在逻辑上的相互残杀将继续下去,只要这两个学派的拥护者们认识不到两种命题形式之作为探究的合作性阶段所严格具有的居间性和功能性本质。但是,要想达到这样的认识,非得把逻辑学的领域拓展为可控的探究领域不可。论说中诸词项和命题之间的关系,使我们可以作出纯形式的陈述——纯形式的意思是说,有序论说的本性是要处理那些抽离掉实存质料的可能性。但是,任何假定论说形式必然会构成逻辑主题的整体的“纯”逻辑理论,都是武断的。从根本上看,它使得激励特定的逻辑学家或逻辑学家群体的个人兴趣成为确定逻辑主题的准则。此外,它没有为论说及其诸形式提供逻辑基础,而且没有为它们在实存性上的适用性提供合理的解释,而仍旧是可能性——它是无效的——和现实性之间的神秘的预定和谐的问题。

 

第三部分  命题与词项

 

十五、命题的一般理论(选)

 

对判断所作的分析表明,通过操作改变最初给定的主题,把一种不确定的、不稳定的情境变为确定性的统一的情境,是一个持续的过程。不同于那些单称的、复数的、类属的和全称的命题,判断是个体的,因为它关涉唯一的定性情境。基于这一立场,比较-对比是一种基本性的操作,根据它,产生了对先在情境的再次判定;在持续不断的探究过程中,“比较”的名称用于建立主题的累积性、连续性的所有程序。比较-对比已经被表明包含于肯定-否定、质性的或量性的度量、描述-叙述以及类属与全称两种形式的一般命题中。此外,它是一种操作的复合,根据这种复合,实存性的结合与消解在相互间共扼性的关联中得以产生——它不是一种“精神性的”事件。

命题在逻辑上不同于判断,然而却是达到最终具有保证的确定或判断所必须的逻辑工具。只有通过符号化的手段(命题的特有差异),才能使直接的行动得到延缓,直到把探究建立于条件与程序之中。相应地,当它最终出现时,公开的活动就是理智的而非盲目的了。因此,这样的命题是临时的、间接的和工具性的。既然它们的主题关注的是手段的两种类型,即物质性的与程序性的,那么,它们就有两种主要的范畴:(1)实存性的,直接指涉的是实验观察所决定的现实性条件,(2)观念性的或概念性的,由相互关联的意义组成,就直接性的参照而言,它们在内容上是非实存性的,但通过表征其为可能性的操作,可以应用于实存物。为了分别建构物质性的与程序性的手段,命题的两种类型相互结合,或者在功能上相互对应。它们在探究中形成了劳动的基本划分。

在逻辑理论中,有一种当代性的运动,被称为逻辑实证主义,它避开对“命题”与“词项”的使用,代之以“语句”与“语词”。就其把注意力集中于命题的符号性结构与内容而言,这种变化是受欢迎的。因为那种认知把逻辑理论从预设的本体论的和形而上学的信念的束缚中解放出来,允许该理论借助命题的内容与功能自主地行进,就像它们自身所实际地呈现给分析的那样。通过对符号要素的强调,它把命题带入了与语言的类属性关联之中;而直接或间接地与事物相关联的语言,被认可为另一种维度,而不是与它相关的事物的维度。此外,用符号对逻辑主题的明确表达,倾向于把理论从与客观领域相对的、所谓的“感性的”或“观念性的”主观领域的依赖中释放出来。因为符号与语言在人类经验中是客观性的事件。

对于用“语句”与“语词”指明已被称为命题与词项的东西,有一种次要的反对,即认为除非得到了详细的解释,否则它就会把符号和语言的范围过度狭隘化,因为它不习惯于把手势与图形(地图、蓝图等等)处理成语词或语句。然而,这一困难可能得到辩护。更为严重的反对是:如果没有详细的陈述,那么,新术语学就不会在适用于交流目的的语言(洛克称为“市民”语言)和只有通过与探究目的相关的先在探究所决定的语言之间作出区分——唯独后者的涵义是逻辑性的。这种严重的困难不能通过单独地考虑语句和语词来克服,因为这种区别依赖于一种意图,而这种意图只有通过语境才能判定。

就其在某一既定情况中没有被确定而言,无论意图是关于已知事物的交流,还是将已经被看作已知的探究手段的东西应用到至今仍未知或仍有问题的事物中去,谬误都肯定会在逻辑理论中出现。以主词-谓词的问题为例。语法上的主词,被认为是交流者与被交流者之间所共有的、约定的“被理解了”的主题。语法上的谓词,被认为是存在于一方的知识或思想中的、将要给予的信息或建议,但并不存在于接收者的知识或思想中。假设句子是:“狗丢了。”“狗”的意义或被假定为是所有当事人所共知的;“丢了”的意义则为说话者所拥有,虽然与听者的经验和信念相关,但他此前并不知道。

现在,如果关于主词-谓词的逻辑理论被语法结构所取代,很有可能,实际上是特别确定,可以得出结论说:逻辑主词的材料是独立于探究和探究的需要而被完全给定的某种东西。实际上,我们可以推测的是:从语法结构到逻辑结构的直接运动与亚里士多德对于逻辑上的主词-谓词关系的表述有很大关系。一方面,它导向一种理论,即终极主词一直是某种本体性实体;另一方面,它导向可谓述词的经典理论。我们可以再次推测的是:已经受到批判的、认为命题的主词内容的直接给定性特征是继承自把语法形式向逻辑形式转化的学说,是在把感性特质看作直接呈现的事物的、未经批判的心理学影响之下而提出来的。

甚至更为严重的一项反对是:就像通常所表述的那样,逻辑实证主义受到逻辑形式主义的影响,源自数学分析,以致在“语词的意义”与“句法关系”的标题之下,对质料与形式作出了过于明确的区分。现在毫无疑问,逻辑理论必须区分形式与质料。但区分的必要性并未确定它们是否相互独立。例如,它们在逻辑主题中是内在地互相关联,还是仅仅在理论分析中才是可区分的。尽管语句或语言要求在构成其词汇表的语词之意义与句法配置之间作出区分,但这一事实只是以新的方式提出了那个旧有的根本问题:在质料与形式之间,或意义与句法之间,有关系还是没有关系。一个不言而喻的或明确的假设,即这种区分证明了质料与形式的独立性,同时把逻辑简单地等同于后者,而这种假设只不过回避了所争论问题的根本观点。

最后,虽然它对所有的“形而上学”原理和假设进行了名义上的拒斥,但这种形式与质料之间若不存在一种分裂的话,就存在着一种明确的区分的观念,仍停留于一种特别纯粹的形而上学传统上。关于数学所公认的形式特征,并未证明形式与质料的分离;它只是以一种基本性的方式提出了那个问题。在同一路向上更为直接的反对是:逻辑形式与句法形式的同一性,作为给定的,要被迫假定名词、动词、形容词、介词以及连结词等等之间的区分。如果不试图那样做,那么我就不明白,若不考虑其意义,人们如何能够在上述分类中(名词、动词等等)成功地确定什么语词被假定了拥有突出的效力,而这是物质性内容的问题。

认为刚刚提到的分裂内在地包含于“语词”与“语句”对“词项”与“命题”的替代之中,这当然是荒谬的。但在逻辑理论的当前状态下,这种替代与关于分裂的观念相关,这一事实为使用旧的术语学提供了理由。已经提到的那个事实,即作为日常使用的“语句”一词,表达的是探究的结束而不是它的开始或持续执行,在语言学上强化了这个理由。另外,“命题”一词至少意味着某种被提出的或被提议的事物以供进一步的思考,从而有某种东西被整合到了探究的连续性中。

命题逻辑的基本问题关注的是两种理论之间的内在冲突,即一种理论认为,命题在最终判断的建构中具有中介性和功能性的地位;另一些传统或当代的理论则认为,在确定最终判断的时候,命题是孤立于它们的语境地位与功能的。根据后一立场的一种类型,判断独自具有逻辑性,而命题只是它们在语言上的表达——这一立场与下述观点一致,即逻辑是关于精神思想的理论。另一种类型认为,既然判断是对命题所采取的一种精神性的态度,那么后者独自在本质上是逻辑性的。虽然在这些观点之间有明显的对立,但两者都认为判断——以及一般意义上的“思想”——是精神性的。因此,它们两者都反对这里所采取的立场,即探究关注的是客观主题的客观性转化;那样的探究规定了在其中,“思想”是与逻辑相关的这一唯一的意义;命题是对实存临时性评价、评估的产物,是作为确立最终判断之手段的概念的产物,而这种判断是对问题性情境的客观解决。因此,命题是一种符号化,但符号化既不是某种外在的装扮,也不是某种自身完整而最终的东西。

当前最为盛行的观点可能是把命题当作逻辑理论的一元材料。根据这种观点,命题在形式性的真-假属性中拥有起决定性作用的属性。根据这里所采取的立场,命题将会根据其内容作为程序性和质料性手段的功能而得以区分和辨别,而命题形式的进一步区分则要根据它们各自的、作为手段的典型性主题的功能确立起来。后一种观点是本章的主要论题。但在这一点上,注意到既然像这样的手段既不真也不假,那么,真-假就不是命题的一种属性,这是比较中肯的。手段既是有效的,又是无效的;既是贴切的,又是无关的;既是浪费的,又是节俭的。这些差异性的标准,可以在它们作为标准与其相关的结果中发现。在这个基础上,特称命题是有效的(强大的、有效力的)或无效的(弱小的、不充分的)、松散的或富有活力的,等等。

然而,有效性-无效性不仅区别于真-假,也区别于形式上的正确性。任何给定命题都是这样的,即它促进或者阻碍最终解决的建立。因此,不能仅仅在它与其他命题的形式性关系的基础上,对它作出逻辑性的判定。三段论“所有卫星都是由绿奶酪制成的;月球是卫星;因此,它是由绿奶酪制成的”在形式上是正确的。然而,其中所包含的命题是无效的,不仅是因为它们“实质上虚假”,而且是因为如果接受并使用它们,探究就会被阻碍和误导,而不是被促进。

已经说过,命题的基本划分依赖于它们在判断中的功能地位。我回到这一观点。有根据的判断依赖于建立事实,它们(1)对某个不确定的情境所设定的问题进行定位与限制;(2)提供证据,以检验所提示和提出的解决方案。这些命题决定了命题的两种主要划分之一,以及主题内容的那些命题。但有根据的判断也依赖于意义或概念结构,它们(1)代表了对当前问题可能的解决方案,(2)规定操作,当这些操作得到实施的时候,就会产生倾向于某个确定性实存性情境的新论据。这些是关于谓词-内容的命题—另一个主要的划分。

命题的第一个主要划分的主题或内容,由观察到的材料或事实构成。它们被称为物质性的手段。正因如此,它们具有潜在性,在与其他实存性条件的相互作用中,这些潜在性在一种实验性操作的影响下,产生了有序的条件集合,而这些条件则构成了一种被解决了的情境。客观的相互作用是公开的手段,通过它们,现实化的情境被产生出来。在某一给定时间是潜在的东西,可以在以后的某个时间通过情境条件的纯粹性变化而被实现出来,无需任何带有逻辑或理智意图的操作来介入,就像水由于温度的特定改变而结冰一样。但在探究中,介入了一种审慎的操作:第一,选择可操作性的条件;第二,建立与旧条件相互作用的新条件。这两种操作都被精心设计,尽可能地接近一种途径,以决定相互作用的确切种类是包容性的还是排斥性的,进而必然会产生关于结果的确定性集合。相互作用的条件与现实性的后果之间的关系是一般的,而从功能上来说,则是形式的,因为它们无需参照任何特殊的时空现实。

潜在性区别于抽象的可能性。前者是实存的“力量”,在关于实存性的相互作用的给定性条件下被实现。另外,可能性同样是一种操作性的问题——它是可操作性。仅当对实存而不是与符号或对符号实施操作时,它才被实存性现实化。严格的可能性操作形成了一种观念或概念。对于符号化的理念性材料进行操作,并不能使冲突得以解决。正如前面的段落所指出的,只有通过在操作上引入构成相互作用的确定性种类的条件,才能产生它们。例如,喝一杯水的观念引起现实的喝水,只是因为它在先在的条件中形成了一种变化——如果只要通过倾倒水壶或拧开水龙头使水与一组新的条件相关联的话。从这些预备性的一般陈述中,讨论进入了对命题不同种类的思考中,这些命题是刚才所描述的两个主要种类的子类。

(一)实存命题

1.特称命题

被称为特称的那种类型的命题,代表了主词-内容最为基本的命题形式。这些命题通过从借助感性器官实行的操作出发的一种特质而限定个体,即这个——例如,“这个是酸的,或软的,或红的,等等”。在这样一些例子中的语词“是”拥有实存性的力量,而不是无时间性的(因为是严格逻辑的)系动词。“这个是酸的”,或者意味着品尝这种操作的现实性施行在直接经验性的实存中已经产生了那种特质,或者意味着预测到如果某种操作得到施行,则将会产生酸的特质。“这个是软的”意味着,它容易屈服于压力,但当把这种压力应用于其他大多数事物时则不会使它们屈服。当说到这个“它是明亮的”时候,就暗示着与光的物理性相互作用相关的一种现实性结果。简言之,命题是特殊的,不是因为它应用于某个个体,而是因为其资格来自在某个确定的这里和现在所发生的事物,或是某种直接的变化。在严格的特称命题中,没有理由暗示所说的“这个”将保持为酸的、粘的、红的、明亮的或诸如此类的。“是”是一个严格时间性的现在时时态的动词;或者,若它是对什么将要发生的预测,那么,它指的是未来同样短暂的当时时间。

当上述命题被称为感性认知的命题的时候,就像它们有时候被称为的那样,会有一种因果条件的混淆;在这些条件下,特殊的性质会随着性质的逻辑形式而出现。出于实践的目的,十分重要的是对那种因果条件的认知,在这种条件下,任何事物都可以变成硬的、酸的或蓝色的。没有这种知识,就没有手段去控制这些性质的出现。但“特殊”的逻辑涵义取决于所涉性质在严格限定的地点与时间的出现。因此,这种命题代表着问题解决的第一个阶段;它们提供了一种与料,即当它与其他与料结合时,就可能会指示该情境表现出了什么样的问题,从而提供一项证据,以指向或检验所提出的解决方案。然而,在一些例子中,相同的语言表达拥有单称命题的效力——下面将讨论的一种形式。在一个给定语境的探究中,“这个是甜的”可能并不意味着某个特殊的变化正在发生;而在表述一个问题时,这种变化需要被考虑。因为在一个特殊的语境中,它可以标示某种问题的解决,例如在其中会发现使其他事物变甜的问题是所要追寻的目标。当某个语言形式与问题-探究的语境问题相割裂时,就不可能决定它所表达的是什么样的逻辑形式。

2.单称命题

单称命题是这样的,它把这个确定为某个种类中的一个。以“这个是甜的”的两种可能的意义为例。当该命题是特殊的时候,如前所述,它所表明的是一种直接的变化已经发生了或将要发生。相同的表述,当它表现问题的解决时,则意味着“这个”是甜的东西这个种类中的一个:或者“这个”拥有是任何甜的东西之属性的潜在性。甜的性质不再简单地是一种已经发生的变化;它是关于结果的一种联合集的符号,当某些相互作用发生的时候,这些结果就会出现。以这些命题为例:“他是残酷的”,或“他是和蔼的”。由“残酷的”或“和蔼的”所代表的限制条件标示着以确定的方式行动的一种性向,而并不限于在某一给定时间内正在发生的变化;在那个时候所发生的,被看作描述一个种类的不变特征的证据。若该表达被表述为“他是一个残酷的人”,则很显然,出现在这里的是对某类特征的描述。

“这是榆树”或“这是糖,是花岗岩,是大气,等等”这样的命题很明确地把一个个体等同为或限定为一个类中的一个。已经说过的关于类的概念或范畴在推动有根据的推论性结论方面的能力,在这里就没有必要再重复了。但有必要指出的是:当一个形容词,如“仁慈的”或“哺乳动物的”,具有和普通名词相同的逻辑效力时,就假定了与被明确表述的一个特征相结合的其他限制性的特征的实存性。当说到“这是铁”的时候,铁显然并非指示现在直接呈现的特征;但作为一种潜在的结果,存在于与直接呈现的关于颜色或触摸的性质的结合中。类似地,命题“他(此时此地)表现得很和蔼”与“他是和蔼的”之间的差异由如下的事实构成,即后者包含着从在前者所表述的变化的直接材料向彼时彼地无法被观察的一组特点的推论。

因此,单称命题就使我们返回到了在前面章节中说过的关于判断的持续性问题。命题“这个有玻璃的光泽;不能用刀刮划;刮划玻璃;不能被吹管所熔化;破裂呈贝壳状裂纹”,若分开来看,它们陈述了变化的特殊模式。当同时并累积性地应用于它们所产生的这个的时候,就形成了描述石英种类的结合性特征的集合。(1)变化并不仅仅是作为原初的事实被关注,而且是作为它得以发生的条件被关注;(2)这些变化被发现如此的相互关涉,尽管它们在呈现其自身的环境中各有不同,但其中之一的呈现也是一种有效的信号,即如果指定的互相作用发生了,其他的变化也将会呈现它们自身。类似地,命题“这使石蕊试纸变红”,就其自身而言,简单地记录了一次孤立的观察。在探究产生关于这个的其他命题的累积性、渐进性的过程中,命题“这是一种酸”(即是一种指定种类中的一个)就得到了保证。因此,我们能够在之前已经得到关注的性质、典型性特征以及属性之间给出确定的逻辑差异。作为一种特殊观察的对象,“使试纸变红”是一种性质。就像在某些条件下,使和其他性质的出现相关的合理而可靠的推理能够被作出一样,它是描述某一种类的辨别性特点或特征。当通过否定性和肯定性实例把它确定为其他相关性特征的一种连续的、可靠的标记时,它就变成了一种属性。它接着就内在地属于该种类的所有情况。

在当代的逻辑文本中,所思考的关于级类的命题经常被称为一种类中的成员性命题。然而,成员性隐含着一种并未涉及的关联性。命题“这属于规定的种类”把“这”构建为种类中的一个实例或代表,构建为一个样本,而不是一个成员。在一种方向上,把个体确定为一个种类之中的一个,这包含着对这个的个体性的一种限制。在其完全质性的实存中,它不再如此,而是被还原为一种特征;而这个特征促进了它的辨别与界定,就像对类的促进一样。在另一种方向上,即在可以形成有根据的推论的范围中,限制与扩展相共扼。就像许多其他的例子一样,在这里,日常的语言形式不是一个可靠向导。“保罗曾是一个罗马公民”可能只是陈述一个特殊的历史事实,但在它曾经被说出的语境中,它意指他是享有某些权利的、一个种类公民的代表。因此,特殊个体的单纯连续不能确定一个实存属于种类中的一个,所发生的那种特殊的变化必须拥有代表性的能力。这个事实对于经常假定像红的或硬的这种特质本质上是一般性的或普遍性的来说,是致命的。它存在于探究的连续体的累积性推论中,即当它确定能够应用于无限数量的个体的时候,而不是现实性出现的时候。就其自身而言,它对于唯一性的观点就是特殊的。

一直反复提到,对语境“条件”的参照对于确定特征、潜在与推论概念来说,是必需的。这些条件的独特本性通常“被理解”或看作想当然的。甚至在科学性的探究与推论中,它们从未被完整地陈述。而完整地陈述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将在现实上穷尽一切事物。标准化的条件被假定并得到明确的陈述,是因为或就它们来说,它们有不同的影响。存在某些有机体的条件,基于它们,糖在品尝起来时就不是甜的;也存在某些物质性条件,基于它们,它将不会使另一物质变甜。只有在特别的实例中,才有必要对引起不同于那些通常所假定的结果的条件进行陈述。例如,因为某物是甜的就推论它是黏的,这并不可靠。但当差异性的条件得到充分陈述的时候,推论“这个甜的东西属于黏的东西那一类”就是可靠的。对一种给定情况下所要求的环境条件进行隐含的或明确的假设,就等于那组条件的标准化。

3.种类关系的命题,或类属命题

如今一般承认,命题“雅典人是希腊人”的逻辑形式不同于“苏格拉底是(曾是)雅典人”,“这是铁的”的逻辑形式不同于“铁是金属”。对于上述组合中的第二个命题,它们每个都把一个较小的种类包含在一个较广泛的种类中,就像一个属中的一个种一样,而上述组合中的第一个命题并未把那个个体包含在一个级类或种类之中。在其中,通过具体特点而得到描述的类,是用于辨别并界定这个个体的,从而把可被直接观察的特征区别于那时未被观察的或不具可观察性的特征,这种类在给定条件下可以被推论出来。一个种类的成员在另一个种类之中,不仅极大地扩展了可推论之特征的数量,而且甚至更为重要的是,它在某个系统中对被观察的或被推论的特点进行了整理。从命题“玫瑰花是单子叶被子植物”中可以推论,任何对象若是玫瑰的话,其种子都有2片子叶,其花瓣不是以3为基数进行排列的,其叶子有网状脉络,等等。并且广泛的推论范围是以一般性原理为基础的,而不是简单地以特别的观察为基础。

因此,推论范围的这种延展不仅仅在实践上有重要的意义,尽管它就是那样。它有明确的逻辑内涵。因为它反映了对于基础的确定,在这个基础上,结合性的特征被用于描述所考虑的种类中的任何一个。它还不足以去选择那些能使推论存在于所直接涉及的具体种类的限制中的那些特点。那些特点必须被选择并被整理,以便尽可能地出现一系列的类,而每一个类都包含于另一个,直到获得最具包容性的类。不仅具体推论的樊篱要被打破,而且推论范围的延展也要依赖于在相互之间的系统化关系中的类的形成。这种系统化是常识性的类与科学性的类之间的主要差异之一。正是这种系统化的连续性关系,使成员的范畴或包含性范畴可以应用于被包含的种类,且不是个体被简单地鉴别或界定为一个种类中的一个的那种情况。因而,有关类的关系的命题为单称命题提供了逻辑基础。因为在如“这个是某个种类之一”这种形式的命题中,隐含地假定了其他种类与这个具体的类相关。因为足以为这个与某一种类相关提供基础的特征必须如此,以致能够把它区别于其他种类。于是,要为这样一个命题提供坚实的基础,就要求确定性地建立那些既互相关联又互相排斥的类。当(1)确定了某个包容性的类;(2)当专门标示出每一个包容性的类的种差被确定的时候,换言之,一套结合在一起的肯定-否定被确定的时候,这个条件就满足了。

否则,那些用于描述某一个类的特征可能会是这样:或者相互重叠(从而把对象或有问题的对象与另外某个类相关涉就是可能的),或者所采用的特征不足以证明所涉及的类的具体性,即它们过宽或过窄。例如,当把蝙蝠归属于鸟类、把鲸归属于鱼类时,飞翔与游泳的特征分别来说,都过宽(包含性的)和过窄(专有性的)而无法确保所提出的参照性。仅当并列的类连同其种差,以及它们相对于一个更为广泛的类而言的从属性关系(被包含于)被确定的时候,逻辑条件才能被满足,进而推论才能在单称命题的情况中有保证地行进。

关于一个类中的一个命题和关于类关系中的一个命题是与推论相关的,这种考虑等于向严格的分类学的旧系统,即“级类性的”系统屈服。只要类被认为是脱离于自然的本体性种类,严格分类性的等级就不可避免。在动物学和生物学中,对界、目、科、种、变种等等这种灵活的、关联式的体系的替代,就等于根据规范而系统化的推论关系对类的关系进行确定。然而,对那种稳固的自然物种观念进行解构的直接结果,就是逻辑上的瓦解。因为它导致了在传统的经验主义逻辑理论中仍然会获得的观念,即关于种类的所有划分都仅仅是出于实践的方便,而没有内在的逻辑意义。然而,通过在周围条件下所进行的辨别,就会发现,它们都渐进式地衍生于共同的祖先,由此就建立了一种客观的基础。和固定的物种理论相比,它所标示的是在一种差异性的基础上对分类的客观性地位的恢复。从外表上看,差异是通过“物种起源”的信念取代固定的自然种类的假定所标示出来的。

这种改变在逻辑上等值于正在起作用的一种假设——亦即促进并控制外延性推论的个体在等级中的排列,是基因衍生出来的排列或遗传性的排列,在这种排列中,种类中的差异与周围条件的差异是相结合的。例如,在这个基础上,我们发现,爬行动物更加亲近于鸟类而不是蟾赊或嵘螈,根据这一点,从起源上对它们进行了分类。对于分类遗传学原理的这种改变,从逻辑上来说,等同于从前件到作为基础的后件的转换,而在后件的基础上形成了那些描述种类的特征之间的联合。它与对条件的相互作用的强调相一致。

在这一点上,有必要重新提一下类属命题与全称命题之间的基本差异。这里没有必要详细重复已经说过的有关“所有”的模糊性,虽然它有时具有实存性的参照,即使在这种情况下,它代表的是一种充其量具有高阶可能性的推论;有时具有非实存性参照,此时所代表的是某种必然关系,该关系是根据定义从对概念的分析中推导出来的。然而,这里可以恰当地谈一下当前的逻辑性的解释与传统理论的比较,后者认为,除关系命题以外的所有命题,要么是分类性的,要么是定语性的,这取决于它们在“外延”或“内涵”上的随意认定。这一比较返回到那样的事实,即文本的立场肯定了所有实存命题所关注的是对变化的确定;特别是对从不确定的、未解决的情境向确定的、统一的、实存性情境的转化有影响的那些变化。就像我们所看到的那样,最初的特称命题所关注的是为了勘定由可疑的情境所设定的问题这个目的而确定的特殊变化。这些变化在语言学上用行为动词来表达,如品尝、触摸、倾听、打断、击打、奔跑、喜爱、移动、成长、停留等等,然后再用指示着变化结果的形容词来表达,而这种变化结果是由真正的动词所表达的行为所产生的。在一种类的关系被确定的形式中,那些变化就成为相互作用的模式。对命题类分本质的传统解释,依赖于对变化的忽略。由是在逻辑(非实存性的)系词的意义上所指示的关系替代了变化。于是,“约翰奔跑”(表达着变化)就变成了“约翰是一名奔跑者”。“约翰奔跑”即使采用“约翰正在奔跑”的形式,也仍指涉着某种限定性的时间与地点;“is”在“正在奔跑”中是一个具有时态与空间性参照的行为动词;他现在在这里正在奔跑。在传统的解释中,“约翰是一名奔跑者”把约翰这个个体从属于一个种类之下。这几乎不是一个有效的命题,除非就职业上来说,约翰是参加比赛运动,或者至少表现了一种在每一个合适的场合下都有奔跑倾向的那种人。

再考虑一下命题“约翰给詹姆斯一个苹果”。他在一个确定的时间与地点做这件事。该命题标示的是在那时那地正在进行着的一种实存性的变化。那种变化可能此前从未发生过,也可能再也不会发生。但该命题经常被翻译如下:“约翰是詹姆斯的苹果的捐赠者。”这种变化并不纯粹是文字上的。它标示的是一种逻辑形式上的转变。捐赠者与受赠者的关系是类属性的,因此并不受某个具体时间与地点的限制。从字面上看,该命题在其被转换了的形式中,表明约翰做了把苹果给詹姆斯这样一件事情,或至少他被安排这样做。例如,假设我们有一个命题:“约翰·史密斯写了一份有利于乔治·琼斯的遗嘱。”这是一个在给定的时间与地点中所发生的一种行为(变化)。对于它的发生,必须有见证者、观察者。然而,立遗嘱之人与遗产承受人之间的关系是类属性的。对特殊行为的阐释,按照关系,会把前者带入某个法律上所规定的范畴体系中,而对它们的应用就决定了不同的结果。若没有成为由法律范畴所确定的种类之一,那么,该具体行为就不能被描述为立遗嘱。它仍然是在某个给定时间与地点发生的事,但可能只会被看作是在一张纸上涂写了某人的名字。

与刚才讨论的命题相比较,肯定一个种类被包含在其他某个广泛的种类中的这种类的关系的命题,无疑是“分级性的”。但把这种分级的特征从内涵上和外延上扩展至单称命题,而这时,它们无疑被假定为是定语性的,这是一种严重的逻辑混乱。因为当从决定种类间关系的特征的属性化特性中得出结论,“甜的”在命题“这个是甜的”中是定语的时候,就会产生形式上的逻辑混乱。甜的决不必然是“这个”的定语。它可能只是标示出了一种已经发生过的、现在正在发生的,或者在某个特殊的时间-地点将会发生的特殊变化。到目前为止,上述观点在其他语言中得到了重述。当注意到借助分类或属性(外延和内涵)解释所有命题会模糊它们的媒介性和功能性特征的时候,我们就额外地得到一个具有逻辑重要性的观点。

命题“铁是金属”,当然意味着指示“铁”的类属于指示“金属”的类。或者用定语性的陈述,它当然意味着,据其被界定为是金属的诸特征的相关性,也可以应用于据其被界定为是铁的诸特征的相关性。但在这两种方式中,不管以哪一种来解读该命题,它对于推论来说都是工具性的。因而,从“这是铁的”这样的命题中所表现出来的、辨别逻辑形式的、唯一的逻辑依据,就驻留于得到推进的那种推论中。当某位工匠确定“这是铁的”时,他能推论出如果他以某种方式对待它的话,随之就会出现什么结果。例如,如果他对它加热,它将软化到足以被打造。但正如已经指出的,命题“铁是一种金属”与“如果有任何是金属的东西,那么它就是一种化学元素”是不同顺序的推论根据。

4.或然条件命题

有一种类型的命题,它在语言学上是假言的,但却指涉个体。命题“若这场干旱持续,则收成将会很差”和“如果扔下那个东西,爆炸将有可能伴随而来”指的是实存性的变化,这些变化被认为是相互关联的。这对于命题“若这场雨持续,计划中的球赛将会延期”同样成立。这些命题示例了一种非常常见的命题类型。它们都以语词“如果-那么”为标志。但正如此前的章节中所论述的,在那样的情况中,在实存性条件之间假定了一种实存性的关系,在这些关联之下,术语“前件”与“后件”就拥有了字面的或实存性的意义。干旱、炸弹现在都是实存性的;如果某事发生(由“持续”与“扔下”所指示的),那么在伴随而来的时间性意义上,某种物理结果将会伴随而来。联系是偶然的,而命题则具有某种可能的顺序。此外,它们是预备性的。它们的本质是建议或警告,以为未来可能会发生的事情做好准备。“为谷物短缺做好准备”,“不要扔下那个东西,除非你希望引发爆炸”,“不要去球场游玩,除非你确切地知道天气”。它们在形式上与抽象的、全称的假言命题相区分,因为它们有具体的时空参照。

从逻辑上来说,这种命题是确定问题的手段。试考虑一些涵义更宽泛的命题,例如“如果斐多是历史人物,那么苏格拉底相信灵魂不朽”,“如果对话是辩证性的,那么就不能必然得出苏格拉底就其自身而言接受那个信念”。这些命题什么也没有确定,但它们指示了某个问题。在其一般意义上的对话中,以及在这场特殊的对话中,柏拉图意欲在多大程度上叙述发生于确定的日期和地点的现实性的会话?在多大程度上,他用苏格拉底这个人物发展他自己的某些观念?从而,这些命题直接探究了那些路径,在那里希望可以发现解决这一问题的证据。问题及其解决都有实存性的指向,如果后者被找到的话。

5.事实性的或偶然性的析取命题

通过否定与排斥确定那些用来描述一个包含性的类中所包含的其他类和被给定的类的特征之必要性,已经被指明了。对这种条件的考察,生成了实存性的析取命题。“铁是金属”这个命题并不是简单地根据它拥有某些特征,而这些特征也在锡、铜、铅、汞、锌等等身上发现了,因为直到那种专有的、把铁作为一个种类而区别于那些描述其他金属的特征已经被确定了,那个命题才能成立。否则,铁可能被想象为与黄铜或青铜类似的合金。因为若没有独有性的或否定性的命题,一种金属的定义所强加的条件并不能得到满足,例如,作为某个化学元素的条件。因此,一个类有保证性地被包含于另一个类中,这在逻辑思想中,要依赖于一组穷尽的析取命题的形成,例如“金属或者是……或者是……或者是……或者是……,而这些种类是所有的金属种类”。

(二)全称命题

最后一个语句中的省略号(……)意指这种析取命题是以现实为条件的,并因此是偶然的,因为无法保障穷尽性的形式条件得到满足。分光镜拓宽了观察的区域。但是,除非所有宇宙和星系中的任何事物都被分析性地观察到了,否则就不能确保金属列表被完成了。并且,即使这一条件实现了,那么,析取是穷尽性的,仍然是一个事实性的问题,而不是理论性的问题。只有在那样的理论基础之上,即能够证明其他金属的实存在逻辑上是不可能的,因为这包含着矛盾,析取命题才不再是偶然的。

1.假言命题

谓词的有机条件是一种天生的或习得的行为模式,就像习惯的情况那样。一种主动的反应模式,当它被禁止在符号中进行外显式的表达或表述的时候,就成了一种暗示性的意义,展现着解决问题的一种可能的方式。在代表一种主动性反应的方式的过程中,在代表一种处理现存着的条件的方式中,它与有机的来源保持着类似亲属的关系。只有当它在与其他符号的相关中得到发展时,即只有当其意义在与其他意义的相关中得到发展时,它才能从暗示的地位过渡到观念(在其逻辑意义上)的地位。这个过程中的第一个阶段是把暗示性的意义清晰明确地表达出来:其向命题的转化。命题性的形式把观念扩展到了意义的关系之中。这种扩展不是通过把一种附加性的意义结合或合并到原来的暗示上,同时让后者保持不变的这种方式产生的。它是由对最先暗示的那种事物的分析所构成的。在一个不确定的情境中,确定的观察材料暗示着,在远处出现了一个正在招手的人。如果某种其他的意义被附加了,那么其效果将会是:当那些意义出现的时候,它们才会被接受。这是通向幻觉之路。就像要求把所暗示的东西转化为一种逻辑观念或意义那样,探究或批判性的检查必须不可避免地应用于暗示性意义的构成或结构中去:那种陈述是无可置疑的。探究把它解析为相互关联的词项:如果是一个人,那么有某些其他的事物,这些事物乃是一个人所固有的成分,即从一个概念到一个定义的转化。

一旦某个意义被作为某个意义来处理,那么,它就成为了意义系统中的一个成员。这种陈述隐含在前述段落的评论中,即意义必须在与其他意义的相关中发展。这种发展构成了推理性的或理性的论说在那里,论说是有次序的暗示,而不是关于已有事物的交流。换言之,全称命题是作为体系中的成员而非孤立地拥有意义。蕴涵关系是这一事实的表达,因此,一种扩展性意义或通过所隐含的命题而形成的假言全称命题的发展,就是对那种意义是什么的确定。就像在归谬法中一样,矛盾的出现,证明原初的意义并不是曾被认为的那样。全称命题与特称命题之间的逻辑差异,突出地显示在这一点上。后者是对设定要被处理的问题的材料的确定。在其物质性内容上是独立的那些不同的殊相,因为它们全部都有相同的功能而相互联系在一起——这就是从逻辑上对一个问题的确定。在之前的例证中,经过观察的、在物质上的一系列累积性的独立操作,例如,“这个有玻璃的光泽;它可以刮伤玻璃但不能被刀刮伤,等等”,“这是石英”的确定才产生。只有在其内容从物质上来说是独立的、相互间除了“这个”之外没有共同的内容这种程度上,这些命题的效力才具有累积性的证据性。这与全称命题的情况恰恰相反。对于后者,打破意义群体就是打破推理的严格。

前面已经表明,全称命题是对可能操作的表述。只要操作没有施行,那些命题的主题就因而是抽象的或非实存性的。试考虑命题“仅当人们是自由的时候,他们才能被公正地谴责”。通过对于自由和公正的谴责,两者的存在都未被肯定。可能会说它假定了人的实存性,这并不是暗指的,也并未得到明确的肯定。自由和公正的谴责之间被肯定了的关系如果从根本上是有效的,那么,即使所有人类的实存性都被消除了,也还是有效的。自由、公正和谴责指示的是抽象的特征。然而,命题表述的是可能性的操作,即如果操作得到实际的施行,那么,它们将被应用到人们的现实行为中,以便把观察导向谴责的实际情况中的条件和结果。除去这种应用,这个命题只是表现了一种依赖于自由与公正定义的抽象可能性,而就实存性而言,它们的定义可能是非常随意的。这个命题因而可能会被相反的命题所反驳,即“仅当人们的行动是以因果性为条件的,谴责才是有效的,并且也仅当它是有效的,它才是公正的”。

除了这两个命题被用来指引对关于人类行为(与谴责的条件和结果相关)的事实进行系统性观察的探究之外,还有决定支持这些抽象的可能性中的一种而非其他种可能性的基础。从而,推理或辩证法(数学的主题留待以后讨论)最终会具有那种功能,即把观察的操作引至对于实存性的、能检验所提出的可能性解决方案的材料的确定上,而反对命题则成为(如我们已经看到的)界定探究领域的手段。

与事实相反的假言式全称命题提供了一个甚至更为关键的例子,例如总是在科学中用作例子的命题:“如果物体在没有摩擦力的情况下相互作用,那么……”,或者“如果某物体受到一物体的撞击而移动且没有受到其他物体的影响,那么……”。这些命题的价值通过它们在科学演算中的经常性使用而得到了证明。在其他的理论基础上而非假言式全称命题与探究中观察性的实验性操作的行为的最终相关性上,与事实相反的命题得到证明的效用才会表现出无法消解的悖论。解决悖论的尝试已经进行了,即是说,当上述命题不能肯定任何实存性事物的时候,它们“把现实归属于一种特性,而这种特性是在假言判断中所陈述的关联性之根据”。关于这种解释模式,已经有了中肯的追问:“在并不实际存在的事物的真实性共相中,怎么会存在根据?”当人们看到那样的命题并不打算或声称与实存相关涉,而是与实存中的——一个十分不同的问题——探究有关,那么,表面上的悖论就完全消失了。

在所有的定义中,确实存在某种与事实相反的本质事物。因为这些定义是想象的,也是概念化的。和想象类似,它们并不打算实现自身,而是意味着把我们的进程导向实存性条件中的潜在性实现——若没有观念或定义所提供的引导,潜在性将会避开人们的关注。我们可能不会认为数学上的圆更好一些,因为它不能被实存的图形所匹配;我们可能也不会认为数学上的圆比现实的图形更糟糕,因为现实的图形并不具有数学概念所定义的那种圆性。把理性神圣化,以及因为现实从未复制观念而贬损它,这两种相互关联的方式都遗漏了理想与现实的功能要点。幻像并不是场景,但它能让我们建构没有它就不会存在的场景。假设幻像没有价值,除非它能够直接地被确定为场景,对于那些严肃对待观念的人来说,这是通往悲观主义的高速公路;但对于其他人来说,则是通向空想的大道。因其不能从字面上被翻译为实存而受到忽视或贬低的理想,不仅默许那些“如其所是”的事物——有时是这样说的——而且默许那些“如其所不是”的事物,因为所有存在的事物都具有潜在性。

若不重新考察已经考察过的那个背景的话,就可能会指出:脱离内容的语言形式并不能确定一个语句在逻辑上是关于实存性关系的,还是关于抽象的可能性的。因此,“如果粮食缺乏的话,它就是昂贵的”,可能意味着在所有已知的实例中,存在着谷物缺乏与价格较高这些特征之间的结合(这两个特征都指涉着实际发生的事物),或者它可能意味着在缺乏与昂贵这两个抽象的特征之间存在着某种必然的关系。逻辑力量的这两种形式很容易被等同,在已经提到的共扼性关系或功能性对应的基础上可以得到解释。除非可以作为理论问题表明在缺乏性与昂贵性之间存在某种内在的关系,否则在粮食减产与高价之间,这种被观察到的结合就可能是偶然的或巧合的。从另一方面来说,被观察到的结合的统一性鼓动人们去寻求这种结合的理由,当原因被发现的时候,它就会在抽象特征的关系性命题中被表述出来。在这个例子中,就是缺乏性与昂贵性之间的关系。

因此,全称命题与类属命题之间的共扼关系可以用来解释经验的意义中的模糊性,并阐明经验的与理性的之间的逻辑关系。在更广泛的意义上,经验的等同于(通过受控的观察性操作)被证明是实存性的。在这种意义上,它对立于单纯的概念化和单纯的理论化。在更为严格的意义上,经验的意味着,某一给定的具有实存性参照的命题的主题只是代表被重复性地观察到的特点的一组统一性的结合,而非对这种结合为什么会发生的理解;没有表述其合理性的理论。只有在后一意义上,经验的与理性的之间才有对立。当这种对立存在时,它为进一步的探究设定了一个问题。这是一种标志,即已经形成的命题并没有满足为了形成最终的判断而必须被满足的那些条件。未能注意到命题与探究所达到的既定阶段之间的相关性的逻辑命题,在其各自主题的本体论本质上,把经验的与理性的区分突显为一种刚性的差异。这种解释的错误表现在如下事实中,即在每一种科学的情况中,特点结合的那种被观察到的统一性,对于概念(在假言命题中所表达的)的形成都是一种刺激,而这些概念为那种结合之被观察到的统一性指明了理由。另外,那个被暗示的理由只是一种抽象的可能性,除非其表述已经以实验性的操作为媒介,产生了实存性的结果。这些操作是从产生不同于之前被观察到的结合的那些观点中获得指引的,因为它们被指引去改变那些条件,而在那些条件下,之前的统一性就被观察到了。因此,即使当所达到的结果与前面观察到的现象是一致的,结合是内在性能的而非纯粹情境性的,这种概率也大大增加了;因为新结果是在概念化实验性控制的条件下产生的。通过否定性实例的消除与生成,其他抽象的可能性就被排除出去了,从而提供了可靠的证据。

2.析取的全称命题

全称命题中的析取形式,不能等同于类属命题中的析取形式。三角形是等边的、不等边的或直角的,这些命题的形式不同于以下命题:金属或是锡,或是锌,或是铁,或是汞……。其差异与被关注了的“被包含的”与“包含着的”之间的模糊性相关。诸个体词项被包括在某个集合中。在数量上是无限的个体对象,拥有具体特征的每一个或任何一个都是某一级类(在级类的植物学与动物学意义上)中的一个,形成或构成了它们所隶属的那个级类。说它们被包容或包含在其中,只是它们构成它的一种间接说法。它们当然不是实存地被包容,就像一些便士包含于一个盒子中或者牛群被圈在一块地上那样,它们也不是像种类在逻辑上被包含于更广泛的种类中那样的包含。肯定富兰克林·D·罗斯福被“包含”在美国总统的级类之中,只不过是如下说法的一种笨拙方式:他是构成了集合的、过去、现在和将来的总统之一。因为最终说来,任何级类(作为种类)都由无限数量的个体所组成。

无论什么时候,恰当地说某一种类被包含在另一个更广泛的种类中,描述那个更广泛种类的特征都是描述每一个被包含的种类的特征集的结合性部分,并且它们因此能够通过一系列否定命题和析取命题,使所有被包含的物种相互之间得到专门的界定。与个体包含于某个集合的对比,将在“总统的”种类概念使不同的总统得以相互区分的那种荒谬性观念中被看到。种类与一个包含性的种类间的关系,以及被包含种类相互之间的关系,在传统的圆圈图示中得到了合适的表达;通过完全存在于其边界之外的不同圆圈,包含性的属与其他那些属之间的关系也被表达出来。“包含”应用于定义和概念中的意义,决定了一种不同的逻辑形式。它不能通过圆圈来符号化,但可以通过方括号或圆括号来适当地符号化。假定它是政治经济学中关于财富的定义问题,那么,什么应该被“包含”在这个概念中?财富应该根据作为满足欲望或促进意图的有用性来定义,或者根据作为在消耗和牺牲意义上的“劳动”之免除的有用性来定义吗?或者,根据作为支配其他商品与服务的权力来定义吗?这里没有类的问题。但是被采用的概念或定义被实存性的应用时,将决定哪些事物属于财富的种类而哪些事物不属于财富的种类。类似地,实存性的图形可以被类分为平面图形或三角图形的种类。但在数学上,“三角形”意味着三角性,是一个抽象的共相或范畴。正如反复重申过的,并不存在三类三角形,而是三角性的三种模式。因此,在什么被“包含”在一种观念或定义中这种情况下,对是这或那的任何划分,如果它在根本上是有效的,那么必然是穷尽性的;同时,在类的情况下,它就是偶然的。在共相的情况下,当被用来确定什么东西属于操作的方位的时候,“包含”意味着某个操作规则的一个组成部分。排除意味着不考虑,或阻止,是抽象地确定不允许性的原理。因此,析取的穷尽性是那些抽象命题的一种必要的特征。它们必须形成互相关联的体系。

(三)关系命题

尽可能多地保留了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尽管是纯粹形式化的解释)的逻辑学家们,却批评这种逻辑,因为它只承认主-谓形式。他们已经表明了关系命题以及关系逻辑的重要性。然而,必须区分两种形式的关系命题,就像知果-那么命题那样。“这个(城镇)在那个的南面”,“那张桌子比这个看台离得更远”,“你想要的那本书就在你正看着的地方的右边”,这些命题都是关系的。但它们是单称的,具有实存性的指涉。在这些命题中,语词“is”是时间性动词,不是非时间性的逻辑系词。那种关系是一种时空性事实。昨天,所涉及的桌子、看台、书可能已经被差别性地置放于和更近或靠右相关的地方;明天,它们可能又被放到不同的地方。尽管城镇的相关位置不那么容易被改变,但在它们当前的空间关系中,没有什么在逻辑上来说是必然的。这一原理对于所有单称的关系命题都成立。例如,在命题“乔治比詹姆斯更重(更高、更黑,等等)”中,更重意味着称的重量更多,更高意味着在直立方向上占据的空间更多。“is”不是逻辑系词,因为像所有的行为动词一样,它表达的是在某个既定时间上的某种行为模式或相互作用的模式,正如北-南,右-左都与运动的方向相关。从逻辑上来说,在那样的命题形式与“这个(正在成长,正在变化)是温暖的、红的、软的、明亮的”这样的命题形式之间,没有什么差别。它们都是特称命题。

换言之(这种考虑很重要),所有特称命题都是关系的。除去语法上的之外,它们并不具有主-谓的形式。“这个是红的”,当从逻辑的观点来对它进行分析时,它意味着某个对象已经从它原来的样子改变了,或者现在正变成其他某种东西。和显然具有语法形式的关系命题一样,它真实地表达了某种时空联系。属于某个种类之一的命题,也是关系的。它们所指涉的并不是正在发生的某个特殊变化,而是指涉变化的倾向或潜在性。“这是铁”意味着,在具体条件下,这将以某种方式进行相互作用并产生确定性的结果。只有在语法上,“这个”才是主语,“铁”才是谓语。它所表达的可以放置于被动语态中,“某些具体的结果将通过确定条件下的‘这个’所产生”,从这一事实中可以看出其关系性特征。语法形式可以改变,而其意义不变,正如“詹姆斯殴打约翰”完全等同于“约翰被詹姆斯殴打”。

    关于种类间关系的命题也是关系的,而没有逻辑的主谓形式。当说到“铁是一种金属”时,命题看起来不是关系的,因为我们不能把它简单地转换成“金属是铁”。但这个命题本身不是一个逻辑上完整的命题,它没有指明甚至是暗示它自己的根据。充其量,它或者是一个交流信息的语句,或者是为进一步探究而准备的命题。完整的命题是“铁是一种拥有如此这般差异性特征的金属”。拥有这些具体属性的任何金属都是铁,因此,在逻辑上而不是在词语表达上,这个命题是一种关于种类关系的命题。

全称假言命题的关系特征也被那样的事实所遮蔽了,即当被形成或表达的时候,它们经常不能被完全确定。因此,肯定“后件”不是肯定“前件”的根据,否定“后件”也不是否定“前件”的根据。显然,这里缺乏某些条件,而它们对于完整的逻辑相互性与等值性来说是必要的。但这种缺乏,不是因为全称假言命题的形式;它标志着其内容未能满足逻辑条件。当命题被如此完满地建立起来,以致“仅仅”成为一种恰当的限定词的时候,这种命题的严格性的形式性特征(即它们对逻辑需求的完全满足)就被发现了。当命题是“仅当……,那么……时,该命题就被视为严格意义上的关系的。

这一部分的讨论,可以通过回归到偶然的条件命题与全称(必然的)假言命题之间的差异而作出总结。试考虑命题“如果AB右边,且BC右边,且CD右边,那么DA左边”。如果ABCD都是个体,该命题可能是无效的。例如,如果ABCD是围绕着桌子摆放的人或椅子的话,那么,它就是无效的。然而,如果该命题的意思被理解成:“如果是一种直线性的排列,那么关系就会是,被D所代表的任何事物都在由A所代表的任何事物的左边”,则该命题实际上是一个关于空间关系的具体形式的定义,并且它是必然的。现在ABCD代表的不是个体,而是抽象的特征。

本章的逻辑理论的特殊涵义,在于所讨论命题的各种形式都被展示出来;以标示探究行为中的行进阶段。当前的理论被假定为,把命题的多种形式当成是给定的成品,从而所有理论要做的就是为它们固定好合适的标签:特称的、一般的、假言的,等等。当从功能上考虑它们的时候,就像在本章中(而且贯穿本书)对它们的考虑一样,明显地表明:特称命题是用以确定不确定性情境中所包含的问题的工具,而所列出来的其他形式则代表解决问题的逻辑手段之获得的阶段。仅当命题在探究行为中,作为劳动分工的阶段而相互关联的时候,它们才能成为连贯的逻辑体系的成员。当它们在建立最终判断中的突出性作用从理论化的解释中省略时,就会出现一些独立的、孤立的命题形式。最终的观点是:虽然这一章关于所有命题的关系性特征的研究结果没有为支持如下学说而得到发展,即所有命题形式对于判断(它自身具有主-谓形式)来说,都是工具性的,但这些发现却是在所提出的关于命题和判断的一般理论的基础上被预先考虑到的东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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