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探究的理论(7-9)(选)

 

 

七、判断的建构(选)

 

根据前一章所提出的想法,判断可以作为探究的确定结果。它所关注的是那些从探究中出现、属于结论性的最终对象。这种意义上的判断,不同于命题。后者的内容是居间性的、表征性的,由符号所承载;而判断是最后才作出的,具有直接的实存重要性。在通用语言中,断言和断定这两个词是互换使用的。但是,在关于导致何物方面,作为手段的居间性主题与准备作为终结性主题之间存在一种逻辑地位上的差别,应该在语言上体现出来。所以,我将用“断定”来表示后者的逻辑地位,用断言来表示前者的逻辑地位。即便从日常语言的角度来看,断定也具有一种在“断言”一词的含义中所缺少的坚持品格。我们通常能用“可以认为”或“可以说”的短语来替换“可以断言”。然而,重要的并非在语词上,而是在于不同主题所特有的逻辑属性。

关于我们所界定的意义上的判断,由以确定一直都在争议的某议题的法庭判断提供了精确示例。

1)法庭审判事件相当于一种需要解决的问题情境。关于应该做什么,存在着不确信和争论,因为对于所发生之事的涵义存在分歧,即便对于事实上所发生之事具有共识——当然,它们并非总是实情。司法判决是对于一种成果的判决,因为它决定了与未来活动相关的实存条件:任何事态之涵义的本质所在。

2)这种判决或判断是通过法庭审讯所进行的探究的结局。此种探究的例子说明了前一章所刻画的那种模式。一方面,有关其中所包含事态的命题被提出来。目击者证明了他们的所见所闻;书面证据也被提出来,等等。这种主题是能够得到直接观察的,因而具有实存性指涉。当讨论各方提出的证据质料时,后者意在指向一种确定性语句,以化解那个至今未确定的情境。语句导致了一种特定的实存重构。另一方面,还有关于概念主题的命题;法律规则被拿出来,用以确定那些作为证据提出的事实的可接受性(相关性)与分量。事实质料的涵义借由现存司法体系的规则得以固定;独立于对其进行解释的那种概念结构,事实不具有任何涵义。不过,问题情境的性状决定着整个系统中要选择哪些规则。它们根据民事案件还是刑事案件、擅自闯入案件还是违反合同案件,而有所不同。在过去,已经有了分属不同类别的概念,它们总结了以往经验,表明有哪些类型的解释性原则能适用通常出现的大量具体的案件。这种试图指导司法决断的理论理想是一些关系和程序所形成的网络,它们能表达事实与赋予其涵义的法律意义之间最具可能性的相符性,也就是说,能确定在现存社会系统中由此产生什么样的后果。

3)最后所达到的判断是一种判决。案件得以了结;此种了结能产生实存后果。语句或命题本身并非目的,而是对于未来活动的决定性指引。这些活动的后果能引发对于先前带有不确定成果的情境的实存性确定。人被释放,被关进牢狱,被罚款,或被要求执行合约或向受害一方支付赔偿,正是由此所导致的现实事态——这种经过改变的情境——成为最终判决或判断的素材。语句本身是一种命题,然而却不同于在审判时所形成的、不论关于事实还是关于法律概念的那些命题,因为它公开地带来一些运作,从而建构起一种新的性状情境。先前的那些命题是语句得以设立的手段,而语句是设立特定实存情境的一种终结性手段。

然而,判断在确定居间性命题上扮演着角色。当规定了特定证据可以接受,以及某些法律规则(概念材料)可以适用,而其他却不适用时,某种东西便得以决定。正是通过一系列这样的介入判决,最终判决才得以作出。作为最终判决的判断,依赖于一系列的局部决定。命题由以确定的那些判断在语言层面,是由“估量”,“鉴定”,“评价”这样的词来识别和标志的。对那些比法律案件更具松散性的问题的化解,我们称之为意见,以区别于有担保的判断或断定。但是,如果所持有的意见是有根据的,它本身就是探究的产物,因而就此来说,是一种判断。估量和鉴定是临时性的;它们是手段而非目的。甚至法官在法庭上所作的鉴定性判断,也可能在更高法院中被推翻;而在更为自由的科学探究活动中,这样的判断更是公开地表示会经历变动。它们在未来探究活动中所产生的后果,是关于它们价值的一种标准。这些介入的判断是裁判。

1.最终判断是个体。这个标题是省略式的。它指的是:最终判断的主题(对象)是我们所解释的那种意义上的情境;它是性状上独一无二的实存整体。这里所用的“个体”,与构件的简单性无关。相反,每一情境经过分析之后都在内部包含大量不同的区分和关系,它们尽管是多样的,却能构成一个性状上统一的整体。因此,个体一词所代表的东西,一定要区别于单体一词所代表的东西。单体是由“这个”、“那个”、“这里”、“现在”之类的指示词或者某种情况下的专名所代表的。单体与个体之间的差别,就如同前文所指出的一个对象(或一组单独对象)与一个情境之间的差别。单体对象存在于场景或情境之内,单体事件发生于场景或情境之内。这个或那个星、人、石或随便什么东西,往往是围绕着某个意图或是因为一个综合场景内部的某些客观后果而作出的一次甄别或选择。单体除了作为区别和对照用语以外,不具有任何重要性。如果它的对象被认为是自我完满的,辨识力的缺少将破坏指示行为的所有指涉能力。反过来,区别的存在本身就可以表明,单体存在于一个广阔场景之内。

由此可以得出,单体的确定性也能够用于确定一个本身并非完满和自足的情境。它是一种手段,可以用来找到一个涉及探究中所设问题的情境。它代表在既定的探究阶段那种显要、关键且在识别性上涵义深远的东西。一个正在工作的工匠在某一指定的时间点,记录下他的活动所包含于其中的那个情境的某些方面和某些阶段。他记录下恰好那个在已达到的发展阶段具有决定性的对象或事件,而后者所在的整个情境决定着下一步要做什么。因此,他的探究和活动所指向的、作为这个或那个的对象,是永远变化着的。当他工作所提供的那个问题的某个阶段得以化解,由一种新对象或新事件所代表的另一阶段便又开始了。假若不是由一个综合情境确定这样一个序列,假若不是该情境的性状弥漫并结合起接连不断的每一步,活动将成为一种无意义的三级跳。那些经过观察和处理的对象将成为一幅不断变换的全景画,各对象突然出现又突然消失,彼此互不关联。至于涉及科学探究中单体对象和事件的那种观察序列,也完全是这样的。单体是探究个体情境时所依赖的那种东西,探究所在的那些具体条件能在指定时间点把问题中需要立即处理的条件固定下来。

指示行为及其单体对象的甄别性或区分性,在日常语言中是由“指出”这样的表达所提示的。单单对着某物指,是不可能的。因为视线内或手势下的任何东西或一切东西都可以被对着指。指示行为对于其对象完全是不确定的。它并不在一个情境内部进行选择,因为它不受制于情境所设立的问题,也不需要确定那些能在当时当地指示化解方式的条件。

刚刚所讲的这一点具有逻辑上的意义,可以揭示在当前逻辑教材中所用的“所与”一词的含糊性。在“所与”一词的严格意义上,那种“被给予”的东西就是整个的场景或情境。在不论单体对象或是单体性状的意义上的所与,是当下实存情境中的一个具体的方面、阶段或构件,而该情境是被选择用于定位和识别当时当地所要进行的那种探究的问题特征的。严格地说来,它是所受,而非所与。这一事实决定了与料的逻辑地位。它们并非孤立、完满或自足的。作为一与料,就是说它拥有一种特别的机能,可以控制探究的主题。它以一种指明可能的解决方法方式,体现了对于问题的某种固定。它同时有助于提供证据,以检验那种被假定持有的解答方式。这个论点将在后面讨论“思想”即探究时得以展开。

2.探究的主词。前一章关于探究模式所讲过的东西,使我们能够把判断的结构等同于成对出现的主谓词之间的区分和关系。所观察的情况事实上具有双重的机能,既可以阐明问题,又可以提供有关解答的证据质料,它们构成了传统上所谓的主词。那些预言可能解答并指引观察运作的概念内容,构成了传统上所谓的谓词。它们彼此在机能和运作上的符合,构成了所谓的系词。

本节中,我将考察判断的主词。为了聚焦至今我们所获得的那些结论的意义,可以将其与当前逻辑理论中的一种学说对照。后面这种观点认为,最终形如“这个对象”或“这一性质”的实存素材,是被给予或呈现(在其字面的意思上)于判断的。因此,真正的判断仅限于对它的某种东西进行谓述,刻画什么东西是现成分配给感官知觉或判断的。我选择该观点典型的一种说法:“在每一个命题中,我们都在思想之中确定一个呈现于思想的对象的特征。”本书中,我们所持有的相对立的观点则认为,主词和谓词的主题是在“思想”过程即探究之中并借此一一对应着得以确定的。

对于这两种对立的理论,可以先从否定的方面来看。我们首先要指出那种在大量正规论文中倡导的流行观点所面临的困境及其所带来的不可能性。(1)它使判断成为谓述,而且仅仅停留于实存质料所关注的那一点,完全任由碰巧出现之对象偶然流入。它由此摧毁了“思想”中连续性序列的可能性。根据所发生的环境条件的变换,谓述将会忽而刻画某一对象,忽而又刻画其他某个对象。一系列“所给予”或“所呈现”的单体的出现,将完全决定处在探究之外并因而是偶然和不相关的条件。(2)该观点将是陈旧的被动接受性学说的翻版,假如不要求某种积极回应以设立指示词所适用的某个东西的话。即便那样,仍旧不能为指示行为寻找理由去选择一个“这”而非另一个“这”。(3)在纯粹所给予的“这”中,也没有什么能提供理由去用一个刻画性谓词而非另一个。要么“这”过于空洞,等于除“这就是这”(“这”仅仅代表非限定的某个东西的出现)之外,什么也没有说;要么一大堆的谓词每一个都同样可以用。实际上,这个被批判的观点,只有在探究已经阐明某个事实或某组事实之后,只有在问题重点变为认识该问题如何得以刻画之时,才可以得到理解。此种观点如果有什么可行性的话,那也是因为一个事实,即它关于判断的说明是在探究开始运作并确立局部判断或鉴定之后才有的。如在前一章所言,在被发现其中的构件类似之前经验中那些构件的情境中,某些对象很可能会十分显要,以至于可以提供线索。但是,(a)它们这样都是因为之前判断的产物,而且(b)任何时候,它们都是临时作为证据性与料。因为它们可能是误导人的线索,是结果发现并非“案情事实”,或者并非是对当下问题至关重要的东西。

假设在某一情况下,“这”被刻画为“华盛顿纪念碑”。首先,指示行为并不能确定是某一个“这”而非另一个,因为在指示方向上的每一个东西都是被对着指的。其次,即使可以假设指示行为碰巧登上(姑且这样说)某一单体而非另一单体,所指示的也只是一组可感性状。在这些性状中,除了通过一个综合情境来控制对于它们的解释,没有什么能提供根据将其刻画为华盛顿纪念碑——或者是某种纪念堂。最多可以说,由指示行为所观察到的这些性状,不过是它们所是的那些性状。对于如此这般的一个东西的任何实存性识别或刻画,其核心都在于它能够提供什么理由来根据当时当地未加观察的东西刻画对象。一个综合情境可以一一对应着确定那种构成所观察单体“这”,以及适用于它的刻画性谓词的类型的质料,除此之外,谓述完全是随意的或无根据的。一定有某一个疑问同时关系到主词“这”和谓词如“华盛顿纪念碑”。这个疑问成长并受制于某个总体情境。否则的话,所作出的命题都是无意义的。

于是,任何出现有“这”的命题,都是由一个鉴定性判断所设立的,其中“这”得到确定以便为谓词所赋予它的那种限制提供证据性理由。这个事实,与认为“这”纯粹是作为这相矛盾。然而,在“它正好是它实存上之所是”这样的事实与“它就是特定刻画所需要的证据性理由”这样的估量之间,并无冲突。从正面来讲,把某“这”设立为主词的那些运作,总是从外面一个更大的场景中选择-约束而来的某个东西。什么被选中,什么被抛弃,这都是通过估量它们可能有的证据涵义而得来。

3.主词和谓词。按照原来的亚里士多德逻辑学,诸如种之类的某些对象是天然的逻辑主词,因为它们是天然的实体,因此,只有以实体作为主词的命题,才能进入理性证明的知识或科学之中。这种关于逻辑主词之本性的理论至少认识到:逻辑主词具有一种确定性,能够为谓述它的那种东西提供根据。但是,科学的进步摧毁了这样一种观念,即对象本身乃永恒的实体,甚至是如“恒星”一样的对象。它同时还摧毁了由固定本质截然区分彼此的不变种类词的说法。于是,下面一个问题就出现了:如果逻辑主词不能等同于一种被直接给予判断作谓述限定的对象或感觉与料,也不能等同于本体论上的“实体”,那么,“作为一个能够用作主词的意义上的实体对象”又是指什么呢?

对于此种疑问的回答,隐藏在我们所讲过的那些内容中。主词是实存性的,或者为单体的“这”,或者为一组单体。但是,有些探究条件是任何作为主词之物都必须满足的。(1)它必须以某种方式限定和刻画问题,以便指示一种可能的解答。(2)它必须使由临时谓词(代表一种可能的解答)所指示的观察运作加以设立的新与料能够与其主题联合而成为一个融贯整体。后者构成了逻辑意义上所讲的一种实体对象,或者趋于成为这样一种对象。因为它是相关的各种特性的联合,它们如此相连以至于可以作为整体被作用于其上或一起发生作用;而且,它能够把其他谓述限定合并于自身,直至它本身变为相互关联的各种特性或“属性”的统一。

以“这是甜的”这样一个基本命题为例。如所表明的那样,“这”标志着在一个综合的性状问题情境之内为特定意图所作的一次选择-约束。这里的意图是一个经过化解之后的情境的最终后果,而“这”在获得此种情境方面具有特别的功能。如果谓词“是甜的”,是对于经过化解的情境的一种预期,它便是指:在完成为产生特定知觉后果所要求的那种运作之后,“这”将会弄甜某种东西。或者,它可以记录下执行完运作之后所达到的结果:“这已经弄甜了某种东西。”那种运作一旦得以完成,“这”便被明确地限定为甜的了。这样的事实,没有表现在命题(尽管命题可以出于信息记录或交流的目的而对其作出报告)之中,也没有表现在符号之中,而是表现在一种直接经验的实存之中。自此以后,“这”就是甜的什么东西。“甜”这一性状并不单独地存在,而是明确地与其他已观察到的性状相连。在经过如此刻画之后,它进入更多的情境之中,把另外一些限定合并到自身之中。它是一种甜味的、白色的、颗粒的、多少有点类似砂的东西或实体,譬如糖。

因此,“实体”代表逻辑上的而非本体上的一种确定性。譬如,糖是一种实体,是因为借助于由具有实存性后果的一些运作所完成的大量局部判断,各种不同的限定结合而成了一个可以作为统一整体而运用和享乐的对象。它的实体特征完全独立于其物理上的绵延,根本不涉及永恒性。“糖”这一对象可以溶解消失。它然后得到进一步的限定;它成了一种可溶对象。在化学反应中,它的构成性可能被改变,以至于不再是糖。自此以后,“有能力经受此种变化”成为糖这种东西的另一限定或属性。为了有实体性而必须满足的条件——而且是唯一条件——是:某些限定结合成为可靠的标记,以表明某些后果将在某些交互性发生之时出现。这正是当说到实体性乃逻辑上的而非主要是本体上的确定性时所指的意思。

它是在原有实存之上增加的一种形式。作为探究中的运作后果,原有实存以具体化的一种机能方式进行运作,于是便增加了此种形式。并不是要假定某些性状总是在实存性上粘合。要假定的是,它们粘合而成为可靠的证据性标记。区分出一把椅子、一块花岗岩、一颗流星的那些相连属性,并不是实存性上如此这般给定的性状集。它们这些性状以有序的彼此结合方式构成了一些有效标记,可表明在完成某些运作之后会有什么出现。换言之,对象乃一组性状,它们被视为能产生指定实存后果的潜能。火药是在某些条件下将会爆炸的东西;水作为实体对象,是那样一组相互关联的、将会止渴的性状;如此等等。交互、运作、后果的数目越大,既定实体对象的构造就越复杂。随着技术的进步,泥土和铁都已经获得了新的潜能。一块铁,现在代表着许多曾经并未作为标记的东西。人们发现,当木桨的质料经过运作进入新的交互条件,以便可以用来造纸时,某些木材形式之作为对象的涵义就已经改变。它们并未成为全新的实体对象,因为旧有的产生某些后果的潜能依然保留。但是,它不再是过去的同一个实体。习惯上假定它一直都一样,那是因为把“作为标记”或“具有涵义”的逻辑特征实体化为某种固有东西。“作为一种实体对象”,界定的是一种具体的机能。

我们经常谈到化学实体。用以表征化学实体的并非列举出来的那些性状本身,而是能够概要地表示将有什么类型的后果产生的一个公式。蔗糖和醋酸铅的知觉性状大致是一样的。甚至常识也懂得根据某些由运作性使用而产生的不同后果,将它们区分为不同的“实体”。根据有关化学实体的科学说法,甚至连普通的可感性状也被忽略掉。不同的公式,使我们能够预见当时未能从感知上发现的差别。对于常识来说,水就是那种能够灌装、可以清洗、许多东西可以在上面漂浮等等的东西。从化学上看,它就是H2O——是根据一组可能互动和指定后果所进行的描述。有些性状是实际出现的,并可以感觉到。但是,它们本身并不构成一个对象。常识和科学都一样,它们之所以构成对象,是因为或多或少的实存性状作为标记之后的一些后果,即倘若有关运作设立了某些当时当地并未出现的互动,这些性状就成了那些后果的条件。

当然,这里提出的实体概念与亚里士多德的本体论概念之间的对比,密切地关系到科学中已发生的一个重大变化,即从永不变易的对象完全转换为变化的相符性。亚里士多德说过:“说事实上这片大地上的东西在变化而且我们关于真理的判断根基从来都不是不变的,这是荒谬的。因为在追求真理时,我们一定是从那些总在同一状态、永远不变的事物开始的。天体就是这样的;因为它们并不是忽而具有这一性状忽而又具有另一性状,很明显,它们总是一样的,并不变化。”

唯有这样的不变事物才是完全的实体,才适合作为“真”命题的主词。相反,在当下科学中,诸如闪电之类的瞬间事件与天气之类的可变事物都成了科学判断的主词,因为它们被确定为一套成体系的、在机能上具有相符性的变化中的构件。这样一些事实作为例子,说明了何谓实体对象的机能性。借助于可以得出的一些可靠推算,借助于已固定下来的那些变化的相关性,闪电之类的事件具有了逻辑上的牢固性和持久性,尽管它在实存性上是短暂的。它是实体性的。它是可通过实词来表征的,这种实词即便在作为动名词时,也可在论说中借以识别有单体作为其中样本的那个种类。

4.判断的谓词。谓词的逻辑意义在讨论逻辑主词时已有所预示,因为二者在各自的实存内容和构思内容上有着严格的对应性。被作为可能的问题解答而提出的那些意义,随后被用于指引未来的实验观察运作,它们构成了判断的谓述内容。后者与事实内容即主词相关,犹如可能与现实的关系。譬如,在上文所考察的例子中,当品尝行为之前把“这”估量为“甜”时,某种被认为在总体情境中具有特定关联的后果已被预见。然而,如果立即断定“这是甜的”,该断定在逻辑上就是过早的、没有根由的。预期在逻辑上的功能,是要激起和指示一种实验观察运作。当后者的后果与已探明的事实结合而构成统一的总体情境时,探究便终结了。但总是存在的危险是:谓词-意义在内容上的相宜性或似真性,会直接使它被接受。在那种情况下,它就没有从运作上得到检查。只有在它被当作作为谓词所是的东西——即当作一种解答方法而非自身为解答——时,它才拥有逻辑上的地位。还存在的风险是:不努力地检查结果(甚至在运作完成后),以确知实存条件在现实中是否以统一的方式结合在一起。这两种疏忽是过早、匆忙因而无根据下断定的常见原因。

逻辑理论上“理性主义”传统的基本错误在于,把概念内容(它们构成了谓词)中各构件的相容性作为真实性或可断定性的最终标准。主题在逻辑形式上是完成实验活动以改动先前实存的一种手段,却被误认自身是终结和完满的。由此,一种固有的本体论地位被加于它之上。正如已被指出的那样,带有“理性” 形式的主题在经典逻辑中,被视为构成了一种更高的“实在世界”领域;相比之下,能够进行感知观察的质料却被认为天生具有形而上的低级地位。后者唯有在可以被直接归于概念质料之下的意义上,才是“已知的”。新近的一种趋势认为,概念主题构成了一种抽象可能性(其本身又被认为是完满的)的领地,而非指示那些需要完成的运作的可能性。结果所赋予的形而上地位与古典本体论有很大的不同,然而它同样是一种逻辑机能实体化为一种超经验的存在。其间,科学探究的实践已经为正确的逻辑解释提供了基础。

概念和“理性”内容乃为假说。在更为全面的形式上,它们是一些理论。它们本身可以而且通常是从这个或那个直接实存情境的应用中抽象出来的。但是,正是因为这样,它们可用于更广泛的、无限范围的运作性应用,随着具体条件的出现而变成现实的应用。作为对赋予概念质料的固有的“高级”地位的回应,同时因为认识到了观察经验对于确保实存指涉的必要性,“经验主义”逻辑传统走向了另一极端。它否认概念意义和理论的逻辑必要性,将它们还原为纯粹实践上的便利。传统经验主义认为,它是在追随科学探究时所立下的模式。但事实上,它所做的却是恶化科学探究的设计,因为它使后者受制于不加批判地接受的主观主义心理学理论的结论。

5.系词。系词的逻辑含义包含在前面主词和谓词的说明中。它既非分别而独立的成分,也不能单独地影响谓词;它把谓词附加在一个独立且从外部给定的单体主词上,不论后者是一个对象、一个性质,还是一个感觉与料。它的确可表达谓述行为,但也可以表达“主述”行为,即构成主词的行为或运作。它是一种复合运作的代名词,借此,(a)某些存在被约束性地选择,以便限定一个问题并提供证据性检验质料;(b)某些概念意义、观念、假说被用作刻画性谓词。它们是彼此相关的主谓词之间机能相符性的代名词。它们所表达的那些运作,既有所区分,又相互关联。

判断本身具有一种主谓结构,而且此种结构中主谓词内容既相区分,又相关联。这样的事实一直被作为一种根据,认为判断具有一种固有的自相矛盾的特征。这种立场无可辩驳,除非认识到:(1)系词代表一些运作,(2)判断乃是时间性的实存重构过程。

1.如我们所见,探究要求同时进行观察和构思两方面的运作。如果这些运作每一个都不是参照另一个而有意形成的,对于探究过程将不存在任何控制。如果观察被引向与所持有观念和假说毫无关联的质料,如果后者偏离它们自己的轨道,与观察所得的质料毫无关联,那么不难看到会发生什么。在推理过程中,尤其是在科学探究中,经常是在相当长的时期内概念质料独立展开,使观察所得的质料暂时失效。然而,在受控探究中,这看似独立的展开,其全部的目标在于获得那种可以最好地适应于激起和指示观察运作的意义或概念结构;而正是观察运作,将那些恰好用以化解当前问题所需要的实存事实作为它们的后果。

2.最终判断是通过一系列的局部判断——那些被冠以“估量”或“鉴定”之名的判断——获得的。判断并非突然发生的某种东西。由于它是探究的显明化,不可能瞬间完成同时又作为探究。由于未达到一个最终得到化解的情境(最终判断和断定的那个结果),主谓词内容各自被临时设立,既相互区分,又彼此关联。倘若主谓词内容是终结性而非临时性的,区分和关联将会构成一种不可协调的对立状态。由于它们是机能性和运作性的,最大的冲突不过是在这样一个事实之中,即在每一个复合的工业或社会生产活动期间,劳动分工得以设立,然而又在机能上彼此相连。它们被设立为达到共同的统一化结局的合作性手段。假如一个盛行广泛劳动分工的复杂事业因为缺乏时间性成果而停下来,而且在停下来之时,各种不同活动及其各自的局部产物被用以提供有关正在发生之事的最终解释,那么,结论可能不会是“在它们之间存在固有的矛盾”;相反,“存在有不相干和无组织”这种观点将会得到辩护。因此,讨论的结果为:它表明了,承认判断像探究一样,是时间性的,是何等必要。它是时间性的,并非是在外部意义上说判断行为耗费时间,而是说它的主题在达到最终的、作为判断之目标的确定性化解和统一化状态时经历重构。

我们所讲的话中必然包含的意思是:表达判断或作为判断之符号的语言形式是真正的动词,即能表达行动和变化的动词。

当“是”出现于判断之中时,它就具有时间上的效力,与“曾是”或“将是”相区分,也区别于“是”在其中代表意义间非时间关系或严格逻辑关系的命题中的那种“是”。当说到“这男孩正在跑”时,从表面上就可看到对于变化、时间和地点的指涉。当有人说“这是红的”时,时间指涉在语言上隐藏起来了。但是,这句话当然并非是指这是固有的红色或永远都是红色的。色彩性状会随着光线变化而发生一定程度的改变。它现在是红的,只是因为有明确指定的一组后果,一种完全有根据的判断要求把那些条件都讲出来。“是红的”表达了日常语言中所谓的“得以产生的效果或变化”,或者说“产生变化的能力”,即“让其他东西变化的能力”。

从词源学上看,“is”(是)一词源自一个意思为“站立”或“保持”的词根。维持和持久,是一种行为样式。至少来说,它表明一种时间上的交互均衡。而时空变化是实存性的。因此,判断中的系词,不论及物动词还是不及物动词,或者形式上含糊不清的“是”,都具有内在的实存指涉。相反,在“正义是一种美德”这样的命题中,“是”却代表着两种抽象或意义之间的关系,因而是非时间性的。它表示一种逻辑关系,是说在任何出现有“正义”的命题中,都有一种与某个出现“美德”的命题的蕴涵关系。该句子所指的那个情境清楚地确定:到底是“是”具有一种能动力,可表达实际正在进行或潜在发生的一种变化,还是说它代表观念或意义之间的一种关系。在不具有上下文情境的句子中,其逻辑效力是不确定的,因为任何脱离地点和探究机能的句子在逻辑上都是不确定的。

因此,判断中的系词不同于表达形式关系的那种用法,它表达的是主题由不确定情境向确定情境的现实转变。系词远非一种可分离的构件,可以认为它使得主谓词内容开始对应着行使各自的机能。在复杂的事业上,通常会把关于机能划分的方案作书面规定。但是,此种方案并非现实中的劳动分工。后者是对于它们彼此合作中那些作用因素的现实分配。这种分配与那种合作一样,是按照一种目的或客观后果来安排的。

方案可以由命题来提出和说明;其命题性说明可作为批判和重组分配方案的手段。但是,现实的划分必须启动。正如所指出的那样,它可以通过符号来讲,而且有关此种划分的符号表征,可以成为现实启动时必不可少的手段。但是,正如蓝图并非正在建造的房子,地图并非旅途一样,它也并非实际起作用的分工。蓝图和地图都是命题,它们作为例子,说明了作为命题应该是什么样子。此外,地图不过是用以指明旅途的一种手段,因为它并非一直用到。同样地,一般命题不过是用以构造判断的一种手段,因为它们并非总是在实存质料的现实重构工作上起作用。

实际上,就像是一张图表,就像是某种物理工具或生理器官,命题必须由其机能来界定。而且,在现实使用之前制造和备好概念框架,其中的优点就好比是备好工具以防在需要时临时拼凑。正如任何领域中的复杂事业都需要把工具和质料准备妥当一样,在有效探究中,也要求一些能刻画实存质料之联合——最终可还原为时空联结——的命题。起初,实体的对象-事件,作为先前探究中某种次要的副产品或沉淀物,能充当此种目的。不过,最终,它们经过批判的探究而得到谨慎构成,以便产生一些能在需要时用作高效而经济的手段的对象——此乃常识与科学对象的一个种差。有关主词内容的命题,有关实存属性之时空联结的命题,由此经历了独立发展,正如那些关于意义及其关系的命题一样。前者将被称为质料手段,而后者将被称为程序手段;需要记住的是:二者都是运作性的,因为它们都是用以确定最终情境和判断的手段。

那种有关判断结构和构件的亚里士多德理论,尽管其宇宙论根基正在腐蚀并遭到抛弃,但其中关键的一些概念仍然以可谓性理论为名,在许多逻辑教材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那种可以被谓述的东西,根据其逻辑效力或形式,被划分为以下几种:本质、特性、属、种差和偶性。它们表示谓述的发生方式,这些方式因为事物之间被认为存在的联结类型不同而有所不同。

实体上的种,是根据其永恒且固定的本质而是其所是的那种东西。谓述一个实体具有一个本质,因而就是对其进行界定。如之前所指出的那样,此种定义既非语词上的,也非一种探究助手,而是对于那种使实体成其所是的东西的一种领悟(字面意义上的“再创造”)。任何定义都是借助于属和种差进行陈述和交流的,这些可谓性属于逻辑上的,而不是像种和本质那样属于本体论的。属在过去不同于种;它并非像在现代理论中那样,仅仅是比那些被称作种的类型更具包容性的类型。它不具有任何实存性,而种必须存在。因此,它不可能是任何最终判断的主词。

平面图相对于三角形来说是属,而三角形相对于等边三角形、不等边三角形和直角三角形来说是属。但是,即便后者,也只是对存在于自然中的种的限定。当提出一个定义,当指引别人学会掌握一个界定性本质或使自己重新掌握它时,我们都是从最近的属开始,然后给出能在该属内令一个种与内部所有其他种区别开来的种差。譬如,三角形在平面图这个属下的种差,就是拥有三条边。属是定义的逻辑“素材”,它与定义的关系犹如本体质料上潜在性与现实性的关系。

特性并非本质的一部分,但必然由它产生而来。因此,它可用以普遍地或必然地谓述一个主词,就像一个界定性本质那样。使用语法,并非人之本质的一部分。但是,它必然由人的理性本质产生而来。由欧几里得几何中的那些定义和公理产生而来的定义,具有类似的逻辑地位。不过,有些东西只能以偶性谓述,即它们既非本质,也非由其产生而来,更不属于属或差。所有不能包含在固定限度内的变化之物,都具有这样的特征。它们与它们所谓述的东西之间,是一种纯偶然的关系。可能有人会断言:“大多蓝眼睛的人都是金发的”;“夏天的天气通常或总体上是暖和的”等等。但是,在主词和谓词之间,并不存在任何必然的关联。它们似乎只是就那样发生了——意思倒不是说,它们那样发生而非以其他方式,并没有什么原因;而是说,其原因本身是另一种变化,这另一种变化与那种永恒、普遍和必然的东西之间是一种偶然关系。为何偶性如此发生,这并没有那种专属于亚里士多德意义上的理由。

这种关于谓述形式的理论,在当初被提出时曾经是敏锐且易于理解的。而根据现代科学探究的理论和实践,它却完全无效。我想用一个例子来说明这一点。法则或一般原则的表面例外(过去意义上的“偶性”),现在都成为科学探究所依赖的营养。它们在相关联的发生条件中,具有一种根据或“理由”。不仅一般命题是关于这些关联性的,而且每一个现存的一般命题或法则都是关于它们的。在该词的其他意义上,所谓的“偶性”是那种在某给定情境下不相关的东西,它因为在给定问题上缺少证据性机能而需要被排除掉。如果没有被排除掉,很有可能将探究引向歧途。简言之,关于什么可以被谓述以及有什么谓述方式,并不存在固定和现成的确定性。每一个谓词都是构思性的或概念性的。它被构成后必须能够指引运作,以便运作结果可以阐明所要处理的问题,并为问题的化解提供额外证据。除去现有问题所设下的那些限制,没有任何规则能够确定什么可以或什么应该被谓述。只要当下的逻辑教材还继续认为本质、特性和偶性彼此之间具有内在不同,它们就一直重复那些曾经具有现在却不再有的本体论意义的区分。一切在既有探究中不可或缺的东西都是“本质的”,而一切多余的东西都是“偶性的”。

 

八、直接知识:理解与推论(选)

 

在讨论探究模式和判断结构时所提出的那些观点,有一种结论,即所有作为有根据断定的知识都包括居间性。这里所说的居间性,是指所有有担保的断定都包含一种推论机能。这里所捍卫的立场与一种信念背道而驰,即存在直接知识这样的东西,而且这种知识是所有居间性知识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因为后面这一学说的广泛流行,以及其中所涉及的逻辑议题的内在重要性,本章将专门讨论直接知识这一论点。

像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这些彼此对立的逻辑派别,一致认为要接受直接知识这一学说。在这一点上,它们的分歧只是涉及此种知识的对象和器官。理性主义学派认为,具有普遍特征的最终原则都是直接知识的对象,而理性是用以领悟它们的器官。经验主义学派相信,感官知觉是知识的器官,而直接得以认识的东西都是感觉性状,或者现在通常所谓的感觉与料。有些逻辑理论则主张,存在着两种直接知识,而居间性和推论性知识源自二者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体中,先天的第一真理与经验上的质料彼此结合。

直接知识学说不可能受到如此广泛的接受,除非是因为可能性甚大的初步根据暗示了这种学说,而且外表上的证据可以拿来支持它。我将批判性地讨论这个学说,指出该如何从本书持有的立场观点去解释那些根据。

1.探究之中存在连续性。一个探究中所得到的结论,可以成为开展进一步探究的质料手段和程序手段。在后来那些探究中,早先探究的结果无需进行检查就被采纳和运用。在不加批判的反思中,最后剩下的结果经常是错误累积的。但是,不同探究过程中需要设立和证实概念对象以及知觉经验对象,如果在后来的探究中先将它们作为调查对象,然后才去采纳和运用,那将是时间和精力的浪费。这种对于由先前居间性所知的对象的直接运用,很容易混同于直接知识。

2.前一章曾指出,最终判断是由一系列居间的、被称为“估量”或“鉴定”的局部判断所建构起来的。这些居间判断的内容既包括事实素材,又包括概念结构,都是由命题承载的。在大量的探究中,(因为所关注问题的本性)这些命题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虽然它们归根结底都是用以确定最终判断的手段,但暂时来说,它们都是吸引人的目的;正如我们在物理生产与建造中所看到的那样,工具本身都是表面上完满和自足的独立对象。它们的机能以及机能发挥的潜在后果,与它们的直接结构完全整合在一起。只要忘掉它们是手段,忘掉它们的价值是由作为运作手段的效力来决定的,它们似乎就是直接知识的对象,而不再是获取知识的手段。

然而,当它们的机能特征被认识到以后,这些解释中所犯的错误就很明显了:

1.虽然对于在化解先前问题情境期间所确定下的事实对象和概念对象给予直接的使用,在开展进一步的探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实践价值,但这些对象在新的探究中仍然需要重新考察和重新建构。它们的确满足了在先前探究中加于它们之上的那些要求,但这一事实并不能从逻辑上证明以下观点:凭借已有的形式,它们就能用作器官和工具来满足新的问题情境中的要求。相反,一个最常见的错误是过早地假定了新情境与先前情境极其类似,因而此前那些探究中所得到的结论能够直接顺延下来。甚至科学探究的历史也能显示,此种错误经常出现,而且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被觉察。受控探究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随时准备把即便最有根据的那些结论按照它们在新问题上的适用性进行重新探究。可以推测它们会被支持,但这种推测不是保证。

2.类似的一套说法也适用于被采纳和使用的命题内容。它们已被证明完全可以处理某些问题,但可能并不适用处理一些表面上具有同样特征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到的是:经典力学命题当被用于极其细小的高速率物体时,曾被要求作出修改。几百年来,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公理和定义曾被视为绝对的第一原理,可以毫无疑问地予以接受。而对于新型问题的关注却表明,它们不仅彼此重叠,而且有问题,无法作为一般化几何学的逻辑基础。其结果现在已经很清楚,它们并非是可以直接认识到的“自明”真理,而是因为从中可以得出什么而被采纳的一些公设。事实上,相信它们在固有本性上为真,正是这一点阻碍了数学进步,因为它抑制了公设自由。随着有关数学公理之特征的看法发生此种变化,有关普遍原理的直接知识的一个主要壁垒已经崩溃。

否定存在直接知识,并非就要否定存在某些被用来支持该学说的事实。需要质疑的,是对那些事实的逻辑解释。在我们谈到判断的事实内容和概念内容具有临时性和运作性的地位时,已经明确预示:要否定现在正要进行批判性讨论的那种特殊解释。众所周知,一个假说不必为真,也可以在探究开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任何一门科学的历史进步进行考察,将会发现,对于“事实”,即对于在过去被视为证据的东西,同样也是如此。它们之所以有用,并非因为是真的或假的,而是因为在其被作为用来开展调查的临时执行手段之后,能够促进其他那些被证明更具相关性且更为重要的事实的发现。正如很难找到一个科学假说最终被发现有效时的形式会与它最初提出时完全相同的例子,同样难以发现的是:某个重要的科学事业中有关事态的最初那个命题,在整个探究期间保持内容与涵义不变。然而,关于假说和关于实存联结的命题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它们是具有运作性的手段。科学史还显示,当假说被认为最终为真因而无可置疑时,它们就已经在阻碍探究了,并使科学沾染上那些后来被证明为无效的学说。

这样一些考虑,可以消除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运用且今天依旧流行的一种论调。它的论证是:推论必须建立在某种已知事物之上并从它开始,因而,除非存在能用作此种基础的真前提,否则就不可能达到真结论,不论推论以及论说推理如何充分。因此,避免无限倒退的唯一办法,被认为是直接获知的真理的存在。这个论证即便过去在论辩上无法答复,仍旧遇到了难以应付的事实,这些事实显示:正确结论一直都是由不正确的“前提”一步步得到的。不过,论辩上的回答也很简单。只要说假设性(条件性)质料能指引探究揭示比作为出发点的原初事实和概念更为相关、更为重要和明确的新型事实质料和概念质料,这就足够了。此种说法不过是重新陈述了最终判断启动之前,判断内容在机能上的运作性。

语词上的某种含糊性,对于直接知识学说的产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最为严格和最有尊称的意义上,知识等同于有担保的断定。但是,“知识”同时指理解以及可以称作——而且已经这样称谓——领悟的一种对象或一种行为(及其对象)。我可以理解半人马、海蛇、化学元素转变这样的语词和观念,却并不因此而知道它们,即并没有理由断定其存在。若是没有对于某个观念的意义内容的直接领会或理解,任何对于新发明的理智追求,任何用以发现某个譬如关于原子本性的想法,是否可以由事实证实的受控探究,都不可能进行。对于此种“知识”的如此刻画,可以表明,一个实存状态现在如此这般,这并非有辫护之断定意义上的知识。然而,正如哲学史所展示的那样,人们很容易从第一种意义滑向第二种意义。由于第一种意义是直接或即时性的出现,有人就以为第二种意义也具有同样的特性。我们在经过大量经验后,可以直接理解意义,譬如我们在听到有关某个熟悉话题的谈话或读完一本书之后;同样地,我们也是因为经验而认识到所见对象的。我直接看见或注意到,“这”是一台打字机,“那”是一本书,其他那个是暖气管,如此等等。这一类的直接“知识”,我称之为领悟;它是理智上的捕捉或领会,不带任何质疑。不过,它是经由某些机体上的记忆机制和习惯产生的,而且预设了先前经验以及从中而得来的居间性结论。

但是,在当前的话题中,关键的一点是:要么有一个直接的公开反应出现,比如使用打字机或拾起书本(这些情况都并非认知情境);要么那些被直接注意到的对象成为探究行为的一部分,进而指向作为有担保之断定的知识。就后者而言,事实上有了直接领悟,这并不能从逻辑上保证那个被直接领悟的对象或事件就是“案情事实”中被认为明显的部分。认为它就是最终所达到的那个断定的证据,这毫无根据。它可能与整体或局部不相关,也可能对于所论问题不具有重要性。它是非常熟悉的东西,这一点可能是阻碍性的,倾向于在需要寻找与料以在不寻常方向上提出建议时,却把过去所提出的那些暗示固定化。换言之,正如对于意义的直接理解或领会不能等同于所要求的那种逻辑意义上的知识,对于对象或事件的直接领悟也不同于那种知识。由这些总的考虑出发,我接下来要考察一些在历史上产生影响的、有关直接知识的理论。

1)穆勒的经验主义理论。穆勒否认一般的自明真理或一般的先天真理。由于不否认一般真理的存在,他就需要说明一种关于它们的根据或“证明”的理论。他在这一点上的立场含糊不清。它们不仅在发生学上源于感官知觉,而且可以借助此种殊相来证明(若是有证明的话)。这些殊相由于是最后的东西,因而是可以直接知道的。它们存在于感官知觉中,这就等于它们被知道了。虽然此种说法本身看起来并非自明性上为真,但它被认为是这样的,因为我们所要处理的是殊相的复合,而不是最后的简单殊相。穆勒把后者不作区分地称为感知或感觉,甚至在存在时且因为存在而知道的意识状态下。他说:“真理的获知有两个途径:有些是直接地而且是由于自身而获知的;有些是借助其他真理的。……通过直觉而获知的真理是所有其他真理得以推论的初始前提。……逻辑学的范围必须限定于我们那一部分由先前所知推论而来的知识。”“通过直接意识为我们所知的真理的例子中,有我们的身体感知以及心理感觉。我直接地而且是由于我自己的知识而知道:我昨天很烦,或者我今天很饿。”

是否那些由于作为意识状态而必然“知道”自身的意识状态是存在的?穆勒称此问题为一个“形而上的”问题。实际上,相信它们是存在的,这曾经是某个地区心理学传统的一部分;只是现在不再普遍流行了。然而,他在有关殊相的“直接”知识方面的立场,可以在不涉及任何有关殊相构成的具体预设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如果抛开所有对于感知和意识状态的指涉,将明显地看到,他所举的例子并不能说明他认为能够说明的那些东西。

以“我昨天很烦”这句话来看,“我”的意思并未被直接给定,并因此成为长期争论的论题;关于“昨天”的直接知识当然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发生之事;“烦”与其他情感状态的区分,也是在人类发展中相当缓慢地习得的。“我今天很饿”的情况并无原则上的不同。一个人并不饿却感觉饿,这是可能的;此种“感觉”可以在机体并不需要食物的状态下人为地产生。这两种状态之间的甄别,可能是个大难题。如果“今天”指的并不是当下时刻,它会涉及一个相当精致的理智构造,而且穆勒本人大量的段落都可用来说明:给定的直接状态只有在超出那个状态之外,并将其通过推论与其他状态结合起来时,才能被刻画为“饿”。常识能直接领会拥有“烦”、“饿”、“昨天”、“今天”之涵义的某些事件,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此种因熟悉而生“自明”,虽然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却与认知上的自明极其不同;并且即便在实践事务上,也经常把常识引入歧途。我们必须得出的,而且更为细致的分析也会支持的一个结论是:穆勒关于直接知识的整个学说,本身是从一个自身为推论性的心理学理论所作出的一种推论。从严格的逻辑关联来看,它依赖于对一种陈旧观点的无批判接受,即任何命题都不可能“被证明”,除非是从已经获知的“真理”得来。

2)洛克的版本。洛克对于直接知识的解释是重要的,这不仅因为从历史影响来看,他最早关于感知和观念的客观观点是它们后来转变为意识状态的根源,而且因为他清楚地领会了其中所包含的认识论议题——一个在后来发展中被弄得模糊不清进而隐蔽起来的议题。他一方面认为,所有关于物质存在的知识都依赖于感知;另一方面又指出,感知(他认为是机体状态)实质上以某种方式处在我们与对象知识之间,因而不可能有关于前者的科学知识。首先,大多数感觉性状都不属于自然对象,而只拥有关于形状、大小、坚固性和运动的第一性状;其次,即便后者是被经验到的性状,也不能使我们获得有关对象“真实构成”的知识。

洛克说:“如果可以发现任何两个物体中各种精细构件的形状、大小、质地和运动的话,我们就能不经试验(或实验)便知道它们相互之间的各项运作,就像我们现在知道正方形和三角形的特性一样。”但是,这里的“如果”所表达的条件与事实相背。因为我们缺少足够敏锐的感官,以发现物体的精细粒子并获得有关它们力学构成的观念。这也不是完整的说法。即便我们具有足够敏锐的感官可以满足这种条件(现在有人会说,新近的物理学凭借人工设备的帮助,已经弥补了这种缺陷),有关对象真实构成的知识对于感官的依赖,仍旧挡在道路中间,牢不可动。“关于自然对象的知识随着当下所运用的关于特殊对象的感官证词而有所拓展,但后者仅仅在当时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将永远不可能发现有关自然对象一般性的、指导性的、不容置疑的真理。”“当下”和“当时”表明,在特殊且短暂的感觉与永恒且具有同样最终“构成”或结构的对象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

洛克这种彻底的否定结论,是因为他把感觉与料视为知识对象本身而必然得来的。它本可以用来警告,要求后来的理论家不要赋予感觉与料固有的认知重要性,要求考察任何将导致物理对象的知识不可能之结论的前提。如果感觉与料或其他什么与料是最终的、独立的(隔离开的)知识对象,那么,任何具有客观的实存指涉的谓词都无法正当地赋予它们。

偶尔,洛克也对他自己的结论反叛,并渴望为上帝和大自然对待人类的方式进行辩护。这时,他便规定一条原则。这条原则如果贯彻到底,可能会把后面的理论引向不同的道路。他有时说,性状是事物本身的差别标志,“由此,我们能够看清楚各个事物,并因此出于必要性对它们进行选择,令其为我们所用”——譬如,白色这一性状,使得我们把牛奶与水区分开来。

倘若此种对于感觉性状的解释方式成为根本,应该会看到:它们并非认知对象本身,而是在被用于具体情境中作为它们之外的某种东西的标记时所获得的一种认知机能。性状是我们用于甄别对象与事件的唯一手段。它们在这方面的作用是永恒的。出于实践上的目的,把性状所带有的机能视作一种存在,并不会有什么危害。正如因为对于某一对象的运作性使用以及使用该对象的后果与其实存是整合在一起的,所以把这一对象视作“铲子”,并不会有什么危害。但是,不能出于理论上的目的,把实存与机能区分开来,这一直是持续产生学说混乱的一个源头。

3)原子实在论。如我们所看到的,穆勒的解释带有两个严重的缺陷。它把性状视为意识状态,并把“今天”、“昨天”和“烦”之类的复合对象作为简单的初始与料看待。新近的理论避免了这两种错误。性状被给予客观地位,被当作感觉与料,而命题中被认为直接给定的实存内容被视作可以还原为不能再简单的与料的复合物。对于直接的简单性状的领悟,构成了可作为“原子”的命题;而包含有推论系数的命题,是“分子”命题。“这是红的、硬的、甜的”等等之类的命题,都是原子命题。根据该理论,此类命题中的“这”不具有任何描述力。因为假若“这”不只是纯粹的指示词,它就会是复合的,因而照此理论来说,并非是直接给定的东西。在“这条丝带是红的”中,“丝带”所代表的东西并非是在“这”和“红”被给定的意义上给出的。有些著作家还把“这是在那之前的”之类的命题放在原子命题的范围内,将其作为一种被直接给定的简单而最终的关系。

认为存在那种缺少所有描述内容、作为纯粹指示词“这”的东西,这种观点已经受到批判。按照那种原子逻辑理论,每一个作为命题主词的“这”都必须在逻辑上(虽然并非在性状上)彼此严格地等同。每一个都是由单纯的指向行为所决定的,而根据规定,每一个这样的行为都不包含任何与其他指示行为的不同点。由此可以得出,并不存在任何根据或理由以某个性状而非任何其他性状去谓述它。如果有人说“这个红”乃是给定的不可还原之物,情况也不能得以改善。因为在这里,我们甚至没有命题,只有一个纯粹的“主词”、不充当任何谓词的主词。与前一种情况一样,对于任何确定的谓述,都不存在任何根据。

我认为,有一点是不能否定的,即事实上,要有一系列的实验运作,包括特定的技术,才能为“给定的当下性状为红”这一断定提供担保。有关特定性状的实存,科学上的确定与松散的常识断定之间的不同,只在于一个事实,即此类技术被用到了。譬如,对于红色进行有充分根据的科学确定,将包括一些技术,借此可以弄清每个时间单位出现特定数目的振动。换言之,在我看来,原子性状并没有被认为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初始性状。它是逻辑意义上的初始性状,因为任何存在命题最后都依赖于对某简单性状的确定。现在来看,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探究现实中并没有推进到这一步,但应该承认的是:理论上,实验观察必须确定一个不可还原的性状,以便一个存在命题能够得到充分的担保。不过,越是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一事实,就越是能清楚地看到此种确定并非本身是完满和终结的,而是用于化解某个问题的一种手段。它是设定那种可以合理接纳并用作证据的东西的一个因素。例如,想想看,在光谱分析时要作出尽可能大的努力,才能获得一个有根据的命题,即当下是如此这般的色彩性质。

因此,这种关于逻辑上最初的完满而自足的原子命题的理论,其中的谬误乃是我们反复指出的那同一种谬误,即把探究中的机能转变成了独立结构。一个公认的事实是:理想中或理论上,为了为具有实存指涉的判断提供充分的根据,有关不可还原的性状的命题是必要的。需要否认的是,此类命题独立地具有完满而自足的逻辑特征。因为它们是对于证据性质料的确定,以便定位当前问题并获得用以检验解答的证据。我们所批判的这种学说,取消了此类命题出现的语境,以及它们得以设立的逻辑目的和逻辑根据。任何人都可以证实这一点,只要他能想到一种情形,即常识或科学中的此类命题在其中出现并具有重要性。关于它们的根据,我想再次提请注意一个事实,即并不存在仅仅而且专门“红”的或其他某一个性状的“这”。因此,若选择某一性状而非另一性状作为谓词,一定要有某种根据。

虽然对于其中所包含的逻辑原则作进一步讨论需要重新涉及此前检查过的东西,但这一议题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值得予以重述,况且我们要从某种不同的观点考察这些方面。哲学史上有段时间一直存在如下一些惯例:(1)认为常识世界具有严格的知觉特征,不同于科学对象的领地;(2)把知觉视为一种认知式样;(3)被知觉到的东西,不论对象还是性状,都具有认知地位和认知力。这些假设,没有一个是有根据的。(a)可以肯定,常识世界包含知觉对象,但这些对象只有在环境的语境下,才能得到理解。环境是由事物与生命体之间的交互性构成的。它首先是交互过程中行动得以开展以及所经历后果的场景;此后,它的分部和方面才能成为知识对象。它的构件最主要的是使用及苦乐的对象,而非知识的对象。(b)与知觉相关,环境构成了一个广阔的时空场。反射弧只是偶尔才在有机体生命行为中指向孤立的兴奋。生命的维持,是一件连续性的事情。它涉及过去所获得的器官和习惯。所开展的行动必须适应未来条件,否则很快就会死亡。行为所直接推向的那种质料,只是环境场的中心方面。为了具有适应性和回应力,所出现的行为类型必须随着由直接对象作为其中心的场的类型而变化。

于是可以说,当对象或性状从认知上得到领悟时,它们是因为在其中得以出现的知觉场的紧急性而被查看的。之后,它们才成为观察对象,而观察则被严格地界定为对于总的环境场中某个对象或性状的约束-选择性确定。通常,这个总的环境场是“被理解了的”,或被视为当然的,因为那里正是所要开展的差别性活动的立足条件。知觉的心理学理论提出的根据是:在这些区别性的、有关单个对象或单个性状(橙子或一片黄)的具体观察知觉行为中,发生了什么。如果是为了报告观察中到底出现了什么,为了发现其中所包含的心理学问题,不必去批判这样的一种程序。但是,当把其结果推向逻辑理论并用以奠基一种有关与料之逻辑地位和相干性的理论时,便会产生完全的曲解。因为孤立的对象或性状,将由此被单独地作为所与或与料。

从逻辑上看,与料被还原为最简单的内容之后,不论充当洛克式的简单观念、感知、休漠式的印象,当代理论中的感觉与料,抑或是“本质”,这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每次都赋予它们那种相同的孤立性、自足性和完满性。于是,在当代原子命题理论成型时,实际上所出现的情况是:在处理具体心理学情境时所获得的那种心理学理论结论,已经被全部转移到逻辑学中,进而成为整个有关具有实存指涉的原子命题的学说的基础。如此不加批判地接受心理学结论,将之作为有关命题的逻辑理论中一个重要分支的根基,完全没有顾及这样一个事实,即从事这方面工作的逻辑学家非常急切地感到,有必要把逻辑学从心理学事务中完全摆脱开来。

我现在要转而考察几种流行的、被认为能证实直接知识之说的经验说法。

1.熟习性知识与间接性知识之分以及此种区分的有效性,是得到普遍承认的。我与我的邻居熟悉;我知道有关凯撒的某种东西。熟习性知识具有一种在间接性知识中所缺乏的直接性和亲密性。后者唯有通过命题,才表达为“某些东西是如此这般的”。前者表达在与个体的现实交往中;它是由爱、恨作为标志的。它使得可以预期某人所熟悉的那个人或对象的行为,以便让具有此种熟悉的某人事先准备好正确的公开行为方式。比如,熟悉法语的时候,我便准备好如何用它说与读;我可能知道关于其语法及些许词汇的东西,然而却没有能力去讲话。有关这两种知识式样的区分,早在其获得理论关注以前就曾体现于言语表达之中:认识和说明;知道和了解;熟悉和懂得;能够和得知。

此种差别的存在及重要性是公认的,但这远远不能支撑有关直接知识的逻辑理论。其中所涉及的直接性,是与情感及行为能力密切关联的。首先,熟习性知识并非原初的,而是习得的,而且就此而言,是依赖于包含有居间性的先前经验的。其次(而且,对于当下我们的讨论更为重要的是),熟习性知识常常不是有根据的断定意义上的知识。它使我们能够形成实践上的预期,而且这些预期可能都会实现。但是,与此种亲知相伴的熟习性,经常妨碍我们注意到在获得结论中具有第一重要性的东西。熟悉某些语言习惯,并不能保证不犯错误;它可能就是后者的根源。从逻辑的观点看,熟习性知识是需要经受批判性探究和修正的。通常来说,探究都是由它激发的。

2.实践中短暂存在的辨识是所考察理论的又一经验根据。与在熟习性知识中一样的那些考虑,也适用于这里。事实上,辨识可视为熟习性知识的一个极端特例。我们能辨识我们仅仅略微熟悉的人;不必熟悉这门语言到能说能读的程度,就可以辨识某一外语中的词语。能辨识一个对象,(a)这也是包含有怀疑和寻求的经验的一种产物,(b)它虽然在实践中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但同样需要探究以确定已有辨识的正确性及其对于当前问题的合适性。辨识并非重知意义上的再认,不如说它是对某个在情境中具有特定位置的对象或事件的认可。

认为“简单的领悟”是自身完满的,这种学说经常伴有一种谬误。有人认为,因为领悟这一行为简单而单一,因此被领悟的那个对象必须也是如此。但是,对复杂的场景也经常可以简单地领悟——譬如,我们能重返童年的场景。此外,相对简单的对象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们具有内在的简单结构,而是因为它们的简单性,使它们能够扮演某种关键性的证据角色——譬如,指纹与个人身份之间的那种关系。类似地,我们单单根据声音就能辨识一个熟悉的人,而不必观察他的整个身体。能够把相对简单的东西作为一种辨识手段,这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这样一些事实暗示着单子或元素在探究中具有特定的功能。一个对象的结构越复杂,可以从它的出现所作的可能推论的数目就越大;它的不同构件,指示不同的方向。给定的对象或事件越是不复杂,它在构成上的限制越多,其具有指示性的指称能力就越明确。科学史上有大量证据可以表明:把对象还原为元素,是维护和拓展推论性探究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缺乏证据的是,此种简单元素是天然的单独存在。反对进行分析以及在元素构成上的分析结果,是愚蠢的。但是,此种反对声的愚蠢本身有助于表明:“单子”和“元素”概念都是机能性的,而不论在物理学、心理学、解剖学上,还是在政治学上。给予单子和元素独立的存在位置,不过是又一个把工具实体化的例子。

4)理解与领会。迄今为止,我们一直在详细地讨论实存性主题,并一般性地运用了“领悟”一词来表达对它的掌握。不妨讲讲“理解”或“领会”这些词所表示的、对于意义和概念结构的直接把握。我们接受、看到和“了解”论证的效力;我们洞察到一般原理。这里的看到和洞察常常都是直接的,而且在实践中都是瞬时性的。之前模糊的一个意义可能“闪现”于我们。对于有关对象和性状的直接把握所提出的那一类考虑,同样适用我们当下这个话题。因此,我们的讨论可以简略一些。已经有人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知道”的一种意义是理解,而且此种意义不同于有担保的有效性断言。一个人必须理解“作者”的意义,才能从理智上考察该词是否适用于给定的一个人,譬如《威弗莱小说集》的作者。理解是任何有效的特殊归赋的必要条件,但它显然不是充分条件。

命题系列若要构成一连串的有序谈论,其构件的意义就应该尽可能地清晰和确定。但是,满足此种条件,并不能担保它们可以有效地适用于给定问题。因此,理解就像领悟一样,从来都不是终结性的。任何关于意义关系的命题,不论多么确定和适当,都无法在逻辑上单独存在。即便联合其他的同类命题,也无法令其单独存在;但是,此种联合可使意义变得适于应用。

存在有关实存对象或作为感觉与料的性状的直接知识,存在有关理性原则的直接知识,这两种说法必然是如影随形。原子经验论和理性主义先天论乃是彼此对应的两种学说。康德的先天理解范畴在逻辑上对应的,是他从休漠那里继承来的那种有关独立感觉-质料的学说,正如格林的“必然的思想关系”,要求用他从穆勒派心理学继承来的有关感知的观点来平衡。当经验中的实存质料被还原为直接给定的、原子一样的“这”时,原子之间的关联(每个分子命题中都包含这种关联)是不可能的,除非有非经验的或先天的命题被承认。假设自明的实存“事实”,要求同时假定自明的理性“真理”。

对于此种事态的一种严格的逻辑表述,是由伯兰特·罗素给出的。“在每一命题和每一推论中,除了所关注的特殊主题以外,还有一种形式,那是命题构件由以结合的方式。”在说过这个之后,他举例讲了他所谓的形式:“如果任何东西都有某种特性,而一切拥有此种特性的东西都有另外某种特性,那么,所谈论的这个东西也就拥有另外这种特性。”他进而得出了下节所要考察的一个理论结论。

被用作形式示例而引出的那个命题,被认为是“绝对一般性的;它适用于所有的事物和所有的特性,而且它是相当自明的”。此外,它是先天的:“由于它没有提及任何特殊的事物,甚至任何特殊的性状或关系,所以它完全独立于有关实存世界的偶然事实,并且可以从理论上被知道,而无需有关特殊事实或其性状和关系的任何经验。”之所以得出此种结论,是因为它作为逻辑真理被规定下来了:“一般真理不可能单从特殊真理推论而来,假若它们可以获知的话,必须要么是自明的,要么是从其中至少一个为一般真理的前提中推论而来。但是,所有的经验证据都属于特殊真理。因此,如果存在任何有关一般真理的知识的话,必定有某种完全独立于经验证据,即不依赖于感觉与料、有关一般真理的知识。”

后面那段话,不仅暗含而且公开地把根本的(“初始的”)存在命题等同于原子命题。如果经验的(这里是在“存在的”意义上运用的)命题是原子命题,那么,当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任何有关那些彼此关联的逻辑形式的命题,必定是超越经验并在经验之外,或者说是先天的。它们一定是通过某种理性直觉——这是在称它们为“自明”时所包含的概念,虽然有点隐秘——而获得的。上述“如果-那么”命题的结论从句以一种如此严整的必然性得自条件句,以至于可以说是结论句引起了对于条件句的注意。如果条件从句是无效的,结论从句的有效性就是不确定的;而假如结论从句是虚假的或可疑的,则条件句也是如此。换言之,刚刚引述的那段话提出了一个问题,两个从句之间关系的必然性不过是强调了该问题的重要性。此前,我们已经给出理由反对把原子存在命题设定为独立于它们在探究中的机能的初始句,我在此不打算重复。我也不打算把怀疑那种独立于一切经验的、被赋于不可错的直觉力的纯粹理性官能的存在的理由复述一遍。

与这里的问题直接相关的要点有:第一,以上所引述的那个一般逻辑命题,其中“自明性”的东西是它的意义。说它是自明的,意味着一个人若在它作为成员所属的意义系统中对其进行反思,便能在那种关系中领悟其意义——这好比一个人可以领悟譬如经验命题“那条丝带是蓝的”的意义。关于那个命题以及所给予它的那种解释的逻辑效力和功能,依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正如被把握了意义的经验命题的真实性那样。

第二,有关被直接领悟的那种意义的涵义的理论解释,远非自明。譬如,皮尔士所提出的一种理论立场代表着一种不同的解释,其大意是:所有关于逻辑形式和关系的命题都是指导原则,而非前提。由此观点来看,它们是对如下一些运作的表述:(a)它们是关于要在所有探究中进行什么运作以导致有担保结论的假说;(b)它们是在所有已导致可靠断定的情况下完全得以证实的假说;(c)然而,从探究经验及其结果来看,若不遵守所提出的那些条件,便会导致不可靠的结论。

那句谈到拥有独立于特定的存在命题之主题的特性的名言,其中所演示的那些有关逻辑形式的命题并非(这是被承认的)单从纯粹的特殊主题中得出结论,而且是不能由那些特殊命题证明的。但是,承认这样的事情与说它们是从作为实存性经验事件的探究运作中得来,完全是一致的。我们在多大程度上理解探究中所做的那些导致有担保断定的事情,就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那些必须遵循的运作条件。这些条件被表述出来后,就是有关逻辑形式的一般命题的内容。关于所要求运作(为产生某一类后果所要求的)的那些条件是经验材料,就与事实内容一样,本身也要进行甄别,以便用作有担保后果的条件。

不能主张的是:此种关于逻辑命题的命题在真实性上是自明的。可以主张的是:它具有一种可了解的意义,能够被直接把握为一种意义;而且此种意义一旦被采用或适用于有关逻辑理论的问题,将有助于澄清和化解问题。相反,认为“经验”可还原为直接给定的、拥有自明性真理的原子命题,这种观点却引来混乱,使问题更加复杂。有关逻辑形式的全称命题是命题性机能,因而其本身既非真又非假。它们规定的是探究中的程序式样,被认为是在任何受控探究中所适用和需要的。就像数学公理一样,它们的意义或效力决定于由它们的运作性使用可以得出什么,并以此来进行检验。

单就直接知识的学说而言,我们的讨论已经走到了尽头。但是,为了防止误解,可以从所有知识的居间性特征出发来补充几点。(a)不能认为,推论而来的解释都是由特殊对象以其特殊性来检验、支持和证实的(或者反过来的情况);相反,作为标准的是由推论而来的观念是否有能力把殊相组织整理为一个融贯的整体。(b)不能认为,推论本身穷尽了所有的逻辑机能,并独自决定所有的逻辑形式;相反,“检验”意义上的证明是同样重要的一种机能。

此外,即便在关系到检验时,推论在逻辑上也并非是终结和完满的。本书的全部理论,其核心在于:不确定情境的化解乃是目标所在,而且是在“目标”意味着“期待的目标”的意义上,也是在“目标”意味着“结束”的意义上说的。根据这样的观点,推论尽管不可或缺,却是次要的。它并非如在穆勒逻辑中那样,是穷尽而无所不包的。它是有担保断定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

 

九、实践的判断:评估(选)

 

前一章主要是强化了居间性在作为有担保断定的知识中的必要性。这种必要性并非孤立存在,因为它是我们一直在展开的有关探究和判断的理论中的一个必然阶段。它之所以得到单独发展,是因为传统且当前仍然存在的那种有关自明真理和自我奠基的命题的学说。然而,在我们的基本理论中,还有一个方面同样(有可能在更大程度上)对立于既有的逻辑理论,因而也需要阐明。因为,与通行学说相反,我们这里所采取的立场是:探究导致所要处理的质料的实存性转变与重构;此种转变若是有根据的,其结果将是一个不确定的问题情境转化成一个经过化解的确定情境。

如此强调对于先前实存质料的重新限定,并强调判断乃由此产生的转变,这与传统理论完全对立。后者认为,此种变形,即便是在得到最优控制的那种探究中所发生的,也只局限于认知者——开展探究的那个人——的状态和过程。因此,它们可以被正确地称为“主观性的”、心灵的或心理上的,抑或其他类似的称法。它们不具有客观地位,因此缺乏逻辑上的效力和意义。本书所采取的立场正好相反,即探究者的信念和心态不可能得到合理的改变,除非有根植于机体活动的实存运作对客观材料进行修改和重新限定。否则的话,“心灵的”改变不仅(像传统理论所认为的那样)纯粹是心灵上的,而且是随意为之的,将导致幻相和错觉。

传统理论,不论经验主义的形式还是理性主义的形式,都一致认为:所有命题都是对于先行实存或潜存之物的纯粹宣告或宣言,而且此种宣告职能是自身完满和终结的。相反,我们在这里所采取的立场却是:宣告式命题,不论涉及事实还是涉及概念(原则与法则),都是一些居间手段或工具(分别为质料性的和程序性的),用以实现那种作为所有肯定宣告和否定宣告之目的(及最后目标)的受控性主题转变。需要指出的是,我们否定的并非是纯宣告式命题的出现。相反,后文将详细地表明,此类命题呈现了一方面存在于事实与料之间,另一方面存在于概念主题之间的关系,它们的存在是被明确予以肯定的。关键点并非它们的存在,而是它们的机能与解释。

我们的立场可通过下列语言来陈述:所有的受控探究以及所有对于有根据断定的设立都必然包含一种实践因素,即一种做与制的活动,它可以把设定探究问题的那种先行实存质料进行重构。此种观点并非特设,而是代表了至少在有些情形下显然发生(或者作为真实原因)的事情。对此,我们将通过考察某些形式的、旨在确定某些实际困境中要做什么的常识探究来予以说明。

此种类型的探究既非异常,也不罕见。因为常识探究和判断主体上都是这样的类型。日常生活中的思虑,很多关注的是有关“制”什么或“做”什么的问题。各个艺术领域和每一行业都面临不断出现的此类问题。怀疑它们的存在,等于否定任何形式的实践都没有理智成分,等于肯定所有实践事务上的决定都是冲动、任性、盲目习惯或习俗的随意产物。农夫、机械工、画家、音乐家、作家、医生、律师、商人、企业主、行政人员或管理者都应该探究下一步最好做什么。除非结论都是盲目而随意地获得的,否则,要获得结论处须通过搜集和检查证据,以及鉴定证据的重要性和相关性;通过按照其作为假说(即作为观念)的能力设计并检验行动方案。

根据描述,那些唤起那种能导致决定的思虑的情境,其本身对于可能做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是不确定的。它们要求做些某种什么。但是,什么行动需要采取,这正是所要思考的难题。关于不定情境如何得以处理的问题,是迫切的。但是,因为它只显得迫切,其中的情绪化会阻碍且经常破坏聪明的决定。理智上的疑问是:该情境为了能获得令人满意的客观重构需要哪一类的行动?要回答此种疑问,我重申:只能通过观念所指引的观察运作、与料搜集以及推论,而那些观念中的质料本身也要通过构思上的比较与整理得以检查。

在为了在实践事务上作出判断而必须进行探究的人群列表上,我并未将科学家包括进来。但是,略加思考便能显示,科学家必须决定采取什么样的研究以及如何开展研究——这个问题涉及做什么样的观测、开展什么样的实验,以及采取什么样的推理路线和数学计算。此外,他不可能一劳永逸地解决这些难题。他们必须不停地判断下一步最好做什么以便所获得的结论是有根据的,不论结论多么抽象或具有理论性。换言之,科学探究的活动,不管物理上的还是数学上的,都是实践的一种式样;从事实际工作的科学家最主要是一种实践者,他们不停地作出实践判断:决定要做些什么以及采取什么手段来做。

关于最好做什么的思虑结果,显然不能等同于为之而开展思虑性探究的那种最终成果。因为最终成果是某种新情境,其中曾引发思虑的那些困难和麻烦已得到处理,现在不再存在。要达到这种客观目的,不可能通过心态上的变戏法。它是一种唯有借助实存变化才能实现的目的。思虑要解决的疑问是:为了实现这些变化,要做些什么?它们是达到所要求的那种实存重构的手段;更确切地说,造成这些行为之开展的那些探究和决定是工具性的和居间性的。但是,应该做什么,这取决于既定情境中所存在的那些条件,因此要求一种宣告式或宣言式命题:“现实条件是如此这般的。”这些条件是推论根据,可通向一种宣告式命题:如此这般的行为是思虑之后,发现能够在所探明的事实条件下最有效地产生欲求成果的。关于其中所包含的事态的宣告式命题,提出了在达到所欲求目标时必须克服的障碍,以及能够加以利用的资源。它们规定了有利以及不利的潜在性。它们发挥着工具性的机能。提出现存条件应该如何得以处理的那些命题,与那些规定现存条件的宣言式命题在机能上相互补充。涉及程序的那些命题,并不承载实存性或事实性质料。它们的一般形式为:“如果如此这般的路线在现存场合下得以采纳,可能结果就是如此这般。”从逻辑上看,有关行动方法的这些假说的形成,涉及推理,或者由一系列宣告式命题规定概念质料之间的关系。因为很少有首次想到的某个程序可以直接拿来用,它必须得以发展;这种发展构成了理性论说,其在科学实践中通常采取数学计算的形式。

在对刚刚所讲的提出阐释之前,我将正式归纳一下:在对实践事务进行思虑和有根据决定的每一种情境下,都涉及逻辑上的什么东西。有一种实存情境是这样的:(a)其构件变动不居,以至于无论如何都可能会有某种不同的东西在未来发生;(b)未来将会存在什么样的东西,部分取决于引入了哪些其他实存条件,以与那些已有条件互动;而(c)什么样的新条件得以产生,取决于采取哪些活动;(d)后来的素材受到观察、推论和推理过程中所介入的探究的影响。

我将用来阐释这四个条件的例子是;一个生病的人考虑如何采取正确的方法才会康复。(1)身体变化在发生着,这无论如何将产生某种实存结果。(2)可以引入新的条件,用以决定其成果——要考虑的难题是:它们是否应该被引入,以及如果要引入的话,该引入哪些,又该如何引入。(3)思虑之后,生病的这个人相信他应该去看医生。带有这种意思的命题相当于一个结论,即探访医生的后果有可能引入将会产生所欲求成果的交互性因素。(4)因此,这个命题在现实中被实施之后便引入能与先前存在条件交互并修改原有路线的干预条件,从而对成果造成影响。倘若探究和判断未曾介入,后面的成果将会出现不同——即便是没有康复。

只要是真正的思虑,几乎每一步都有多种选择。每一步,都可以从所出现难题的两个侧面说些什么,或尝试性地肯定些什么。对于过去经验的反思表明:“顺其自然”经常都是不错的。但是,当下的情况属于这一类吗?可能出现资金上的困难;是否能找到一位有能力的医生,或者要去咨询什么样的医生;病人在接下来几天或几周所要做的事情以及医生的建议能否被病人采纳并据以行动,等等。

类似这些事实难题是通过命题来考察与表述的。呈现在命题中的每一事态都能暗示自己的不同行动路线,而如果是真实的探究,此种暗示就必须被表述出来。此种表述或命题于是就必须根据采纳它之后可能出现的后果得以发展。此种发展是以一系列的“如果-那么”命题出现的。如果那个人最后决定去看如此这般的一位医生,由此所导致的那个命题实际上就代表了一种推论,即此种式样的程序更有机会引入一些因素,以通过与现存条件的交互产生一种所欲求的未来实存情境。可以推论,它将为已在运作的那些因素指明一种方向,而倘若放任那些因素,是不会有此种方向的。

被设计出的那些事实难题以及可选行动路线的命题,其内容既非自主的,也非自足的。它们是根据所欲求的未来成果而决定的,因此是工具性的和居间性的。它们就本身而言并非有效,因为其有效性依赖作用于它们之后所导致的后果——只要这些后果实际上源自这些命题所规定的那些运作,而非偶然增附上去的。假设事实命题被表征为“我病得很重”。在所指的语境中,该命题若被认为是终结而完满的,便是要义不明。它的逻辑效力在于它与未来情境的潜在关联。宣告式命题“我应该去看医生“,同样是机能性的。它表述的是一种可能有的运作,一旦得以实施,将有助于在实存性上产生一种未来情境;而假若没有采取那种行动,所存在的情境将具有不同的性状和涵义。可以发现,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主治医生一方面就那些定位和刻画疾病的事实、另一方面就他为治疗疾病所采取的行动路线而作出的宣告式命题。

此种分析,一旦被接受,可以带来一种辨识,即宣告式命题(它们本身就是临时鉴定性判断的结果)作为因素,可以积极地影响那个最终判断的实存主题的构成。最后的那种主题,可能并非原先所希望与意想的。但不论怎样,假若那些依赖干预性工具命题的运作没有发生,其结果与现在相比会稍微不同。根据通常所采纳的对于宣告式命题的解释,说它们会进入它们所“关指”的那个情境的结构之中,这是纯粹的矛盾。但是,这种矛盾源自所采纳的那套理论,而非由于那些命题本身;它是忽视所形成的那些命题的居间性和运作性效力而带来的后果。

根据传统理论,对于我们所讨论的这个例子,有一种标准说法大致如下:把“我病了”和“一个人生病时就应该看医生”这两个命题分别看作三段论的小前提和大前提,由此必然推出结论——“我应该去看医生”。这种解释利用了一种含糊性。它可以看作不过是对于已经作出的一个真实判断的语言呈现。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文本的分析就得以证实了。因为那样的话,大小前提都是对于探究中所获得的决定的一种陈述,涉及事态应该如何才能得到指定方向上的变动。然而,从字面上看,那种解释的意思是:并不存在什么探究以及判断。它仅仅是指问题中的那个人,每当他以为自己生病时,都习惯于不由自主地去看医生。这里没有任何怀疑或不确定性的成分,没有探究,也没有命题的形成。那是一种直接刺激,是根据先前所形成的习惯作出回应。所声称的那个三段论,不过是对于行为上所发生之事从外部强加的一种说法,其中不涉及任何逻辑形式。

这样的情境是重要的,因为经过对照,它可以引出的确出现有判断的那些情境。一个人可能有一种看医生的不变习惯,因为他是虚弱的人,因此并没有运用判断。或者,他可能每当症状严重时倾向于去看医生,然而在这次特殊场合下,他疑惑是否病情严重到了需要看医生的地步。于是,他进行了反思。此外,就具体某个人而言,他不会决定去看任意一位医生;他决定去看某一指定的医生;而且,他可能需要查查看什么医生。他可能有理由认为,自己的资金状况最好靠运气来康复,等等。如此说来,把有关实践的命题还原为单称命题与一般命题的形式组合,这样的解释仅仅适用于对那种未经中间判断直接按照习惯而完成的行为的事后语言分析,或者说对那种已经得以完成的判断的事后语言分析。假若涉及有命题的思虑与鉴定实际上介入了对于“我要去看医生”的决定,那么,实践判断就成为一种因素,用于对起初鉴定性判断所关指的实存质料作最后确定。

我们所选的这个特殊例子,很难用于解决更大的难题。当下的这个问题非常重要,我继续通过一系列的例子来进行讨论。

1.在有些情况下,实践判断要“立刻”确定下一步做什么,以便由于该判断所规定的那种活动而产生具体的实存情境。譬如,一个人注意到一辆机动车向他驶来。他可能不假思索地躲开。此时,不存在判断,也不存在命题。但是,有的情境可能是要引起思虑的。这时,将会对现存条件进行观察(定位其中的问题),并形成行动方案,以应对紧急情况(解决问题)。裁判在比赛过程中所作的决定,可以提供更充分的说明。他必须形成有关观察到的事实以及可用以解释的规则的命题。他对于事实以及可适用规则的评判都可能受到质疑,但至少可以说,他关于“安全”或“出局”的最终判断成为后来存在的事件进程中的一个决定性因素。这一事实表明,比如一个跑垒员在棒球比赛中的动作和位置,并非需要判断的东西。判断的对象是动作发生于其中的那个总体情境。一个击球员或跑垒员做过哪些事情,以及可以适用什么规则(概念),有关这些的命题都是居间性和工具性的,而非终结和完满的。

以上提出的两个例子阐释了适用于判断谓词的“程序工具”一语是什么意思。谓词的主题代表了一种期待中的目标,它是对于实存后果即“即将达到的终结和完结”意义上的目的的一种预见。一个人看到汽车驶向他,他视野上的终点是:躲到一个安全之地,而非安全本身。后者(或其相反情形)乃终结意义上的目的。除非此种预见或期待中的目标是无用的幻想,否则,它的呈现形式就是一种需要执行的运作。类似地,有关比赛中跑垒员的那个命题“出局!”或“安全里”,也是运作性的,因为它决定着跑垒员之后要去做什么以及比赛如何继续。倘若最后结局或终结意义上的实存目的是命题中的一个条件项,它会被视为已经完成了。只有目的充当一种指示性手段,用以执行借以产生现实完结的那种行动,它才不至于自我拆台。

谓词并非对于已经存在的某种东西的“如实”领悟与宣称;它是基于对作为可能成果之条件的那些事实的如实观察,对于所要做的某种事情的估量。同样,比赛中,跑垒员的球门或弓箭手的靶子,有关这些的观念除非能把作为存在的终点记号翻译为所凭借的手段——程序手段,否则就是妨碍而无益的。跑垒员把有关球门的思考当作在不同阶段上调节自己速度等等的手段;弓箭手则结合对于方向和风力的观察,把有关靶子的思考当作射靶的一种导引或指示。“目的”的两种意义,即作为视野的终点与作为客观的界标和完结点的目的,二者之间的不同显著地证明了一个事实,即在探究中,界标并非只是如实地得以领悟和宣称,而是被陈述为一种程序之路。正是由于混同“目的”的这两种意义,有人才认为:实践判断要么是纯宣告式的,要么是毫无逻辑地位的纯粹实践。

2.道德评价也是关键的一点。常见的而且或许还在盛行的一种预设是:存在着本身是目的的一些对象;这些目的以层级排列,从较不重要的到较为重要的,并在行动上具有相应的权威。它出自这样一种观点,即道德“判断”不过是对目的本身的直接领悟,找到它在固定价值体系中的正确位置。这种预设假定除了此种分层级的固定目的,道德主体剩下的唯一选择就是顺从自己的欲望变化。按照本书所采取的立场,作为客观界标或实现物的目的,在判断中的作用是表征一些运作模式,用以化解那种引发判断的可疑情境。而作为视野的终点,它们代表的是行动方案或意图。探究的任务就是:根据那些能决定困境中事实到底有哪些的观察所得,确定那些将化解主体自己所纠缠于其中的困境的运作模式。

道德判断仅仅领悟与宣称某种先定的目的本身,这种观点事实上不过是以一种方式否定真实道德判断的需要与存在。因为根据此种观点,根本不存在问题情境,存在的只是处在主观道德不确定或无知状态的个人。在那种情况下,他的任务并非判断客观情境以确定需要采取什么样的行动路线,才能将其转变为道德上令人满意的正确情境,而不过是从理智上获得一个先定的目的自身。在先前经验中所确信的那些善是质料手段,用以获得一种有关要做什么的判断。但它们是手段,而非固定的目的。它们是有待根据现存情境中所需要的那种行动加以勘定与评价的质料。

认为道德判断关注一个客观的未决情境,而且期待中的目标在判断之中并通过判断被框定为一些起化解作用的运作方法,这样的立场符合一种事实,即因为类似情境的再次出现,那些作为行动方式的一般性期待中的目标得以建立,从而初看起来,似乎可以说在新情境中得到了辨识。但是,这些标准化的“备好了的”命题并非终结性的;虽然是高度可贵的手段,但它们仍然是一些手段,用以考察现存情境以及鉴定情境所要求的行动样式。它们能否适用于新情境以及在新情境中的相关性和重要性这个问题,可能会而且经常的确使它们重新得以鉴定与框定。

3.疑问式命题。疑问是不是某种逻辑意义上的命题,这一点并不经常被讨论。真正提出这种问题的逻辑学家常常认为,它们并非真实的命题。根据本书所采取的立场,所有不同于判断的命题都具有疑问的一面。因为是临时性的,它们不仅容易受到质疑,而且本身有贴切性、重要性和适用性的问题。当事实或概念被认为完全得到确信(不论因为早前的成功使用,还是别的什么理由)时,所产生的是直接行动而非判断。许多事实和观念可以被如此采纳并直接使用,这在实践中是极其便利的事。而把这种实践上的价值转变为确信的逻辑地位,由此走向那种作为自由而连续的探究之大敌的教条主义,这是最为常见的方式之一。

鲍桑奎是公开论及疑问之逻辑地位的较少几位著作家之一。他说,它们只是试探性的,而“试探的判断缺少判断的种差。它没有断定;它没有主张为真;像这样的疑问不可能成为思想本身的对象……它不是理智可以抱有的一种态度。……它是对于信息的需求,其本质是要被引向一个能够产生行动的道德主体”。

所引的这段话涉及此前讨论过的一点,即判断具有双重特征,既作为临时性的鉴定或估量,又作为结论或终结。鲍桑奎所说的话,显然适用于判断的后一方面。由于把所有关于事实和观念的效力与相关性的初步鉴定和评价都从判断之意义中排除出去,他的观点走向了他所达到的那个结论,即探究并非一种判断形式,因此本身并不具有逻辑上的地位。这种立场对于他的许多深远的推论来说,至关重要。

把现实科学工作视为探究的一种,这肯定算不上不科学。同样可以肯定,把科学从逻辑学的领域和范围排除出去,只将其作为一组命题接受下来,而不管它们是根据什么探究方法获得的,这样的一种立场不是能够轻易接受的。日常语言使用“所问之事”,这一表达作为探究所关注之主题的同义语。不论从科学的观点还是常识的观点来看,比起鲍桑奎先生所说的“疑问不可能是思考对象”,更加正确的说法似乎应该是:疑问(在“可质疑与受质疑的主题”意义上)是唯一的“思考”对象。

疑问要求某人采取行动,这样的说法孤立地来看,与本书的立场完全一致。作为鉴定之判断,甚至可能会用以形成向另外一个人所提出的疑问,因为单讲那个被提出的疑问,远远不具有自明性。然而,疑问本身就是讲给另外一个人听的这种说法,忽略了一条基本事实,即疑问是呈现给实存主题的。科学探究可视为“对于信息”的请求。但是,所需要的那些信息并非天然现成的。它要求有判断来决定对自然提些什么疑问,因为它所涉及的事情是:设计出最好的方法来观察、实验及解释概念。

上一种说法,使我们的讨论直接面对那个关于探究与实践判断之间关系的问题。因为,要确定提出一些什么疑问以及如何提出,这种事就是要判断应该做些什么,才能获取为化解不确定情境所必要且充分的事实质料与概念质料。我们只需要想一想律师或医生在某给定情形下的程序,便可以明白他们的问题何以从根本上说,就是要框定正确的疑问——“正确性”的标准就是:能否引出可有效地化解那种激起探究的情境的相关质料。

4.思虑包含于我们所考虑的全部例子中。但是,需要强调,思虑中有一个方面是非常重要的,最好单独地拿来讨论。真实思虑的开展是对可选的活动路线进行设立与检查,并考虑它们各自的后果。这一事实阐明了析取命题与假言命题的机能性。诸如植物学和动物学中的那些分类学体系,包含了大量的析取命题实例。它们曾经被认为代表着科学的终极目标——这一观点可以从关于固定种的经典观点中一致性地推出来。而现在,它们被用作探究活动的有效手段,而且仅仅在此种机能上具有价值;因为任何已知的分类学体系都被认为是弹性的,会不断地得以修正。但不幸的是,逻辑教材习惯于把析取命题作为单独的论题。因此,它们把先前探究所确立的析取命题当作说明性材料,而不管这些析取命题借以确立的那些探究,也不管这些析取命题进一步在其中运作的那些探究。然而,在现实科学工作中,分类学上的析取命题一律被视作纯粹的工具性设置,从而失去了所有的独立性。几乎可以不夸张地说,如果某一个科学工作者着重关注分类法,这在来自高级领域的科学工作者看来,几乎是某种需要蔑视的事情。

析取命题与实践判断相关,因为对于策略之事的思虑,要求:(a)有多选的可能性被设立与探查,(b)它们必须彼此很容易比较。譬如,一个人突然拥有一大笔钱,他在思考该用它做些什么。他的思考毫无意义,除非采取一种形式把手头资金可能有的多选用途建立起来。是把它放到银行里生利息?是投资股票、债券或不动产?或者是用于旅游,购买图书、仪器等等?这些多选项每一个都以析取命题表征为体系中的一员,通过对它们进行分析,问题情境变得具有相对的确定性。

在所给出的这个例子中,很显然,每个命题都形成了一种手段,用以确定要做什么事;而且由此所得到的确定性作为一种手段,可以产生某种最终情境。具体领域内的专家很快可以设立一组选项。对于新情况来说,这些选项是备好了的质料,就像一个工匠手头上会有与自己活动路线相关的一套工具。在此类情况下,判断所要回答的疑问是要采取这组中哪一选项,而不是析取命题的形成。但是,尽管如此,后者仍旧具有工具性。把工具实体化为某种终结而完满的东西,这限制了未来探究,因为它把所要达到的结果受制于一种被认为无法质疑和检查的先见之明。

在此,假言命题与析取命题的关系只需简要地提示一下。每一个可选行为式样的意义,都是根据作用于其上所产生的后果而得以构造的。此种意义的展开是通过推理进行的,其形式为:“如果此种可选项被采用,那么,如此这般那般的后果有望随之发生。”由此衍生的后果,与其他假言命题的后果相比,提供了一种根据以作试探性接受或拒斥。在现实做法中,此类“如果-那么”命题的展开经常不会很长。但是,从关于要做什么的有担保的最终判断的角度来看,选项应该穷尽,而且体系中每一个作为假说的析取命题的展开应该是彻底的。

5.评价。评价一词既作为动词又作为名词,这种永恒的含糊性经常被指出。在其中一个意义上,评价“to value”是指享受,而作为结果的享乐在比喻意义上被称作一种价值。在这些情况下,享乐都是自发地发生的,其中既无反思又无探究。然而,有关享乐的事实,可以从语言上得到记录与交流。由此得来的语言表达式外化为命题的形式。但是,除非出现有疑问,否则,它就只是社会交流;除非所作的交流能够提供用以化解新情境的与料,否则,它就不是命题。不过,如果所提出的疑问是“主题是否值得直接享受”,即如果所提出的疑问关系到是否存在充分根据进行享受,那么,就有一种涉及探究与判断的问题情境。在这样的场合下,“to value”的意思为权衡、鉴定、估量,即“评价”——一种突出的理智运作。每一种方式的理由和根据,必须得到寻求并表述出来。

不容置疑,关于曾经爱过、仰慕过的某些人,关于曾经过于尊崇(有别于估量)的某些对象,会出现此类的情境。这一点对于我们的讨论很重要。因为它们的发生表明,我们仅在一种作为享乐质料的价值成为问题时,才进行评价。这种情况下的命题在逻辑上,非常不同于那些字面上类似的句子:它们仅仅是记录与交流了一个事实,即某种享乐、爱慕或尊崇,在现实中发生了。后面那些“命题”的确记录了事件的发生,但只有在它们成为所开展研究的质料,以便决定它们是否在享乐当时具有辩护理由,或者是否在当前情境下具有辩护理由,才可以说它们具有逻辑地位。我们现在要让自己有这样一种态度吗?如果答案是肯定的,我们后面会不会遗憾?

类似这样的疑问在各种情况下都会出现,从吃一种根据过去经验知道可以直接享用的食物,到严肃的道德困境。要答复这些疑问,要化解所出现的那些疑惑,唯一的方法就是检查那些实存后果;它们是假如有尊崇、仰慕、享乐等的参与,便可能会出现的后果。作为态度来说,尊崇等等都是能动的态度;它们是能够产生后果的行为方式,而后果要得到有根据的预期,就只能是那些运作性条件所带来的后果。有关享乐的事实,只是那些运作性条件之一。它产生后果——正如在吃那种可直接享用的食物时的行为——只能是通过与其他实存条件的交互。因此,后者必须得到独立勘察。要估量它们的可能后果,只能是根据在过去——或者是某人自己的过去,或者是有记载的他人经验——类似情况下所发生的事情。单从外部来看,现存条件并未告诉我们后果会怎样。我们必须查验关联性——通常都是因果关联。关联性随后通过抽象而概括化的概念命题,通过规则、原则、法则来表述。但是,手头那些规则和原则(不论它们如何被测试过)能否适用于所谓的具体情境,这样的疑问总是出现。必须在它们之间作出选择。因此,为了获得有根据的最终判断,必须对原则进行评价或鉴定。

于是,评价性命题对于事实或概念主题来说,并非只是宣告式的。事实可能是不受怀疑的;我肯定在过去享用过这种对象;我现在将直接享用它。某些一般原则可能被认可为标准。但是,无论所出现的事实,还是所出现的标准化规则,它们都并不必然在进行评价时具有决定性作用。它们分别为质料性的和程序性的手段。它们在现有情境中的相干性及重要性,是必须通过探究来确定的事,之后才会获得有根据的评价性鉴定。

这样的评价性判断显然是实践判断中的一例;或者严格来说,所有的实践判断都是评价,专门根据条件(这些条件因为是实存性的,总是会运作的)所产生的那些被鉴定过的结果去判断要做些什么。越是强调直接的享用、喜爱、爱慕等等本身是天然的情绪冲动,就越能清晰地看到:它们乃是(交互)行为的式样。所以,决定是否在某已知清境中沾染或放任它们,就是一种实践判断——判断应该去做些什么。

对于逻辑理论来讲,更为重要的一点是:这些评价性判断(正如在前文对于判断的讨论中所显示的那样)促进了所有最终判断的形成。没有任何探究是不包括实践判断的。科学工作者一直都在鉴定从自己的观察以及他人的发现中收集到的信息;他必须鉴定它与所要开始之问题以及所要开展之观察、实验和计算活动的关系。当他在理解的意义上,“知道”包括法则在内的概念质料体系时,他必须估量它们作为所要开始之特殊探究的条件的相干性及效力。许多逻辑教材谈到科学方法时,显得相对无效(或至少是不够有效),或许最大的根源就是因为没有把所要阐明的质料,与借以获得它们的那些运作,以及它们所暗示、指出和有助于指引的未来运作联系起来。

6.欣赏。一个已被强调的事实,是价值判断不能等同于说如此这般一个人唤起了爱慕与喜爱,或者说,如此这般的一个事件或对象过去或现在得以享受。这些“命题”仅仅具有道德意义上的真理属性;就是说,与“有意的谎言”相对立。然而,这些命题可以变成价值判断或评价中的构件。在它们呈现这样的状态时,被用作质料手段以确定某一指定人或行为是否应该受到爱慕,或者某一指定对象是否应该被享受。当把陈述句“我喜欢这幅图”变换成命题“这幅图很美”时,议题转向了作为对象的图画。为了有效,后面这个命题必须建基于看得见而且可证实的图画对象的性状上。它一方面依赖于对可观察特性进行甄别,另一方面依赖于当被阐明后构成美之定义的那些概念意义。这些陈述句与直接的非判断性美学经验的存在之间决不冲突,甚至可以说,真正的美学判断必须产生自后者。但是,直接经验并非表达在陈述句“我喜欢它”之中。对于它的自然表达,不如说是观察者的态度或者一句感叹。

以上所述关系到一个话题:欣赏。它并非纯粹的享乐,而是把享乐作为那些构成欣赏之先前过程与反应的完成。这些先前的状态或运作包含有反思性观察,伴有分析性与综合性的东西,伴有对于关系的甄别与整合。真正的欣赏朝向一种表征性主题。它不表征所欣赏对象外部的某种东西。所谓的这个对象,表征着导致它作为实现物或完成性终结而产生的那种东西。因此,欣赏与偶然发现或失去的不经意享乐具有根本的不同。

“高潮”、“顶点”、“极致”这些词所指的是完成性对象。任何可以此类名字称谓的对象或事件,都从本身涉及此前所发生之事。这些词所表明的并非仅仅是先前的东西出现在顶点到来之前,而是说先前的东西在自身成果上有了转折性结局。不论哪里,只要有欣赏,就有一种性状被提升,这种性状是由于所欣赏对象与其偶然条件之间的内在关联而产生的。它的对立面不是不喜欢或不享受,而是藐视——对于一种结果或产物与其作为果实而产生于其中的那些条件和努力之间的关联的贬损。一个人几乎自动地喝水来解渴。如果他正在一片贫痔的土地上旅行,估量一下哪里可以发现水,然后去现场止渴,他就对经验有了一种被提升的性状。水得到了欣赏。而当所有需要做的不过是打开水龙头、用一只杯子接水时,水是不会得到欣赏的。他的经验具有一种表征性品质,代表着一种结束、一种完成。

因此,在欣赏之中包含评价性成分。因为这些对象并非单纯界标意义上的目的,而是“实现”意义上的目的:“满足”一词的字面意义,即是指某种有缺陷的东西“足够用”。所以,每当主题经历一种发展和重构,从而导致一个令人满意的整体时,就能发现欣赏性判断。我们引用下面一段话来说明这里所讲的意思:“经典热动力学形成了一套有条理而且非常精致的理论,于是有人可能会想,对于它的任何修改都是不可能的,因为那会引入随意性的东西,从而完全破坏其中的美。实际情况却不是这样的,因为量子力学现在已经达到了一种形式,使它能建立在一般法则之上。它虽然还不够完整,但要比处理同样问题的那种经典理论更加精致和迷人。”

“美”,“精致”这些词清楚地显示,这里的情况属于欣赏。只需要对上述段落略加分析便能明白,那种理论的精致和美是因为其主题把多样性的事实和概念呈现为一种极致和谐的秩序。科学这样的理智活动具有与美术完全一样的欣赏向度,每当探究达到一种终结点,导致其产生的那些活动和条件予以实现,就会出现那样的欣赏向度。没有那样的向度(有时它们会很强),任何探究者都无法找到那种表示其探究已达到终结点的经验性标记。

然而,欣赏性判断不能混同于最后的终结点。每一种复杂的探究都有一系列可谓相对完整的阶段作为标志。因为,复杂探究包含一大堆的子问题,而每一个子问题的解答都是对某种张力的化解。每一种这样的解答都是对主题的一种提升,它与得以统一化的那些不一致和相互冲突的条件的数量与多样性成正比。所发生的这些完成性判断在种类上,与那些通常所谓的美学判断并无二致,它们构成了任何事业推进过程中的一系列路标。它们是对于所达到的事实质料上的融贯性以及概念质料上的一致性的标记。实际上,它们在作为线索与给出指示方面,具有非常重要的机能,以至于所带有的那种和谐感很容易被认为证明了其中主题的真实性。这种错误得以产生,是因为把对于和谐与相融的感觉孤立于借以把差异性素材结合为融贯统一体的那些运作。那种在探究活动中发挥重要指引作用的、对于相融的直接经验,转而成了客观真理的准则。

此种实体化做法已经影响到了三种最为一般化的欣赏形式,从而产生了作为本体绝对者的善、真和美。这些绝对者的现实基础是对具体极致性目的的欣赏。就理智的、美学的和道德的经验来说,对于某些未定的实存性条件的客观完善得以实现,而且是如此全面地实现,以至于最后的那种情境显得特别优秀。有一种强调意义上的判断:“这是真的、美的、善的。”而一般化的最终成形,是根据大量这样的具体实现。是真的、美的或善的,这被认为是各主题的共有特征,尽管在现实构件上存在很大差异。然而,它们毫无意义可言,除非能够表明某些主题明显是通过执行适当的运作,对于某类先前的不确定情境所进行的极致性完善。换言之,善、真、美是抽象名词,代表着那些属于现实中极致性达到的三类目的的特征。

经典理论把所获致的目的转换为目的本身。它之所以这样,是因为忽略了借以实现所谓成就的那些具体条件和运作。有一些特质标志着主题能够成功地化解理智探究、艺术建构及道德活动中的难题,但它们却被隔离于那些赋予其地位和涵义的条件之外。经过如此隔离,它们必然得以实体化。离开了借以达到后果的那些手段,它们被当作那些运作于探究、艺术创作和道德操行中的外部理想和标准,而事实上,它们不过是一般化结果。这种实体化总是发生于那些终结性的具体目的被上升为“目的本身”的时候。

真、美、善这些一般化的抽象概念,对于探究、创作和操行具有真正的价值。就像所有真正的理想一样,它们是一种限制性的指引力。但是,为了发挥其真正的机能,它们必须被看作对现实情况中一定要得以满足的具体条件和运作的提示。在充当这样的一般化工具时,它们的意义便显示在进一步的使用中,同时在这样的使用中得到阐明与修正。譬如,“真理” “是真的”的抽象意义已经随着实验探究方法的发展而改变了。

最后,我们再来看上文所提到的、似乎与实践判断这一概念相伴的悖论。先不管悖论问题,关于思虑的理智地位只有两种选择:要么承认在思虑期间所形成的居间性的、试探性的命题,可以对它们所关指的那个主题产生决定性的影响;要么否认它们具有所有理智上的地位和相关性。假若采纳第一种解释,就会出现明显的悖论。这一点看起来是矛盾的,仅仅是因为从之前有关命题本性的那种观点来看,即它们是纯宣告式的,而且此种宣告力是终结而完满的。假如可以承认(即便是作为假说),它们所宣告的那些东西是需要而且最好是执行某些运作以便由此获致一个可以有根据断定的最终主题,情况会变成完全不同的样子。因为基于这样的考虑,认为命题就是一些用以确定它们所关指的那个主题的因素这一观点,正是我们所期待的,没有任何悖论。

如果我们在这方面注意到“关指”一词带有某种含糊性,或许其中的难题就能得到澄清。一方面,命题被认为是关指并不作为命题条件项出现的某种东西;另一方面,它被认为是关指命题中的一个条件项,通常关指的是表达所谓肯定或否定的句子中作为语法主词的那个条件项。例如,一个人探究与某个棘手的外交问题有关的主题——他的探究整体上是关指这个棘手情境。在探究期间,他提出一些关指事态以及有关国际法之规则的命题;而事实和规则都明显地是那些命题中的构件。但是,这些命题关指(或指涉)的,是并非作为任何命题之构件的主题。它们的要义和效力在于它们所关指的那个东西、那个它们用以确定的情境,而且那是一个并不作为任何命题之条件项而出现的情境。

其结论是:评价之作为实践判断并非一种可与其他种类对立的特殊类型的判断,它们不过是判断本身的一个固有向度。在有些情况下,最要紧的问题会直接关注对实存作为手段的正负能力(资源和障碍)进行鉴定,直接关注对作为期待中的目标而出现的那些可能后果的相对重要性进行鉴定,因而评价的向度就是占据支配地位的一种。此时,有一些判断在相对的意义上可以称作评价性判断,以区别于其他评价向度占据次要地位的判断的主题。但是,每一个判断中必然包含对于用作主词-与料的存在以及谓词-可能性(或期待中的目标)的观念进行选取,评价性运作内在于判断本身之中。情境越成问题,所要开展的探究越彻底,其中的评价向度就越明显。在科学探究中,为了确定与料,为了使用观念和概念(包括原则与法则),必须开展实验,这已暗暗地把评价性判断和实践判断的同一作为一种指引性假说。实际上,本章可算是一种呼吁,呼吁逻辑理论要符合科学实践的现实,因为在后者中,如果没有关于做与制的运作,便不存在任何有根据的确定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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