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而上学(6-8)(选)

 

 

 

1、我们是在寻求现存事物,以及事物之所以成为事物的诸原理与原因。健康与身体良好各有其原因;数学对象有基本原理与要素与原因;一般运用理知的学术,或精或粗,均在研究诸原因与原理。所有这些学术各自划定一些特殊(专门)实是,或某些科属,而加以探索,但它们所探索的却不是这些实是的全称,亦不是这些实是之所以成为实是者,或那一门类事物之怎“是”;它们以事物之本体为起点——有些将怎是作为假设,有些将怎是作为不问自明的常识——于是它们或强或弱的,进而证明它们所研究的这门类中各事物之主要质性。这样的归纳,显然不会对本体或怎是作出任何实证,只能由某些路径稍使暴露而已。相似地,各门学术都删略了这一问题;它们所研究的这门类是否存在;这问题与阐明事物之究竟和事物之实是,属于同一级的思想活动。

因为物理之学和其它学术一样,专研一个门类的事物,这故物理之学既非实用之学,亦非制造之学。凡物之被制造,其原理皆出于制造者——这是理知或技术,或某些机能;凡事物之被作成者,其原理皆出于作者,——这是意旨,意旨之所表达,亦即事物之完成。如谓一切思想必为实用、制造与理论三者之一,则物学应是一门理论学术,但它所理论的事物,都是那些容受动变的事物,其本体已被界说为不能脱离物质而独立。现在,我们必须注意到事物的怎是与其定义,若无定义,研究是徒劳的。至于在被界说之事物中其“什么”(怎是)应予说明者,可以“凹鼻”与“凹”为例。两者的分别就在“凹鼻”必须与鼻的物质相结合,而凹则能离感觉物质而独立存在。假如一切自然事物的本性皆可比拟于凹鼻——例如,鼻、目、脸、肌、肉、骨、与一般的动物;叶、根、干、与一般的植物(因为这些都常具有物质,必需与动变相涉而后能为之完义);这是明显的,我们对于自然诸对象必须如何探索并解释其“什么”(怎是),而关于灵魂(作为一自然对象)的研究也应属之自然学家,灵魂在某一意义上讲,它不能脱离物质。

由于这些考虑,这该已明白,物学是一门理论学术。数学也是理论的;但其研究对象是否不动变而可脱离物质,此刻让不清楚;可是有些数学定理是先假定了数理对象为不动变而可离物质,然后建立起来的。但世间倘有一些永恒,不动变而可脱离物质的事物,关于这一类事物的知识显然应属于一门理论学术——可是这并不属之物学,也不属于数学,而应属之一门先于两者的学术。因为物学研究可独立而非不动变的事物,数学的某些部门研究不动变而包涵于物质之中不能脱离物质的事物;至于这门第一学术则研究既是独立又不动变的事物。一切原因均须具有永恒性,而于比为特重;这一门学术所探求的原因,于我们看来就很象是神的作用。这样,理论学术就该有三门,数学、物学、以及我们可称之为神学的这一门学术,因为这是明显的,如果神存在于某处,那就该是在这些事物中了。最高学术必然研究最高科属。理论学术既优于其它学术而为人们所企求,则这一门就应优于其它理论学术而更为人们所企求。人们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这门第一哲学是统究万类的普遍性学术抑或专研实是这一科属;在这方面,即便是数理各门也并不全然相似——几何与天文各研究某些特殊事物,而数理则普遍地应用于这些专门学术。我们答复说,假如自然所成各物以外别无本体,则自然科学(物学)将是第一学术;然而,世间若有一个不动变本体,则这一门必然优先,而成为第一哲学,既然这里所研究的是最基本的事物,正在这意义上,这门学术就应是普遍性的。而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包括其怎是以及作为实是而具有的诸性质者,便将属之于这一门学术。

2、实是这全称名词前曾说过有几种命意,其一为属性偶然之是,另一为真是(非是为假),还有各范畴(例如怎是、质、量、地、时,以及实是所有相似的命意),此外,则为潜在之是与实现之是。在实是的这许多命意中我们先须说明,关于偶然属性不能作成科学研究。事实上也没有一门学术——实用之学,制造之学,或理论之学——自投于这种研究。一方面,建造一幢房屋,当初并没有建造那些与之俱来的许多属性,这些属性不胜列举;已造成的房屋对于有些人很洽意,于另一些人则受到了损害,另有些人又觉很合实用,总之,这些都是无关这一实是的题外事物;建筑术的目的全不在这些事物。同样,几何学家并不研究诸图形的偶然属性,求得三角形诸角之和等于两直角的通理以后,就不问各三角形间的偶然差异。属性,实际仅是一个名词;这是自然间的遭遇。在这里柏拉图正不错,他说诡辩是专讨论“无事物”的。因为诡辩派的论题老是纠缠于事物之属性;例如“文明的”与“读书的”为同抑异,以及“文明的哥里斯可”与“哥里斯可”是否相同?以及每一事物并不常是而今是者,是否便当成是,由兹而引致(悖解)的结论,说假如文明人而成为读书的,读书人就必然成为文明的,——以及一切类此的辩论;属性显然切近于“无是”。从下面的论题看来这也是明显的:凡现存的事物其生成与消失必有一个过程,而属性事物则不然。然而,我们还得尽可能的追踪偶然属性之本质与其来由;也许因此可得明白何以不能成立有关属性的学术。

在现存事物中,有些保持着常态而且是出于必然(不是强迫意义的必需;我们肯定某一事物,只是因为它不能成为其它事物),有些则并非必然,也非经常,却也随时可得而见其出现,这就是偶然属性的原理与原因。这些不是常在也非经常的,我们称之为偶然。例如,在犬日(伏天)而起风寒,我们就说这是偶然,若逢酷暑则不谓之偶然,就因为犬日季节自古以来常热而不常冷。人之色白为偶然(因为人脸不必常白,亦不必众人皆白),但人之为动物则非偶然属性。建筑老使人健康为事出偶然,因为使人健康乃医师的本性,不是建筑师的本性,——这只是碰巧,那个建筑师也是医师。又,一个厨司,为了使人高兴,将所煮菜肴加以装点,但这不是厨司的正务;所以我们说“这是一个‘偶然’事件(附带事件)”,在某一意义上讲,这可以说是那厨司做的,在单纯的厨司本义上讲,这不是他做的。于其它事物总可以找到产生这事物的机能,但对于偶然事物是找不着这样相应的决定性机能或其制造技术的;因为凡是“偶然”属性所由存在或产生的事物,其原因也是偶然的。所有事物并不都是必然与经常的存在或发生,世间大部分的事物只是大多数如此而已,所以,偶然必定是存在的;例如一个白人,并不常是也非大多数是文明的,只是有时遭遇着一个文明的白人,这就应是偶然属性(若说这个不对,那么世间一切将尽成必然)。所以,这必定是出乎常然的物质才得成为偶然属性的原因。

再有一个问题,或许所谓即非经常又非大多数如此的事物实际是没有的。我们必须以这问题为讨论的起点。确定地,这是不会没有的。那么,在这些以外,世上当另有或然的与渍物制造者"。偶然的事物。然而事物倘只是大多数如此而已,那么,世间又究竟有无经常事物,与永存事物呢?这些当俟以后再行讨论。但因一切学术都只研究那些经常的或是大多数如此的事物,研究“偶然”这一门学术是明显地没有的。(因为除了经常与大多数如此的事物以外,人们怎能互相教授与学习?例如,水、蜜溶浆于一伤寒病人有益,这是大多数如此的。)至于那些反乎常例的事物,学术上是无法陈述的;譬如说在新月初生的一晚,可遭遇什么些事情,我们所能陈述的总只是经常在或大多数在新月初生之晚所遭遇的事情,假如请问在那一个新月初生之晚不遭遇这事情,这就无法陈述;偶然就是反乎这样的常例的。这里我们已说明了什么是偶然属性与其发生的原因,也说明了这是没有那一门学术加以研究的。

3、明显地,没有生灭过程而生灭的原理与原因该是有的。假如没有,那么一切事物均将尽成必然,因为一切进入了生灭过程的,其生灭就成为势所必然。甲事是否发生?倘有乙事,甲事会发生;不发生乙事,甲事亦不发生。而乙事是否发生,则须问丙事。这样从头历溯,节节逼近,无论多么悠远的事,总可追踪到现今。于是这人将暴死,或因病而死,若他出门;他将出门,若口渴;他将口渴,若遭遇某事;这样追溯着到现在这一事情,又继续追溯到更远的事情,出门由于口渴,口渴由于喝酒;酒是可喝可不喝的;因此他或是必然死或必然不死。相似地,假如再往前追溯,这一类记录也同样好用;总之过去的条件存现于此刻的事情。每一将来的事情都将是“必然的”;活着的人必然有一天他将死亡;因为在他有生之日,某些条件,如与生活为对成的死亡因素已进入他的生体之中。但他将死于疾病,或忽然暴卒,则尚未确定,这还得看其它遭遇的事情。这该清楚了,一切追溯将有时而碰到一件未定的事情。这样追溯就得停止,而事情之所必然的原因,也无可更为远求了,这未定之事就将是“偶然”的基点。然而关于或然(机会)事件,对其起点与原因,这样的追溯终将何以为之系属——属之于物质,(物因),抑作用(极因),抑动能(动因)——这必须谨慎地予以考虑。

4、我们已充分说明了属性(偶然)之是的性质,现在不复赘叙。实是各类中有以“真”为“是”,以“假”为“非是”者,其“真假”应依“组合与析离”为断,复合词之真假应依其各部分的对反搭配为断,凡主题与其云谓相合的为之组合而予以肯定,苟两者相离则不为之组合而予以否定者,这些就是真实;至于虚假判断便与此相反(这里引到另一问题,我们如何于事物发生离合之想;所谓合,我的意思不是串联而是成为合一的整体);这里真与假不在事物,——这不象那善之为真与恶之为假,存在于事物本身——而只存在于思想之中;至于单纯的诸怎是,则其为真为假(“是”与“非是”)便不在思想之中。——在这里所涉的问题,我们须俟以后再考虑。但其组合与析离所成的真假既只在思想而不在事物,因为思想可以将主题的怎是或其某一素质,量,或其它范畴加之于主题或从主题取去,依照这样的意义,真与假已是原事物以外的另一类“是非”,那么属性之“是”与真假之“是”均无庸置论了。前者原为未必之“是”而后者亦仅为思想的演变,两者都是“实是”的支族,并不能作为诸实是中独立的一类。于是让我们搁开这些,而研究实是之所以为实是的原理与原因。[实是有几种命意,这在讨论各种名词涵义的时候已说清楚了。

 

 

1、在先前集释名词时,我们已指陈过事物之称“是”者有几种涵义。“是”之一义为一事物是“什么”,是“这个”;另一义是质或量或其它的云谓之一。在“是”的诸义中,“什么”明显地应为“是”的基本命意,“什么”指示着事物之本体。因为,当我们举出一事物的素质时,我们举其是善是恶,不举其为三肘长或为一个人;但若说这是“什么”时,我们不说是“白”或“热”,亦不说“三肘长”,而说这是“人”或“神”。其它的所谓“是”就因为那是这“基本之是”的量或质,或其变化,或对这事物有所厘定的其它云谓。这样,人们又可以请问“行”、“坐”、“健康”以及相似的其它词语是否也各自存在?这些没有一件能脱离本体而独自存在。假如有所存在,则存在的实际是那个或行、或坐、或健康的事物(人)。这些所以看来比较的实在,正因为在它们的底层存有某一确定的事物(即本体或个体)为主题,而它们则为之云谓;假如没有“这个”,我们就无从使用“好”或“坐着”这一类词语。明显地,这是由于这一范畴之为“是”,而后其它范畴也得以为“是”。所以取消一切附加的涵义,而后见到单纯的原称,则本体才是“原始实是”。

事物之称为第一(原始)者有数义——(一)于定义为始,(二)于认识之序次为始,(三)于时间为始。——本体于此三者皆为始。其它范畴均不能独立存在,则本体自必先于时间。每一事物之公式其中必有本体的公式在内;故本体亦先于定义。于认识而论,我们对每一事物之充分认识必自本体始,例如,人是“什么”?火是“什么”?然后再进而及其质、量或处,我们必须先认识其怎是,而后可得认识质或量等每一云谓之所以为是。

所以从古到今,大家所常质疑问难的主题,就在“何谓实是”亦即“何谓本体”。也就是这个问题,有些人主于本体只一,另有些人谓这不止一,有些人主张其为数有定限,另有些人谓其数无定限。因此,我们必须基本地概括地探求义属本体的实是之本性。

2、最明显地,一般人辄以实物为本体;所以我们不但于动植物及其部分均称本体,于火、水、地一类自然实物以及所有由此组成的实物(整体或其部分),例如,天宇与其各部分,星月与日也称本体。但,是否就只这些是本体,抑另有其它?或所有这些,只有其中一部分是本体抑另一部分也是;或这些全不是本体,别有其它事物才是本体?这些必须予以考虑。有些人就认为实物之外限,即面、线、点、单位是本体,而且这些较之实物或立体更应是本体。

又有些人认为除了可感觉事物以外别无可为本体,但另有些人则想到了永恒本体较之可感觉事物其数既更多,而且也更为实在;例如柏拉图阐明了两类本体——通式与数理对象——与那第三类可感觉实物的本体并存。而斯泮雪浦制作了更多种类的本体,以元一为始,为各类本体假定了许多原理,其一为数之原理,又一为空间度量原理,另一为灵魂原理;照这样发展着,他增加了本体的种类。又有些人说通式与数本性相同,其它事物由此衍生——如线与面等——一直到宇宙本体和可感觉事物。

关于这些,我们必须考察那一个论点真确,那一个错误,以及本体究竟是些什么,可感觉事物以外有无本体,以及可感觉事物如何存在,是否有脱离可感觉事物而自存的本体,或绝无或可有(如可有,则何以能存在,怎样存在)。我们必须先简叙本体的性质。

3、“本体”一词,如不增加其命意,至少可应用于四项主要对象;“怎是”与“普遍”与“科属”三者固常被认为每一事物的本体,加之第四项“底层”。这里我所说“底层”(主题),是这样的事物,其它一切事物皆为之云谓,而它自己则不为其它事物的云谓。作为事物的原始底层,这就被认为是最真切的本体,这样,我们应得先决定底层的本性。一个想法是以物质为底层,另一为形状,而第三个想法则是两者的组合。(举例以明吾意:物质是青铜,形状是模型,两者组合是雕象,那完全的整体。)假如认为形式先于物质而更为切实,同样理由,这也将先于两者的组合。

现在我们已概括了本体的性质,显示了它可以底层为主词而其它一切即便为之云谓。但问题还没有明白;这说明不充分,而且有些模糊。照这说法物质将成为本体。要是不照这样说,我们又难于别为之措辞。一切都剥除了以后剩下的就只是物质。因为其余的既是实物的演变,产品,与潜能;而长,阔,深又是度量而不是本体;这些毋宁是本体的基本演变而已。然而作为实体外限的长,阔,深被取去以后,形状就不能存在;(度量不是本体,那么这以度量为主的形状也非本体。)照这样来研究这问题似乎只有物质是本体。这里我所指物质,它自身既不是个别事物也不是某一定量,也不是已归属于其它说明实是的范畴。这些范畴都各有所云谓,其所云谓的实是亦各异。因为一切其它事物用来说明本体,而这里所标指的是物质;所以终极底层自身既不是个别事物,也不是某一定量,也不是具有其它正面特性的事物;并且也不是这些的反面,因为反面特性也只有时偶尔附随于物质。

于是,我们倘接受这观点,物质就应是本体。但这是不可能的;因为本体主要地是具有独立性与个别性。所谓本体,与其认之为物质,毋宁是通式与通式和物质的组合。而通式与物质的组合是可以暂予搁置的,它的本性分明后于通式。物质在这一涵义上也显然为“后于”。我们又必须考察第三种本体(通式),因为这是最迷惑的。

有些可感觉事物一般是被当作本体的,我们必须先予顾视。

4、大众修学的程序,宜必如此——经由个别的感觉经验所易识的小节进向在本性上难知的通理。如同我们的行事应始于个别之小善,而后进于所有个别尽为称善的绝对之大善,我们的研究也当始于各自所能知,而后进求自然之深密。这里于某些人们所能知而且认为是基本的道理,世人往往不易尽晓,而且其中也往往颇不切于实际。但我们必须在这些不甚了了的知识中,各就其少有所知以为始,进而试求那宇宙绝对不易的大义。

开头我们就说明了决定本体的各个项目,其中之一即所谓“怎是”,我们现在必须研究这个。让我们先做些言语上的诠释。每一事物的怎是均属“由己”。“由于什么”而成为“你”?这不是因为你文明。文明的性质不能使你成为你。那么“什么”是你?这由于你自己而成为你,这就是你的怎是。但这于“怎是”,还没有说得完全明确;所以为“面”与所以为“白”是不同的,因此,白性之由于表面就不能作为“由己怎是”,但若复合起来说“由于这是一白面”,这也不是面的怎是,因为以“面”说“面”是不能解释原事物的。说明一名词不应该用原名词,应该用别的字来表示它的涵义;怎是的公式也得如此。因此释一“白面”就说这是一“平滑的面”,以平滑释白,白与平滑因相同而成一。

但因为说明其它范畴的复合词是有的(每一范畴例如质、量、时、处与动作均有一底层),我们必须研究是否每一范畴各有怎是公式,例如“白人”这样的复合名词亦有其怎是。试以X代表复合名词。什么是X的怎是?但,这可以说仍不是一个“由己”的说明:作为一个主词的由己云谓有两例是不合格的,其一为增加一个决定性名词,另一为缺少一个决定性名词。前一类的例就象要解释“白”的怎是,却陈述了那白“人”的公式,这就多了一个决定性名词。后一类的例,譬如以X代表“白人”而解释X为“白”,主词中另一个决定性名词被删除了;白人诚然是白的,但他的怎是却不在其成为白。

然而所由为X者,是否确为一个怎是?不是的。怎是应为某一事物确切的所是;当一个主题附加了另一个属性时,这复合词便不再确切地是那原来的“这是”(个体),例如“白人”就不能确切地作为那个“这是”,因为这些“这是”(个体)只能属之确切的本体。那么只有那些事物,其说明可成为一个定义的,方得有其怎是。但,这并非每字与其说明相同就算定义(若然如此,则任何一组的字都将成为定义;这象伊里埃也可以说是某一物的定义了)。这必须对一事物于基本上有所说明才可以。基本事物均不能以另一物来说明某一物。凡不是科属中的品种之一,就不会有(科属之)怎是——只有各个品种才能具此怎是,因为这些不仅由于参与(科属)而获得(科属的)偶然属性或秉赋,(而是具备了科属的怎是的)。至于其它一切厚物,若得有一名称便也得各有一个如其名称的公式——即“某主题具有某属性”——

或不用这简单公式,另用更精确的公式,可是这些总不是定义,亦非怎是。或者,如某物是什么,其定义可以有几种命意?某物是什么,其一义为本体与“这个”,此外各义就是量、质等诸云谓。一切事物都各有其“是”,但其为是各有不同,或为之基本之“是”,或为之次级之是;某物是什么?其原义所指为本体,其狭义则指其它范畴。如我们常问其质若何?所以质也是一个“什么是”——可是这“是”就不是单纯的原义,而却象“无是”的例,有些人假借言语的机巧以“无是”为是——这非复单纯的本是,而只用以是其所是如“无是”者而已;质也如是。

无疑地,我们必须研究怎样使问题的每一方面都说明白,而不超过这问题的实际。现在这该明白了,不管我们用什么言语,“怎是”象“某物是什么?”一样,其初级原义总得隶属于本体,其次级命意则属于其它范畴,如一个质或一个量。我们说这些“都是”,那就必须是双关语(同语异义),或则于“都是”的命意上有所损益(例如我们说,凡所不知也是知),——事实应是这样;我们用这“是”字该既不含混也不取双关,但确象我们应用“医务的”一字,其义相关于同一类事物,而所指的事物则没一件相同,然而却毫不含混;因为一位病人,一次手术,与一件医疗器具同称为“医务的”,其所示固非同一事物,却相关于一个共同目的而毫不含混。

在两个叙事方式中,你用那一方式并无限制;这是明显的,定义与怎是均在基本上以单纯涵义隶属于本体。它们亦可属之其它范畴,只是在那里的涵义就不是基本的了。可是这样说,每字之定义并不必然就相同于其任何公式;这只能相同于某一特殊公式;假如这是某一成为“元一”的事物,就只有那作为元一的主要公式才能满足那成为元一的定义之必要条件,象“伊里埃”那样的一堆字,或紮攏的一捆棍棒,都不满足元一的要义。现在所称为“是”的事物,其本义是指“这个”,其别义则指量,又指质。即便是“白人”(这样的复合词)可有一公式或定义,然其涵义与“白的”定义或“本体”的定义迥然不同。

5、假如有人否定附加一个决定词的公式可以成为一个定义,这样的疑问就来了,两合而不单纯的名词如何能加以界说?因为我们若要说明复合词就得增加一个决定性词语。例如鼻与凹与凹鼻,鼻与凹两者互相结合而成为凹鼻,凹鼻成为鼻之本性,不是凹性所偶然赋与的属性;这不象加里亚的白脸或人的白脸之出于白性(只是加里亚是人而碰巧又是脸白),却象是“雄性”之属于动物和“等性”之属于量,以及所有这些“由己属性”之已成为主题的秉赋一样。这样的秉赋已包涵在那个主题的公式或名称之中,没有这个,我们就无法说明那个主题;例如白可以脱离人来加以说明,我们无法脱离动物来说明雌性。因此,对于这些事物或是没有怎是与定义;若是有的,这些就得出于以前所举的怎是之别义。

但关于这些,又有第二个疑问。假如我们说凹鼻就是塌鼻,则“凹”将与“塌”成为相同;但是凹与塌并非相同(因为“塌鼻性”是一个由己属性,不能离事物而独存,它实际是“凹性在于鼻”),所以要就不说塌鼻,要说塌鼻的话,塌鼻的解释当是一个凹鼻性的鼻,就得说两回的鼻。这样一类的事物欲求得其怎是是荒谬的;假如要问什么是塌鼻性的鼻,解释又得加一个“鼻”,这样就得无休止的重迭。

于是,清楚地,只有本体可作定义。假如其它范畴也可界说,这就必须包含有一个决定性词,例如质就得这样来作界说;奇(数)不能离开了数而为之界说;雌(动物)也不能离开动物而为之界说。在以上各例(当我说“为之附加一决定性名词”实际就是沓语),若然,两合名词,如“奇数”也是不能予以界说的(因为我们的名词或公式就是不真确的,只是大家不注意而已),假如这些也是可界说的,那就得别有界说方法,或是象我们前已说过的道理,定义与怎是有本义与别义而不止一个涵义。所以在一方面说,除了本体之外,不能有定义,也不能有怎是,在另一方面讲,其它事物也可有定义与怎是。于是,消楚地,定义是怎是的公式,而怎是之属于本体,或是惟一的或是主要地与基本地和单纯地属之于本体。

6、我们必须研究每个事物与其怎是之同异。关于研究本体是有益的;因为一般认为每一事物不异本体,而怎是即各事物之本体。现在,在属性复词上,事物与其怎是一般认为是相异的,例如白人异于白人的怎是。若说它们相同,人的怎是与白人的怎是也得相同;人们既说人就是白人,那么白人的怎是与人的怎是该相同。然而,属性复词的怎是,也许并不必相同于单词的怎是。外项与中项的成为相同并不是这样的。也许,再个属性外项应可成为相同,例如白的怎是与文明的怎是;可是事实上情况并不是这样。

但在本性名词,(由己事物)上是否一事物必与其怎是相同呢?例如合些本体,再没有其它本体或实是先于它们(有些人认定意式就是先于一切的本体),于这样的事物而论又如何?——假如善的怎是异于善的本身,动物的怎是异于动物自身,实是的怎是异于实是本身,则第一,在那些已肯定的本体与实是与意式之外,将另有本体与实是与意式,第二,这些若也作为实物,它们将先于本体。倘使先本体与后本体互相分离,则(甲)那个分本体将无以得其认识(意式或物本),而(乙〉后本体则没有实是。(分离的意思,我就指本善若脱离怎是,善的怎是,也没有成善的本质。)因为(甲)我们只有认识其怎是才能认识每一事物。(乙)若说善的怎是不复是善,其它的事物情况也将象善一样,实是的怎是不复是实是,元一的怎是也不复是元一。一切怎是都是这样;那么实是倘不成为是,其它也没有一个可以成立。又,凡不包含善的怎是的就不善。善必与善的怎是合一,美合于美的怎是;凡一切由己事物,基本上自足于己,无所依赖于其它事物者,都该如是。若然如此,则即使它们都不是通式,就这个便已足够了;也许毋宁说它们正都是通式,这也就足够了。(同时,这也是明白的,有些人所说的意式,苟确乎存在,底层便不会成本体;因为意式必须是本体而它不涵有底层;意式若包含底层,它们就会因参加于个别事物而存在于个别事物之中。)

那么,每一事物的本身与其怎是并非偶然相同而是实际合一的,这从上节的辩析以及“认识事物必须认识其怎是”这理论,两方面看来,都是清楚的。经过这些例引,应可知道两者确实必须合一。

(但是,于一个属性名词例如“文明”或“白”,因为这有两义,这就不能说它本身与怎是完全相同;因为属性与其所属两者都是白的,在这一涵义上属性与其怎是相同,另一义便不相同;白之所以自为怎是白与其为属性之白是相同的,但与那个人或白人是不相同的。)

假如对于各个怎是另给与名称,两离的谬误也可显见,因为这样除了原怎是而外,又得再来一个怎是,例如对于马的怎是,又得有第二个怎是。因为怎是就是本体,这不该从开始就认定某些是它们的怎是么?但实际上,不仅一事物与其怎是应合一,象以前所曾述及,它们的公式也相同;例如元一的怎是并非由于偶属性之一而与元一为相合一。又,它们如不相同,则其(求是的)过程将进至于无穷;因为我们既将(一)“元一的怎是”与(二)“元一”两名词作为异词,则在相续的词问中,元一之怎是的系列就得跟着发展。

于是清楚地,每个基本的与由己事物确乎与其怎是合一而相同。诡辩派对于这论题的各种忮词以及“苏格拉底与其所以成为苏格拉底者是否相同”,这类问题,都可以同样的解释予以答复,这从提出问题和答复问题所该有的立场看来,都无二致。这里,我们已说明了每一事物,在什么意义上与其怎是相同,又在什么意义上与之不相同。

7、关于创生的事物,有些是自然所成,有些是技术所成,有些是自发所成。每一事物之创生必有创之者,必有所由来,又必有所成就,我所指创生所成就的事物可在任何一个范畴中见到;这可以是一"这个"或是一些量,或是一些质,或是某些处所。

自然事物为自然所创造;其所由来为物质;其所成就即自然间现存万物。或为一人或为一草一木,或为类此之物,凡自然所创造而有所成就者,我们均称之为本体——自然或人工(技术)所造一切事物都有物质;这些事物各都可能成是或成非是,而这潜能就是每一事物中之物质。一般说来,万物所由生成者为自然,万物所依以生成之范型亦为自然,其所生成者如一草一木,或一动物皆具有自然本性。故万物所凭以创造之自然本性同于通式,自然个体前后相生成,虽物质各别,而所凭自然形式皆相同;人递传为人。

自然产物是这样生成的,其它产物则称为“制品”。一切制品或出于技术,或出于机能,或出于思想。有些事物自发地出现,或者由偶然的机遇而生成,正象自然产物的生成一样;同样的事物有时由种籽产生,有时不由种籽也产生了。关于这些我们稍后再说。从技术造成的制品,其形式出于艺术家的灵魂。(形式的命意,我指每一事物的怎是与其原始本体。)即便是对成事物在某一涵义上其形式亦复相同;一个阙失之本体即是一个相反本体;例如健康是疾病的本体(因为疾病就是失去健康);而健康是在灵魂中的公式或是某些认识。健康主题由下列思想历程产生:健康是这样:主人若须健康,他必须具备这个,例如全身生理调匀;若要生理调匀,他又必须有这个,例如热;医师继续这样推想,直至他将最后的某一“这个”,化成他所能制造的某些事物。于是由此倒转,从而获得的健康,就称为一个“制品”。所以结论是这样的,健康由于健康(通式),房屋由于房屋(通式);有物质的由于非物质的;(因为造成健康与房屋的技术就是健康与房屋的通式。)当我举出没有物质的本体,我意指“怎是”。

关于制造过程,一部分称为“思想”,一部分称为“制作”——起点与形式是由思想进行的,从思想的末一步再进行的工夫为制作。每个间体制品也是这样产生的。例如,主人若要健康,应使生理调匀。怎样能使生理调匀?或由此法或由那法。这需要使他温暖。怎样能得温暖?又得有另一些事物。这些在制造健康过程中的诸事物都潛寄于健康之中,也都得之于医师的能力。

于是,造成健康的有效原理与其起点,如为技术,则应出于医师灵魂中的通式,如为自发,则为此偶然所发始的任何一点。其技术以致健康的起点可能是温暖,这个医师用按摩来产生。体中温暖为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经此而直接或者间接的逐步引致使人健康的各个部分,这就成为健康的切身事物——一幢房屋也如此(石块是房屋的切身事物),其它各例亦然。

所以老话说得对,假如先无事物,就不能产生任何事物。明显地,现存各物必出于先在各物;物质就是先在的部分;物质既见于创生的过程,也由此创成为某些事物。然而,物质是否可算公式内的一个要素?什么是铜球?我们当然从两方面叙述:我们说它的物质是铜,又说它的形式是如此如此的图状;而图状就是它所归隶的切身科属。这样铜球的公式中是包含有物质的。

至于由某物质(那个)制造的事物,在制成之后则不再说“某物”(那个)而说是“某物(那个)制的”;例如雕象不是“石”而是“石制的”。一个健康的人则不是以彼所由来而为之称呼。理由是,一个失去健康的病人复获健康,同时那病人原亦是人,那健康的人仍是从人这底层物质制造起来的;但健康的由来与其说是出于人(底层),毋宁说是出于“阙失”,即“失健的人”(病人),所以健康的主题便不是“病人”而仍是“人”,这还是那“人”现在成为健康的了。至于事物如铜或木材和砖的形式或秩序原是隐晦而无名的,当它们制成铜球与房屋,大家看不出它们被褫夺了什么原形式,因此不象健康主题那样着重于“阙失”(健康的人常被当作病愈的人看),而就称铜球为铜制品,房屋为砖木制品。这里在言语上凡由物质制成的,就不以原物质称,而加以语尾变化,如雕象非石而为石制的,房屋非砖木,而为砖木制的。(虽则我们仔细的考察这些情况,可知石之于雕象,砖木之于房屋,在制造过程中所改变的却并非持久性的物质而也是石与砖木的原秩序或形式。)这就是我们运用这样言语的理由。

8、因为任何规则的事物,必有创之者(这个我称之为制造的起点),又必有所由来(这个我姑取物质,不取阙失,其用意已在上节说明),亦必有所成就(或为一铜球或为一铜圈或为其它);而这所制成的既为一铜球,那么我们就不是制铜,虽则铜球的形式相应而为球,我们在这里亦不是制球。制作“这个”就得由底层物质十足地制成一个个体。(我的意思是这样,使铜成圆不是为制圆或制球,而是将这形状制于某些物质。因为如上所预拟,欲制一形式必须假用着某些先在的事物。例如我们制一铜球,就是以铜制成球形的一个铜球。)如果我们也得制造事物的底层,则其制造过程将追溯至于无尽。于是,明显地,我们也不是创制通式(或是在可感觉物中所体现的形状之任何其它称号)。这既不是通式的产品,也不是通式的怎是;因为“这个”是由某些其它事物,被技术或被自然或被机能所制作而成就的。这里是“一个铜球”,这个就是我们所制作的。我们由铜料与球形来制成“这个”;我们将形式赋与这个特殊物质,其结果为一个铜球。若说要制作的是一般球形的怎是,那么球形又由什么来制作?制造物必须有某物为它的前身。每一制品均将成为可区分的两部分,其一必然是物质,另一必然是通式。假如球形是“每一点与其中心的距离均相等”这样一个图形,以此通式为中介,一以现其为球形,一以成其球于某些物质之中,而其综合体则为一铜球。从上面这些说明,这可以懂得所制造的不是通式或怎是,而是一个由此取名为铜球的综合实体,在每一被创制的事物中,物质总是在内的。这综合实体一部分为物质,另一部分为通式。

于是,在个别的球体以外是否有一球式,在砖木之外另有一房屋通式呢?要是这样,“这个”就永不会生成,通式的涵义是“如此”,不是“这个”——不是一个确定了的事物;但艺术家由“这个”制作一个“如此”,或父亲由“这个”生育一个“如此”;在既诞育之后,这是一个“这个如此”。“这个”整体,加里亚或苏格拉底,相当于“这个铜球”,而人与动物则相当于“一般铜球”。于是,明显地支持通式的原因(依照有些人的想法,通式是存在于个体以外的事物)是空虚的,至少在创造问题与本体问题上是不充分的,通式不需成为自存本体。在有些自然产物的实例上,如生父与嫡子总是品种相同,(他们形式相同,但并非同一物体,)只是有时也会遭遇反乎本性的情况,例如一匹马产生了一匹骡(即便是这些特例,事情也仍相似,因为马与驢所共有的性质,可以成立一个马驢之间的科属,虽则现在尚无这名称,而要是有这名称当然就是骡属了)。明显地,所以,这不需要成立一个通式作为典型(我们若要找通式,就可以在这些实例中找;因为生物正是最确当的本体);父亲能制造产品,也正当是在物质中造成形式的原因。如此如此的一个形式,体现于这些肌肉与骨骼之中,当我们已得有此综合实体,这就是加里亚或苏格拉底;他们因物质各别亦遂各成为一“这个”,但其形式却相同;他们的形式是不可区分的。

9、可以提出这样的问题,何以有些事物,如健康,可以由技术制造或由自发;其它如房屋则不然。理由是这样,任何制品或制品的一部分所由以造成的物质,有些具有自动能力,有些没有;在具有自动能力的物质之中,有些能自动向某一特定的途径发展,有些则不能;例如人皆能自发的跳动,而并不是都能跳一个某式的舞。物质如石块,是不会向房屋这一特殊形式自动去排列起来的;这必须有别的事物去动它;象火就会自动燃烧。所以有些事物,如无人为之制作,就不会发生,有些却不必依靠别人;动作可以自动进行,或由其它并无技术的事物或由事物之中先已潜在的某部分予以触发,而自动进行。

依上所述,这是明白的,每一技术制品总是由于与它同名称的事物制造出来(如自然产物的产生一样),或由它本身的一部分同名称事物制造出来(如房屋由房屋制造出来是指造屋的意想;因为意想就是技术也就是形式),或由某些包含着它的部分之事物制造出来——偶然产生的事物除外。凡一物直接从本身生产一物的原因,就成为那产品的一部分。按摩者的手使病人身体发热,这就是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或是由此而得以引致健康,或健康的一部分。这样就说热是健康的原因,由这原因所得的结果正是健康。

所以在综合论法中,“怎是”为一切事物的起点(综合论法的起点,“这是什么?”)。我们也在此找到了创造的起点。

自然所成事物与技术制品也相同。种子的生产作用正象技术工作;因为这潛存有形式,而种籽所由来与其所发生的事物,都取同一名称——只是我们也不能盼望父子完全同称,如说“人”之所生必为“人”,因为"男人"有时生了一个“女人”。天然生殖有时获得畸形的后裔,那么名称也就相异,所以骡的父母不是骡。(象上述人造事物那样,)自然事物中有能自发的,大抵其所具物质内含有自动性能如种籽一样;不具备这种自动性能的物质,除了父母生产外,那就不能自为生产。

我们的理论不但证明了在本体上形式不产生形式,而且也适用于所有基本级类,即量与质等其它范畴。如以铜球而论,所产生的既不是铜亦不是球。就以铜而论,在未成为铜球以前那铜块也得是一个综合实体,因物质与形式必须皆先在。在本体上如此,在质与量与其它范畴上也如此;质不能离开材料而独成其为质,量也不能离一支木料或一个动物而示其长短大小之量度。所不同的是本体之特性在于必须先有一已经完全实现的另一本体为之父母,如一动物之产生必先有另一动物;但质量等则不须先有另一质量,只要先有所潛在就够了。

10、因为一个“定义”就是一个“公式”而每个公式有若干部分;公式之于事物若是者,公式的一部分之于事物的一部分也该如是;这样,问题也就来了:各部分的公式是否存在于那全体的公式之内?有些全体公式内存在有部分公式,有些则并不存在。圆公式中不包括断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却包括了字母(音注)公式;然而圆可以分为若干弧,音节可以分为若干字母。又,部分若先于全本,而锐角为直角的部分,指(趾)为动物的部分,则锐角应先于直角而指应先于人。但是后者却被认为先于前者;因为在公式中,部分是从全体上来索解;又在各自能够独立存在的观点看来,全体应先于部分。

也许,我们该说“部分”是在几个不同的命意上引用的。其中的一义是用部分来作别一事物的计量,这一命意暂予搁置。让我们先研究组成本体的各部分。假如物质为一事,另一为形式,而两者之综合又作为另一本体,那么物质就可说是这一事物的部分;在另一情况,物质就不是其中的部分,这里只有形式公式所由组成的诸要素。例如,肌肉,对于凹不是其部分,而于凹鼻则肌肉为其一部分(因为肌肉是产生凹鼻的物质);铜是整个铜象的一部分,但不是那象的一个部分。(事物常凭其形式取名,而不凭其物质原料取名。)这样,圆公式不包括弧公式,但音节公式包括字母公式;因为字母是形式公式的一个部分,不是物质公式的一个部分,而弧则在物质的含义上作为圆的一个部分,其形式则由这些物质导成,可是弧与铜相比拟,弧之成圆型与铜之为铜球相比拟,则弧较为接近形式。但在某一意义上讲,也不是各种字母均存在音节公式之中,例如,特殊的腊字母或空中所画字母;因为这些在作为音节的一个部分,我们只取它的可感觉物质。因为即便是线分割为两半,人破坏为骨与肉,这还不能说线由半线组成,人由骨肉组成而得有半线与骨肉的怎是,线与人所得于这些部分的还只是其物质;这些确是综合体的各个部分,而不是公式所似的形式之各个部分;因此它们并不存在于公式之中。有些部分公式并不依照那综合整体公式而拟定,有一类定义就必然包括这样的部分公式,有一类则必不包括。因此,有些事物坏死(消失)时拆为它们原来组成的各个部分,有些则不然。那些以物质与形式相结合而成的事物,例如凹鼻或铜球,坏消时还为这些原料,而其中的一部分就是物质。(那些不包括物质的事物,或非物质事物,其公式只是形式公式,不会坏消,——或是全不坏消,至少不以如此方式坏消。)所以这些原料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与原理,不是形式的部分与原理。泥象消失于泥,铜球消失于铜,加里亚消失于骨肉,还有圆消失于断弧。(这里圆是作为具有物质的事物看的。“圆”字双关,可用以指一个净圆,亦可以指某个个别圆,因为对于个别圆物体,我们就称之为一个“圆”。)

真相已陈述了,但再做一番讨论,问题可以更明白。公式可以区分为若干部分公式,这些部分都可以先于全公式,也可以其中一部分先于全公式。可是直角的公式不包括锐角的公式,而锐角的公式依其于直角;因为人们用直角来界说锐角,说“锐角是一个小于直角的角”。圆与半圆的关系亦然,因为半圆用圆来界说;照样,指也用全身来解释,说:指是人身上如此如此的一个部分。所以,凡事物的各个部分之属于物质者后于全体,全体消失时就分解为这些物质。但那公式与依公式为本体的各个部分则先于全体,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全体。动物之灵魂(即有灵生物的本体)依公式就是某科属躯体的形式与其怎是(至少我们若要明白地解释动物,就不能不照顾到各部分的机能,这些如不提到感觉与灵魂就说不明白了),所以灵魂必是全部或其中某些部分先于动物这综合实体,于每一个别动物也如此。躯体与其部分后于灵魂这主要本体;综合实体分解于物质的各个部分,这个本体不分解为物质,在这意义上它是先于全体。在另一意义上灵魂就不先于全体,因为它不能离整个动物而存在;因为在一个活动物身上时是一个指,但一只死指就只名称是“指”,而实际已无复“指”的真义了。灵魂也相似。有些部分对全体而论既不先于,也不后于,这些是个体的主要部分与公式(亦即其本体的怎是)紧接地出现于个体之中,例如心或脑;(究竟是心是脑为动物主体则无关要旨。)至于人与马以及此类以普遍性应用于个别事物的名词则并非本体,这些只是这个个别公式与这个个别物质所组成的个别事物被当作普遍性事物来处理或讲述而已。作为个体,苏格拉底已经将切身的个别物质包括在他躯体之中。其它的例也相似。

一个部分,可以是形式(怎是),或是形式与物质的结合体,或是物质的部分。但只有形式的各个部分才能是公式的各个部分,公式是具有普遍性的;因为一个圆与其“所以为之圆”,即怎是相同,灵魂也与其“所以为灵魂”者一样。然而当我们接触到那综合实体,例如“这圆”,一个个别的圆,无论是可感觉或可理知的,(我所说理知的圆即数理上的圆,所说可感觉的圆即铜或木材所制的圆,)关于这些个别事物,定义是没有的;它们只凭思想或感觉来认识;当它们从完全的现实消失以后就不知其或存或亡;但“圆”却总是由普遍公式来为之说明并得以认识。至于物质本身是无由自知的。有些物质是可感觉的,有些可理知的。可感觉物质,例如铜与木材与一切可变化的物质都是的;可理知物质为存在于可感觉物质之中的不可感觉事物,例如数理对象。

于此我们已讲明了关于全体与部分以及它们“先于”与“后于”的问题。然而当有人询问究属直角、圆、动物是“先于”抑或那些组成它们的与可以由它们分解出来的各个部分是“先于”呢?我们不能简单地答复这问题。如果以灵魂为动物或一切生物之本,每个个别灵魂即为个别生物之本,所以为圆即圆,所以为直角即直角,而直角的怎是即直角,那么全体就得被认为后于部分,即其公式内所包括的各部分与个别直角的各部分(因为铜所制的物质直角与线所成的直角两皆后于其部分);同时则那非物质直角是后于公式所包括的直角之部分,而先于任何个别实例所包括的部分。所以问题不能作成简单的答复。可是,灵魂与动物若不是合一而是相异的事物,那么如前所曾述及各个部分中将有些称为先于,有些不称为先于动物。

11、另一问题可以自然地提出,那一类的部分属于形式,那一类不属于形式而属于综合实体。假如这问题不先弄明白,事物就难为之定义;因为定义是属于形式而具有普遍性的。倘不明白那一类部分属于物质,那一类不属于物质,事物之定义也不能明白。一个圆可以存在于铜或石或木,凡由各种不同材料所表现的事物,其材料如铜,或木石,不是圆的怎是之部分,因为圆的怎是,可以脱离某一材料而在另一材料上表现。倘人们所见的圆都是铜的,铜实际上仍不是形式的部分;然人们便不易将铜在圆的意念中消除。例如人的形式常表现于骨肉以及类此的部分;这些是否人的公式与形式的部分呢?不是的,那些都是物质;然而我们从未由别种物质找到人,因此我们就难分离它们,以取得真确的抽象。

因为抽象被认为可能而常是不很清楚,所以有些人就提出圆与三角等不能以线与延续体为界说,有如人不能以骨肉,雕象不能以铜或大理石为界说一样;于是他们将一切事物简化为数,而指称线的公式即“二”的公式。而那些提出“意式”这主张的人们中,有些认为二即“线本”,有些则认为二是“线的公式”;因为他们说“通式与通式所示现者同”,例如“二”与“二的形式”应相同;但他们在线这问题上又不什么说了。

跟着将是这样的结论,许多形式不同的事物,却属于一个通式(毕达哥拉斯学派也得面对着这样的结论),这也可能建立一个绝对通式以统概一切而否认其它诸通式为尚非真通式;然而这样,一切事物均将归于一体。

我们曾经指出,在定义问题上有些疑难,以及这些疑难的来由。欲将一切是事物简化为通式而消除物质是无益的工作;有些事物确乎是某一特殊形式见于某一特殊物质或某些特殊事物见于某些特殊状态。小苏格拉底所常引的“动物”之例是不健全的;因为这引人离开真理,使人误信,象圆可以脱离铜而存在一样,人也可以脱离其部分(骨肉)而存在。但这两件事物是不相似的;动物是具有感觉的,不能摒弃了活动来界说动物,因此也不能不联系到他在某种状态中的各个部分。在任何状态中或在某一个状态中的一只手不能统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只有那只活着的能工作的手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假如是一只死手,那就不算是人的一个部分。

关于数理对象,何以部分公式不能成为全体公式的一部分;例如半圆公式并不包括在圆公式之内?这不能说“因为这些部分是感性事物”;它们并无感性。然而这些也许并无关系;因为有些不可见事物还是有物质的,实际上,每一事物,凡不仅为独立的怎是与形式,而却正是一个体,这就总得具有一些物质。于是半圆虽不是一般圆的部分,却如上所曾言及,正应是个别圆的部分;因为物质有两类,一类吴可感觉的、另一是可理知的。

这是清楚的,灵魂是原始本体,身躯是物质,人或动物是两者的结合而被当作了普遍名词。即便是苏格拉底的灵魂可以被称为苏格拉底,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应有两个含义,(有些人用这名词来代表灵魂,有些人用这名词代表综合实体;)但“苏格拉底”或“哥里斯可”若单纯地指称某一个别灵魂或某一个别身躯,则综合个体便相似于普遍性的结合。

是否在这些本体物质以外只有一级物质,我们可否在这些本体以外另找到一级本体,例如数及类此的事物,这须在后再研究。在某一含义上研究可感觉本体原是物学,即第二哲学的工作,我们为了这一问题也得试着为可感觉本体的性质作一决定;自然学家不但应该阐明物质,也该懂得公式所表现的本体,而且应更重视公式。至于公式中诸要素如何成为定义的各部分以及何以定义为一公式,(因为明显地事物合于整一,但这既有各个部分,又如何成为一体?)关于这问题,必须在后再研究。

何为怎是与何以怎是能独立自存,先已作成通例而为之普遍说明。又,何以有些事物其怎是的公式包含其定义的部分,有些则不包含?我们说过物质部分并不存在本体的公式之中(因为它们是综合实体的部分,不是那本体公式的部分;但是这里,公式或有或无,以物质论,则物质无定型,就没有公式,以原始本体论就有一本体公式——例如人,有灵魂为公式——因为本体是形式所寄,形式与物质两者就结合为综合实体。例如"凹性"就是这类形式之一,凹性与鼻结合就成为一个“凹鼻”,而见其“凹鼻性”);物质部分只存在于综合实体,例如一个凹鼻或加里亚则其中存在有物质。我们说过事物本体与其怎是有时是一样的;这在原始本体中确乎是这样,例如在原始曲线上,曲率即曲线的怎是。(所谓“原始”本体我的意思就指那些不再包含物质为之底层的本体。)但是,凡具有物质本性的,或其整体包含有物质的事物,则其怎是与它们本身就并不相同;偶然的综合如“苏格拉底”与“文明的”,其怎是与他本身也不相同;因为这些只是偶然的会合于同一事物。

12、现在让我们先讨论在“解析”中没有讨论到的有关定义各事项;其中所列问题对于我们研究本体时是有益的。我指这问题:例如人,说以“两脚动物”为其公式,而以“人为两脚动物”作定义,这些从何获致其结合?“动物”与“两脚的”何以合成为一,而不为多?在“人”与“白”的例,当一词与另一词不相属时,两词是被当作“多”看待的;当它们两相结合,人这主词就具有某一属性;这样就合成为一,而我们就有了“白人”。另一方面,如“人与两脚”之例,一词与另一词并不互相容受;科属并未被认为已参加于差异(因为科属所由区分的诸差异具有对反的性质,科属参加差异就将是同一事物参加于诸对反中)。而且即便算作这科属参加于诸差异,同样的辩论还得应用上去,因为人在动物科属中有许多差异,例如,“有足”、“两脚”、“无羽”。何以这些不成为多而还归于一。这不是为了这些统都于一事物身上出现;照这原则,一事物将因所有的属性之归一而成一。这许多项属性必须在定义上归一;因为定义是单独的公式,并是本体的公式,所以这必然是某一个别事物的公式;因为按照我们的主张,本体是“一”,并是“这个”。

我们必须考察由于分类法所造成的定义。除了基本科属与其差异而外,定义中就再不用别的了。其它诸科属只是那基本科属,次第附加,继续区分出来的诸差异而已,例如其先为“动物”,其次“两脚动物”,再次“无羽两脚动物”;依次类推,可以包括更多的项目。一般说来,包括多项或少项,并没分别,——少项或只两项也无分别;倘为两项,则其一为科属,另一为差异(品种);例如“两脚动物”,“动物”为科属,“两脚”为差异。

假如科属绝对不能脱离“属内品种”而独立存在,或是它只能作为物质而得其存在(例如声韻是科属,是物质,其差异则为品种,为音注),定义就显然是包含了差异的公式。

然而,这还需在差异中再区分出差异;例如"有脚"是动物科属的一个差异,而“有脚动物”还得当作一科属,再进而求其差异。假如要说得真确,我们不能说有脚类的一部分有羽毛,另一部分无羽毛(假如我们这样说这就显见缺乏才识);我们应该再把脚区分为有蹄与无蹄;因为蹄式之别才是脚式的差异。这种分类过程继续进行直至无可再分为止。这样有多少差异就有多少脚种,而有脚动物的分类数目也相等于这种差异的数目。若然如此,最后的差异就该是事物的本体与其定义;我们在定义中说明一事物,所用词语总不可以重复,达到了最后差异就无可添附了。重复实际是常遇到的;当我们说“动物有脚,而是两脚的”,也就是说“有脚,有两脚的动物”,这样跟着分类的进行,我们的说明也一再重复——差异有多少级,重复也就得有多少回。

于是,假如逐级进求差异中的差异,达到了最后一级差异——这就是形式与本体;然而我们若用偶然素质来作区分,例如将有脚类分别为白的与黑的,那么,差异将是跟这样的偶然分别那么繁多了。所以定义是包含诸差异的公式,或者按照真确的分类方法,即是最末一差异。我们倘把这分类法所得定义的次序逐级颠倒过来,就可以明白什么是多余的重复了,例如说人是“一个两脚动物而有脚的”,这里既说两脚,那么“有脚”便成多余。但在本体中,这就说不上次序,一要素与另一要素彼此间那有先后之别?关于分类法所制定义,我们在第一次陈述其性质时就此为止。

13、让我们回到原来研究着的本体问题。有如底层与怎是与两者之综合实体原来均称本体,普遍性事物也称为本体。我们已讲过其中之二,怎是与底层;关于底层之所以为本体者,其义有二:或为(一)个体,如动物为彼诸属性所凭依之底层,或为(二)物质,即完全实现所凭依的底层。有些人认为普遍性事物的十足含义,也就是原因与原理;因此让我们也将这一点作一番讨论。似乎任何“普遍性名词”皆不可能称为一个本体。每一事物的本体其第一义就在它的个别性,——属于个别事物的就不属于其它事物;而普遍则是共通的,所谓普遍就不止一事物所独有。那么这普遍性将在其所共通的诸事物中,专举那一个个别事物指为其本体,或是所有共通各事物都作为普遍性的本体,或是全都不算;但这总不能成为所有各事物的本体。它若作为某一个别事物的本体,则别个事物也将取以为本体;因为事物之本体与其怎是为一者,它们本身亦必合一。

又,本体是不作为一个主题的云谓的,可是普遍质性则常用为某些主题的云谓。

但,普遍性虽不能象怎是一样成为本体,也许可以试作这样看法:例如“动物”可以示现于“人”与“马”。于是人马间的共通性就明显地是一个怎是的公式。而且这个即便不包含本体中所有一切的公式,这总也可算是一个公式;象“人”是示现于个人中的本体一样,普遍性也总得是某些事物的本体;例如"动物"这普遍性,就该是一切适宜于示现这动物性者为之本体。

又,这是荒谬而不可能的;例如个体或本体可由若干部分来组成,却认为它不可以由几个本体,或几个个体来组成,只可由一些素质来组成;于是素质原非本体,却因此就将先于个体亦即先于本体了。那是不可能的;因为事物之秉赋无论是在公式上,或在时间上,或在成坏上均不能先于本体;如果先于本体,它们就都可以脱离本体了。又,苏格拉底将包含一个本体中的本体了,这样,这将成为两事物的本体。一般说来,假如人和这样的普遍性事物作为本体,而它们公式中的诸要素都不是任何事物的本体,这也就不能离个别品种或任何其它事物而独立;试举例以明吾意,没有"动物"可脱离某种类的动物而存在,动物公式中任何其它要素也不能独立自存。

于是,假定我们从这样立场来看问题,这就明白了,没有一个普遍质性可称为本体;原来是这样的,没有一个共通云谓可以指示一个“这个”(个别),共通云谓只能指示一个“如此”(普遍)。

如其不然,许多疑难将跟着发生,尤其是“第三人”。

以下的考虑也可使结论明白。一个本体不能由若干完全实现的本体来组合;“两个实是”永不能成为“一个实是”,虽则“潜存的两是”可以成为“一是”(例如“双”是潛在地两半所组成;完全实现时各半就各自作为“一”而合成独立的“双”)。所以假如本体为一,这不能是若干本体所组成;德谟克利特说得对,一物不能由两物制出来,两物也不能由一物制出;因为他认为本体与它的“不可分割物”(原子)相同。这就明白了,假如真象有些人所说,数是诸一的综合,那么这道理于数也可适用;因为“两”既非“一”,其中每一单位也都不是完全实现的“一”。

然而我们的结论包涵有一个疑难,因为一个普遍性只能指示一个“如此”,不能指示一个“这个”,我们就假定本体不能由普遍性事物组成,而且我们又假定了本体不能由各已完全实现了的诸本体为之组成,则所有本体将均非组合,以至于本体将不能有任何公式。我们前曾说过,惟有本体可作单纯的定义,这本为大家所周知的;可是照现在的看法,甚至于本体也不可能有定义。于是,任何事物都不可能有定义;或是照某种讲法可有定义,而在这里的讲法,定义就不可能成立。关于这些,以后可以讲得更明白些。

14、从这些事实看来这也明白了,那些人主张意式为能够独立自存的本体,而同时又以通式为科属与其差异所组成,应该遭遇什么些后果。因为,假如通式存在,“人”与“马”中均有“动物”存在,这两“动物”或即为一动物,或其数非一。在公式而论,则两者明显地是同一个公式;因为你在这一动物上所用这公式,也可适用于那另一个。于是,假如有一个人本(绝对人),那是一个独立的“这个”,其组成部分如“动物”与“两脚”就必然也是若干都能独立自存的“这个”,并且也各自成为本体。于是动物就和人一样(也得有一个“绝对动物”)。

现在(一)假如“马”和“人”中的“动物”是同一个动物,好象你和你自己一样,那么(甲)这一动物如何能分别存在于许多动物种类之中,这“动物”(通式)怎能避免其本身之被切开?

又(乙)若说这是动物通式参与于“两脚”与“多足”类中,则有一不可能的结论将跟着发生;通式本是整一而且是“这个”,但这里它就必须同时包含相对以至于相反的秉赋(如“两脚”与“多足”)。若不参与于其中,则所谓动物之“有足”或“两脚”之间将是怎样的关系?也许这两事物是“安置在一起”或“相接触”,或是“被混和”了的?然而所有这些说法都是谬误的。

但,(二)试假定“每一品种的通式是各别的”。于是,这就实际上将有无尽数的事物,其本体为“动物”;因为“人”以“动物”为彼所具诸要素之一,非由偶然。又“绝对动物”将成为“众多”(子)在每一品种中,“动物”将成为这品种的本体;因为这品种就跟着“动物”而取名;如其不然,说是另有别的要素为之本体,“人”将出于这另一要素,亦即另一科属了。又(丑)所有组成为“人”的诸要素均将成为诸意式。因为意式不能成为一事物的意式而又作另一事物的本体(这是不可能的);于是示现于每一动物品种中的“动物”将是“绝对动物”。又,每品种中之动物通式由何衍生,怎样可由“绝对动物”衍生这一“动物”?这一“动物”的怎是就是它的动物性,又如何能存在于“绝对动物”之外?

又,(三)在可感觉物事例上这样的结论以及更荒诞的结论都得跟着出现。假如这些后果是不可能的,那么有些人所主张的可感觉事物之通式显然不应独立存在。

15、本体有“综合实体”与“公式”两类(我意指一类为包括物质的公式,只一类为一般性的公式),前一类本体能够灭坏(因为它们也能生成),但公式并无灭坏过程也无灭坏,因为这也没有生成过程(所创造的只是这幢个别房屋,“一般房屋”并无生成)。公式的成立与否并不依傍生灭过程;因为上面已说过,没有一人生育公式,也没有一事物制造公式。为此故,可感觉的个别本体既不能有定义,也不会有证明,因为它们所具有的物质,其本性可以成"",也可以不成为是。为此故,它们所成就的个体都是可灭坏的。于是,若说真理的证明与认识必需是一致的认识(认识不能有时是认识有时是不识,这样不一致的认识只能算是意见,意见可以认为“这是如此”,也可以认为“这不如此”;至于证明就不能随意变更),那么个别可感觉本体应是既无定义也无证明的。因为正在灭坏的事物,当它在我们的感觉中消失之后,有关的认识也就模糊了;虽则灵魂中所保持的公式未变,定义与证明也跟着消失。这样,当一个定义制造者来界说任何个体,他将自认他的定义必然常被推翻;因为要界说这样的事物是不可能的。

也不可能界说任何意式。因为,照意式论者所持,意式是一个体,可以独立自存;而公式必得用些名词来组成;为事物制作成定义的人必不可以擅创一个新字(因为这样的字大家不认识),然一切已公认的字都是代表一类事物的类词;这些字所能界说的实际不止一个个体,而是与其它个体所共通的事物。例如有人为你作一定义说“你是一个白的或瘦的动物”,或其它类似的词语,实际上都是别人也可通用的定义。如果有人说,所有属性分而言之应得属于许多主题者,合而言之却就专属这一主题,我们的回答:第一,它们也得公属于诸要素;例如“两脚动物”既属于“动物”也属于“两脚”。(至于永存要素,这更属必要,因为要素是组合体的部分,也是先于组合体的;假如“人”能独立自存,“动物”与“两脚”也应能独立自存。或两都能够,或两都不能。若两都不能,则科属不能离各个品种而存在;若两都能够,则诸差异也将独立存在。)第二,我们又必回答,“动物”与“两脚”在实是上先于“两脚动物”;而事物之先于其它者,在其它灭坏时,并不灭坏。

又,假如诸意式是由诸意式组合的(因为组合要素必然较组合体为简单),意式的组合要素(例如“动物”与“两脚”)应该可以成为许多个体的云谓。如其不然,它们如何能被认识?这样,一个意式就只能表征一个事物。然而这又被认为是不对的——每一意式可以参与于许多个体。

于是如上所述,个体之不能制成定义,在永存事物上,常是被忽略了,尤其是象日月一类的实体。因为人们常以某些属性附加于太阳(以为太阳的定义),例如说太阳“旋绕于地球”,或说太阳“不见于夜晚”(照他们的说法,如“悬空而不动”,或“入夜而犹见”就不是太阳了。实际上,太阳自有其本体在),可是他们错了,假如他们取消那些属性,太阳还将存在为太阳;而且这些人们又常误以另一事物的属性赋之于某一事物,例如某物若具备了上述两属性,他们就明白地指为这是一个太阳;于是这公式成为通用公式。然而太阳却象克来翁或苏格拉底一样是一个个体。最后,主张意式的人何以谁都没有为意式制作一个定义?假如他们试为意式求其定义,这就会明白,这里所说各节是确实不虚的了。

16、明显地,被当作本体的事物大部分还只是潜在物,——如动物之各个部分(肢体)(因为将动物各个部分分离,各个部分便不能独立自存;分离后所有各部分只是物质),以及(肢体的组成物质)土,水,火,都只是潜在物;因为在它们未成为一个整体以前,各只是一个堆垛,没有一个是自成为一整体的。人们常易假想生物的各部分与灵魂的各部分相符,每一部分均可作为潜在,也可作为现实,因为它们各部分的关节各自具有活动的能源;所以有些动物若被分离,分离了的各个部分可以各自生活。可是,当它们合成为一个自然地延续的整体时,所有它各部分之存在总只能算是潜在而已,——至于那些被强凑或被联结而合生的生物不能为例,因为这样的现象是反常的。

因为“元一”这名词与“实是”这名词用法相似,凡成一之实是,其本体为元一;至于事物之本体其数为一者,就只于数目上为一。明显地,元一与实是本身并非事物之本体,恰如为事物之“要素”或为之“原理”者并非为之本体一样;但我们要问,凭什么原理,我们可使事物简化为较易知的事物。在这些观点上,“实是”与“元一”较之于“原理”、“要素”或“原因”为切于本体,然而仍还不是本体,因为一般说来,凡是共通性的均非本体;本体只属于自己,不属于任何其它事物,只属于它的所有者,而这所有者原来就是本体。又,凡事物之成为一者,便不能同时存在于多处,共通性事物则可以同时存在于各处;所以,普遍性显然不能离弃个体而自存。

假如意式确是本体,在这一方面看来,那些人主张“意式”能够独立存在是对的;然而他们又说,意式者“以一统多”,在这一方面讲,他们是错了。他们这样做是因为他们不能在可感觉个别本体以外明识那些独立自存的不灭坏本体究为何类本体。他们将不灭坏事物与灭坏事物归于同一种类(灭坏事物之本体,我们是知道的)——“意式人”与“意式马”仅是可感觉事物加以“意式”一字而已。可是,即便我们没有见过星辰,我们也应会假想它们是一类永存本体,与我们所知的可灭坏事物不同;我们即便不知道无感觉本体是什么,无疑地世上该应有一些无感觉本体。于是,普遍性名词显然均非本体,而一切本体均不由多数本体组成。

17、让我们从另一起点来陈述本体究属是怎样一类事物;也许从这里我们对于脱离可感觉事物而独立存在的本体可以得一明确观念。因为本体类乎原理与原因,让我们从这起点上追索。所谓“怎么”?当取这样的形式为问——“此物何以属之彼物?”这个文明人何以谓之一个文明人?照我们以上所说,就是询问——这人何以文明,或者不是一个文明人而是另一样的人。现在要是问一事物何以谓之“自身”,这是一个无意义的问题;因为提出一个“怎么”,事物的存在与其真相就已够明显的暴露了——例如说“月被蚀”,真相便已具在。一事物的真相就是这事物的本身;对于“这人何以为人”,“这文明人何以为文明人”这类问题的答复只有一个简单理由,一个简单原因,你硬要我们解释,我们就说“因为这事物不能从自身分离,它所以成为一个这个正就为他是这个”。对付这类问题,这样的通例恰正是一个简易办法。但我们可以询问“人何以是如此如此性质的一个动物?”这很清楚,我们不是在问“人何以为人?”我们现在问的是某物何以可为某物的说明(所指的说明必须清楚;若妄举不能说明某物之云谓以为询问,就等于没有询问)。例如“何为打雷?”这与“云中何为有声音?”相同。这样的询问就是以一物为另一物的说明。又,何以这些事物,即砖石,成为一幢房屋?明白地,我们是在探寻原因。抽象地讲,询问即求其怎是,有些事物如一房屋或一床铺,其怎是为目的,有些则为原动者;原动者也是一个原因。在生灭成坏的事例上,所求当为动因;而于事物存在的问题上则应并求其极因。

凡一词不能清楚地作为另一词的说明,询问的对象往往就没着落(例如我们问人是什么),因为我们并没有在某一整体中确定地分析出某些要素来。我们在发问之先必须揭示我们的命意;如其不然,则询问仅是在有此物与无此物的边境中摸索而已。因为我们必然是从某些已知事物肯定了某一事物之存在,所以才提出某一问题,这就该提出某些明确的内容;例如“何以这些材料成为房屋”;因为这些材料具有了房屋的怎是。“何以这一个体,或这身体,具此形式就成为人?”所以我们所探求的就是原因,即形式(式因),由于形式,故物质得以成为某些确定的事物;而这就是事物的本体。明白地,于是,一切单词是无可询问的,也无可作答;对于这样的事物我们应另觅询问的方式。

因为从某些事物结合起来的,其整体既然是一,就应象一个完整的音节,而不是象一堆字母——音节有异于字母,βα不同于β与α,肌肉也不是火与土,(因为当它们分开时,整体如肌肉与音节就不复存在,而字母却存在,火与土也存在;)于是音节不仅是一元音与辅音的两个字母而又成为另一事物了,肌肉不仅是火与土,或热与冷,而也已成为另一事物:于是,假如这所合成的另一事物,本身必须是一要素或为要素所组成,(一)倘本身作为要素,同样的论辩仍将适用;肌肉将以这另一事物与火与土来组成,而继续引伸这论辩,此过程将进行至无尽已。(二)倘这是一综合物,则明显地它所综合的必不止一物(如为一物,则综合只能一物与其自己来结合了),这些我们在肌肉与音节两例上又可应用同样的辩论。然而这“另一事物”殊应异乎原事物,这不是“要素”而是“原因”,正是原因使“这个”成为肌肉,而“那个”则成为音节;其它各例也相似。这些就是每一事物之本体,因为这是事物所由成为实是的基本原因。又,虽则有些事物不是本体,好些本体却由自然过程其它们本性形成的,因此这些本体就近乎是这样的性质,这就不是一个要素而是一个原理。一个要素是作为物质存现于一事物之中的,这事物若被分析就析为要素;例如αβ是音节的要素。

 

 

1、我们必须认取从上述各节所引起的后果而为之总结,以完成我们的研究。我们说过,原因、原理与本体的要素是我们研究的对象。有些本体是大家所公认的,有些只有某些学派承认为本体。那些为一般所公认的是自然本体,即火,地,水,气等单纯物体;其次是植物与其各个部分,和动物与其各个部分;最后是宇宙与其各个部分。至于某些学派则说通式与数学对象为本体。在论辩中另有提出其它本体,如怎是与底层。另一看法,似乎科属较之各个品种更应作为本体,普遍(共相)较之个别(特殊)更应作为本体。再由普遍性与科属又联系到意式;由于同样的论点,这些也被认作本体。又因怎是为本体,而定义为怎是的公式,为此之故,我们又讨论了定义与主要范畴。因为定义是一公式,一公式有部分,我们也得考虑有关"部分"的事项,什么是本体的部分,什么不是它的部分,以及本体的部分是否为定义的部分。我们也曾讲到普遍性与科属均非本体。我们以后必须继续研究意式与数理对象;因为有些人说这与可感觉事物一样,也是本体。

现在让我们再来讨论一般公认的诸本体。这些就是可感觉本体,一切可感觉本体均有物质。底层是本体,本体之一义即物质(物质的本意我用以指明这潜在地是一"这个"而并非已实现的“这个”),其另一义则为公式或形状(那是一个可以单独地用公式来表明的“这个”)。第三义则为两者的复合,只有这复合物才有成坏而全然能够独立自存——在可用公式为之表白的诸本体中,有些能独立,有些则不能。

物质显然也是本体;因为对于所遭遇的一切相反变化中自有一些事物为此变化之底层,变化在这底层上可得进行,变化的实例则有如一刻在这里一刻又在别处的“位变”,现在是这样的尺度,以后却或增或减的“量变”,以及一刻是健康一刻又抱病的“质变”;相似地在本体上则有生灭成坏的变化,其底层一回儿因变化而成为一“这个”又一回儿却因变化而褫夺了那所由成为“这个”的因素。在"本体之变"中,其它变化也包涵在内。但在其它变化中,本体并不必然跟着变化,因为事物如具有位变物质的,并不必然也具有生灭物质。

全称生成(生成通义)与其称生成(生成别义)之分,在我们的物学论文中曾经讲过。

2、本体之作为底层与物质而存在者,亦即潜在本体,一般均能认取,尚待我们来说明的应是可感觉事物的现实本体。德谟克利特似乎想到了具有同一底层物质的事物之间有三类差异,它们或不同于规律即形状,或不同于趋向即位置,或不同于接触即秩序。但是大家显然看到了更多差别,例如有些事物,它们的物质组合方法是不同的,蜜水等由混合而成,束薪等由捆扎而成,书等由胶合而成,箱等由搭钉而成,其它种种有由数方式共合而成;又有些事物因位置而不同,门楣与门槛所处有上下之别,又有些因时间而不同,如午餐与早餐;又有些因地方而不同如风;又有些因可感觉事物之秉赋而不同,如软硬,稀密,干湿;有些事物于这些性质有某几种不同,有些则全得不同,有些则于这些性质或有余或不足。

于是,清楚地,“是”这一字为义就该有那么多;某事物“是”一门槛,因为它放在如此如此的位置,它的所“是”实为位置,而另一事物为一块冰则其所“是”实为如此如此而凝结成的固体。某些事物之实是将用尽所有这些不同性质来说明,因为那事物可以一部分是混和的,一部分是攙杂的,一部分是捆扎的,一部分是凝固的,其它部分还得应用其它差异;例如手或足就需要这样繁复的定义。所以我们必须捉摸到各类别的差异(这些就是事物成为实是的原理),例如事物之所由差异者或为多少,或为稀密,或为其它类此之性质;这些都是有余或不足的各种形式。而任何事物之以形状或平滑或粗糙为主者,其分别要在直与曲。其它事物如以攙杂为实是者,将以其相反者为非是。

由于这些事实,于是这清楚了,事物的实是既皆得之于其本体,我们就当在这些分别上觅取这些事物成为实是之原因。现在这些分别,单独或配合着的,虽还都不是本体,但各已包含了可比拟于本体的事物。有如在本体上,实现本身便凭物质为之说明,在其它定义上,物质也最切近于完全实现。举例,假如我们要界说一门槛,就该说"木或石在如此如此的位置",一房屋就该说“木与砖在如此如此的位置”,或是在某些例上,还得在形式以外涉及其作用,假如我们要界说冰,就该说“水以如此如此的方式冻结或凝固”;以及音乐就该说“如此如此调和了的高低音”;其它一切也相似。

于是,明显地,物质相异时,实现或公式也相异;因为有些实现依于组合,有些则在混和,又有些则依照着我们上面所说其它不同情况。这样,凡从事于制作定义的人,如界说房屋“为砖与木石”则所指为潜存房屋;而那些人,建议以“安顿生物与器具的一个荫蔽”为之界说的,则所指为房屋的实现。那些人合并了两项来界说,这就指形式与物质组成的第三项本体。(说明差异的公式似乎是对形式或实现而言,说明组成部分的毋宁是指物质);亚尔巨太所常接受的定义就正是这一类;它们所陈述的是形式与物质之结合。举例:何谓无风(风静)?“大范围内的空气不活动”,空气是物质,不活动是实现也是本体。何谓无浪(浪平)?“海洋平顺”,物质底层是海洋而其形状或实现是平顺。于是,从上面所说看来这就明显了,可感觉本体是什么,这怎样存在——其一为物质,另一为形式或实现,而第三则是那两项的结合。

3、我们必不可忽略,有时一名称,所指者为组合本体,抑为形式与实现,是不明的;例如“房屋”作为一个记号,它所标记的是“由砖石如此如此地组成的一个荫蔽”(组合事物)抑仅是“一个荫蔽”(实现或形式);线是“二的长度”抑只是“二”;动物是“魂在身上”抑只是“魂”(因为魂是本体或某一身体的实现)。“动物”这名称原不是一个公式所能说明,这应是两者都可适用,而那两个公式所指的还是同一事物。但这问题(名称究属指综合实体抑形式)在另一观点上殊为重要,在可感觉本体的研究上并不重要;因为怎是确乎在于形式或实现。“魂”与“成为魂”是相同的,但“成为人”与“人”却不同,除非那个无躯之“魂”就称为人;其一,事物就是它的怎是,而另一则事物非其怎是。

我们若考察一下,这会见到,音节不仅是字母加之以组合,房屋也不仅是砖块加之以组合。这是对的;因为组合或混和并不得之于那所组合或所混合的事物,其它各例也如此;譬如门槛其位置为之定义,但位置不是门槛造成的,门槛却正是位置造成的。人也不仅是动物加之以两脚,这必须在这些物质以外另有一些事物,这另一些事物不是元素之类也不是综合物体,而是形式本体:可是人们常常漏忘这个而只举物质。假如这正是事物存在的原因,而这原因亦为事物之本体,那么,人们就没有能把这一本体说明。

于是,这个必须是永恒的,或是可灭坏而永未参加于灭坏过程,可生成而永未参加于生成过程之中。这已在别处说过而且证明,没有谁制造或生殖形式,所制造的只是“个体”,或所生成的只是“形式与物质的复合体”。至于可灭坏事物的本体可否分离尚未完全明了;所已明了的情况只是某些个别事例,如房屋与家具(的形式)是不能离开个体而独立存在的。也许事实上这些事物本身,以及任何其它不是自然所造成的事物都全不是本体;因为人们可以说在可灭坏事物中,只有它们的自然本性才是本体。

因此安蒂瑞尼学派以及其它未经教导的人们所常引起的疑难有时也颇趋合风尚,他们说“什么”是不能为之制作定义的(所谓定义只是一漫长的公式),所能为之界说的只是物之所近似而已;例如银,他们认为谁都不能答复“什么是银”,所能答复的只是说“这象锡”。所以,可得为之界说或制作公式的应只是那一项组合本体,包括可感觉或可理知的组合;而组成这本体的原始部分则不能为之界说,一个作为定义的公式以某些事物来指示某些事物,这定义的一部分必然要举出物质,另一部分举出形式。

这也是明显的,假如本体的某一义就是数,则这些本体就应是这样意义的数,而并不象有些人所说是诸单位+的集体。因为一个数就类于一个定义,(一)定义是可区分的,可区分为不再可区分的部分(凡定义的公式都不是无尽的),而数也具有同样性质。(二)数或增或减了一个部分,即便所增减者甚微,也就不再是那个原数而是另一不同数了。照样,定义与怎是若有所增减也就不是原定义了。(三)数必须是由以成为一个整数的事物,假如这是整一。这些思想家们说不上凭什么使列数各为整一。假若这不是整一,那就象一堆事物;或者这是整一,我们该说明何以能因多为一。相似地定义是整一,而他们也说不上定义何以能成整一。这是一个自然的结果;因为同样的理由可以应用,照我们已说明的意义,本体之为一,这并不象有些人所说的是一些单位或点;每一本体各是一个完全的实现,各有确定的本性。(四)数不容许增减,本体也如此,只有包括物质的本体才容许增减。这里对于所谓本体的生成与灭坏——怎样才可能生灭,怎样又不能——以及把事物简化为数的论述,到此暂止。

4、关于物质本体我们必不可忘记,即便一切事物均出于相同的第一原因或以相同的事物为它们的第一原因,即便是相同的物质作为它们生成的起点,每一事物仍还得各有它的切身物质,例如粘液,有甜质或脂肪,胆液有苦质或其它物质,虽则这些实际也许出于相同的原始物质。又,当一物质是另一事物的物质时,那一事物就可以出于几种物质;例如脂肪若出于甜质,粘液就出于脂肪或甜质;经将胆液分析为原始物质时这也将见到胆液所由来的几种物质。一物为另一物所由来,其义有二,或因为在事物发展过程中此物在先一阶段,或因为将另一物分析时得知此物为其组合的原始成分。

物质虽只一种,如动因有异就可产生不同事物;例如木材可以为箱亦可为床。但有些不同事物,其物质必须不同;例如锯不能用木材来制成,这也不是动因所能为之措手;动因无法造成一把羊毛或木材的锯。但不同物质若在事实上,造出了相同的事物,则这制造技术,即动因,必然相同;物质与动因倘两都不同,则产品必然相异。

原因本有几项不同命意,当有人研究事物之原因,他就得说明所有各种可能的原因。例如什么是人的物因?我们该说是月经。什么是他的动因?该是种子。本因(式因)呢?他的怎是。极因呢?他的终身。但是末两因也许相同。——这就是我们所必须陈述的诸近因。什么是物因?我们不可列举火或土,应该举出的是这事物最切身的物质。

假如我们所要考询的原因,就是那么四项,那么于自然间可生成本体,若作正确研究,我们就可照这样进行。但对于自然间那些永存本体,这就应作别论。因为,有些也许没有物质,或者不象大地上那一类的物质,而只是象能在宇宙空间运动的那样一类物质。那些存在于自然间而并非本体的事物也没有物质;它们的底层则是本体。例如什么是月蚀的原因?什么是蚀的物质?没有物质;受蚀的是月亮。什么是掩灭光的动因?地球。极因也许是没有的。本因便是定义的公式,定义公式若不包含原因,这就只是一个模糊的公式。例如,何谓月蚀?“褫夺了光”。但我们若再加上“被地球在中间遮住”,这就成为包含了原因的公式。睡眠的例就不清楚是怎样的本原召致这样的演变,我们该说是这动物在睡眠?是的,但这动物的睡眠起始于那部分?心脏或其它部分?其次,什么能使它产生睡眠?其所感受又何如——这是那某一部分机能入睡,而不是整个动物入睡么?我们该说“睡眠是如此如此的失去动作能力”?是的,但这又由何种作用致使这一部分睡眠机能如此如此地失去动作能力呢?

5、因为有些事物如“点”,假使它们也算作存在,它们的在或不在是没有来踪去迹的;形式亦然(假使现存一切事物必是从某事物来而成为某事物,则所成为存在的并不是“白”而是那木材成为“白的”),不是一切对反都能互变互生,而“一个黑脸变为一个白脸”与“黑变白”其实义不同。也不是一切事物都具有物质,只有那些生成而互变的事物具有物质。那些从未参加于变化过程的事物,或存或亡,它们都不具有物质。

问题的一个疑难是在每一事物之物质与其对反状态如何相关。例如一个身体假使潜在地健康,而疾病为健康的对反,那么是否这身体是潜在地又有健康而又有病呢?又水是否潜在地是酒而又是醋呢?我们答复这都是物质,其一本于正面状态与正面形式则为健康,另一则褫夺而灭坏了正面状态就成为与健康本性相反的疾病。这可有些费解,何以酒不算是醋的物质,也不是潜在的醋(虽则醋是由酒制成的)。一个活人又何以不说是一个潜在的死人。事实上,它们都不是的。这里,酒的腐坏是偶然的;而那成为一个尸体的物质原本潜在于动物的物质之中,由于那物质的腐坏这才变为死人,而醋的物质实在是水。所以象由书得夜一样,由动物得尸体,由酒得醋。一切事物如果互变若此者,必须还归于它们的物质;例如若要从尸体产生一动物,尸体必须还原为它的物质,只有那样才能变出一个动物;醋必先还归为水,只有那样才能再制成酒。

6、回到前曾讲起过的疑难问题,关于诸定义与列数之各成为一个整体,其原因是什么?一切具有若干部分的事物,其全体并非一个乱堆,而是包括了各部分以另成某一事物者,这些自当各有其合一之原因;即以实物而言,或以接触为合一之原因,或以粘稠,或另由类此的其它原因。一个定义是一组的字,这些字并不象“伊里埃”那样接联在一起,而是因为专指于一个对象故而联接在一起的。那么,什么使人成为一;他何以是“一”而不是“多”,例如又是“动物”又是“两脚”,照有些人的想法,他既应是一个动物通式,又该是一个两脚通式?这些通式何不本身就作为人,让人们直接而分别的参加这些通式;这样,人就不是一个通式一个个体,而成为动物与两脚,一般的人将可以不止是一事物而成为“动物”与“两脚”两事物?

于是,清楚地,人们若循平常习来讲述并制作定义,他们就不能阐明问题而为之解答。但照我们所说,以一项为物质另一项为形式,其一为潜在,另一为实现,则疑难就消释了。因为这疑难与铜圆为“X”的定义所引起的疑难是一样的;以X为一定义公式之符号,则X问题就在“铜”与“圆”合一的原因是什么?疑难可以解答;这因为一项是物质,另一项是形式。什么原因使潜在之是成为现实?——(动因除外)使一个潜在球变成一个实在球的原因无它,这就由于两者的怎是。

于物质有可理知与可感觉之别,于公式常有一项物质和一项实现的要素;例如“圆”是一个“平面图”。但事物之既无可理知物质,也无可感觉物质者,自身原就是某种元一与某种存在,——有如个别本体,如质或量(这样在它们的定义中就不表现存在,也不表现元一),它们的怎是在本性上就是存在亦即元一;所以这些就别无为之合一和使之存在的原因;它们所由各成为“一”和"存在"者,既不为是它们各被包涵于“一”与“是”的科属之内,也不能说这些“一”与“是”可得脱离诸个体而独立存在,它们直接就是某种元一和实是。

为解释合一这个疑难,有些人主于“参加”,而将问题转到参加的原因又是什么,和所参加的又是什么;别的人又有主于“会通”者,如吕哥弗隆说知识是灵魂的“会通”;另又有人说生命是魂与身的“综合”或“联结”。可是这些异名,引用之于实例还是一样的;如健康状态,这就将说成是魂与健康的一个“会通”或“联结”,或“综合”,象铜是三角形这样一回事,则将是铜与三角的“综合”,而象物有白色这样一回事,也须说成表面与白色的“综合”。理由是人们在寻找合一的公式,以及潜在与现实之间的差异。但如上所述,切身物质与形式本合一于相同的事物,其一潜在地是一,另一现实地是一。所以这样询问它们合一的原因,正与询问一般事物何由而合一相似;每一事物本然而为一,潜在与实现则若然而为一。所以,别的原因是没有的,原因就在某些事物为之动因,遂使潜在成为现实。至于一切非物质事物则原都是全称元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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