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法则——因果关系和承继性(选)(1938)

 

(美)杜威    邵强进 张留华 高来源 等译  张军 选编

 

 

1.引论:法则的本质。自从穆勒时代以来,已被广为接受的一种观点是:科学法则是对一致性的和无条件的事件承继性的表述。根据那种承继性来界定因果关系,也是在遵循穆勒的学说。然而,采用这些立场并不意味着一般性地接受穆勒个人的解释。相反地,批评他观点的那些人可以轻易地表明:无条件性的或必然的承继性”这种观念从根本上不相容于他的那种认为像那样的个体是所有一般命题的基础和内容的观念;或更一般地讲,他所假定的那种必然性或不变联系,不相容于适用个体之间所持有的那种关系。因为穆勒自己承认,对于承继之严格一致性的确定,最终依靠或等价于对其无条件性的确定。显然,因果法则和作为无条件承继性的因果关系概念一旦被接受,就要求有一个与穆勒所提供的有所不同的逻辑基础。

许多独创性工作试图表明,如何在与穆勒有所不同的逻辑概念的基础上,把事件的承继性之一致性的观念与无条件性联合起来。但是,从对穆勒学说的批评之有效性中,并不能得出取而代之所提出的那个学说就是有效的,或者,它反过来摆脱矛盾。相反,几乎不需要什么分析便能表明,事件之必然的(或无条件的)实存性承继的概念(以及任何时间性事件的承继性,都被描述为实存性的),是与其他通常被接受的基本逻辑原则相矛盾的。因为大家都认识到,只有具有非实存性内容的普遍命题,才是必然性的;而且,任何具有直接的实存性能指涉内容的命题都是I命题或O命题,既非普遍,又非必然。

不过,当分开来看时,所批评的这种观点中,有某些成分显然是合理的。必然普遍命题的确包含在科学方法中,也不能否认,对于实存的承继性的确定,在许多探究中都是不可缺少的,例如在前一章讨论的疟疾和露水例子中。同样,明显的是,在包含相互关联之抽象性特征的全称命题与对于有序的承继性的确定之间,存在着某种逻辑关系。但是,显而易见,在这两类命题之间存在逻辑上的区别。因为后者是实存性的,而且就像后来所呈现的,最终在指涉上是个体性的;而前者,则是抽象的。因此,我们所批判的这个学说自身内部包含着矛盾。那些其内容彼此必然关联的命题,它们的功能效力(在确定实存性的承继性方面的功能性)被错误地赋予所要确定的那个承继性,似乎它就是法则的内容;接着,那种只属于抽象的知果-那么式的全称假言命题并由之得以建构的必然关系属性,又被赋予这个承继性。

其中逻辑混淆的源头,我们已经反复地指出。它之所以发生,是因为类属和普遍形式的一般性被等同起来。让我们举一个典型的科学例子。物理学中有一些基本命题,其中时间、距离和质量彼此相互关联。用以表述这些内在关系的命题,是一些方程式或其他数学函数。它们声称规定了各抽象特征之间的必然关系,因此它们在内容上是非实存性的。TLM的意思在定义中,并通过定义被决定。一旦被如此决定之后,它们便没有了日期、地点和质量等实质性的特征。另外,对于现实变化和变化相关性的探究,却有直接实存性意义的内容。它们关注的是事件的具体时空路线。所以,科学探究的核心所在是维持所提到的两种类型的逻辑命题之间的区分和功能性关系(对应性)——这个说法中的“和”有“倍增”效力。使得科学法则是对变化之一致性的、无条件的承继性的表述这一观点无效的那个谬误,源于认为全称命题的功能似乎是实存性命题的结构性内容的组成部分。

作为法则的事实性的一般性与作为法则的假言普遍性,两者因各自的主题都不拥有事件的承继性。作为事实性的一般性的法则,因其内容而拥有一套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的方式,在任何给定情形下都被肯定性或否定性地选取,以便可以把那些全面而专门地决定诸类彼此关系的特质作为其潜在结果。从逻辑理想上看,它们合起来有非常广阔的范围,以至于发生的任何单个事件都能被确定为属于某个指定的类;而这个类与其他类的关系也能使广泛的推论成为可能。例如,对于各种金属,密度、比重、液化点、气态和固态转变等概念都是根据条件的某种相互作用而被一个又一个地确定的。然后,这些不同的行为模式彼此相互联系以便确定共同的一组属性,从而分别确定锡、铅、银、铁等类。另外,抽象的或普遍的如果-那么法则因其主题而拥有关于特征的相互关联,这使得这些特征成为一个由相互关联的特征所组成的综合系统中的不可缺少的部分。然后,有序论说或“演绎”便成为可能。

在讨论某些论题时,普遍认同的一点是:全称命题的前件和后件之间的关系是完全形式的。至少就明确说法而言,有一点并未得到广泛认识,即关于自然科学中的此类命题(如数理物理学中的),每一个这样的命题的内容都是依照该命题在关联性命题系统中的可用性和效力而确定的。这样,理论理想上的广泛传递性是每一个这样的命题的一个关系属性,从而可以从一些较为基本的命题(如关于TL M之间关系的那些命题)得到具有较小应用范围的命题。然后,它们以某种方式被应用于由具体存在变化所确立的那些问题,而那些具有更大应用范围的全称命题却无法如此应用。

2.“因果法则”。由此来看,“因果法则”一词尽管有其一般用法,但仍然是一种比喻。它属于转喻的情况,其中用以指代法则的并非其内容而是执行其功能后的结果。正是通过这样的比喻法,金属杆被称作杠杆,一根木头与金属的某种组合被称作锤子,一种可见的白色物质现象被称作糖,如此等等。正如先前所提到的,甚至常识性的经验对象,也都是依据其与别的事物常见的相互作用的潜在后果而被习惯性地认定的。然而,常识倾向于把这些后果归因于事物自身所固有的某种“能力”(流行的物质概念中的一部分)。认识不到与其他事情的相互作用,才是决定性因素。由于法则被明确地表述为相对于结果的手段(分别有物质手段和程序手段),如果根据实存性的时空上的承继-共存秩序(这些秩序由其操作性的应用构建而成)来描述它们,那么,并不必然就导致什么危害。但是,当如此被确定的实存性秩序被当作法则本身的字面上的构件时,基本的混淆就产生了,而且注定要产生——当它们不仅被称作因果法则,而且被当作对规则性的承继性的表述的时候,这种事就发生了。

3.变化承继性联系的涵义。对于任何两个事件之间“因果”联系的确定,并非终结性的,也非逻辑上完整的。它是一种手段,通过与其他类似联系的确定的关联来建立一个单一的连续的历史。作为科学探究的结果,那些之前已经被单独和独立经历的事件,变成了同一个连续发生的事件中的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于是,这后一种确定性就构成了作为最后的或终结性结果的已解决的、个体性的质性情境。当时间性和共存性的连续的个体情境被建构的时候,因果概念已经达到了自己的目的,退出去了。只有在对某一组事件的时空联系是否在事实上构成实存性的连续体有理由怀疑时,对因果关系的参照才会重新出现。

一幢大楼被烧了。就当时当地的直接经验来说,这是一个孤立的事件。问题是要将它与其他事件关联起来,以致成为更广阔的事件发展过程中的主要部分。常识对于问题的解决,是根据一个“先前”事件,比如某人因为报复或为了得到保险金而放火,或者被一根火柴无意间掉落所引起的大火,等等。科学把常识认为足以起到解释作用的所有质性事件转化为一组相互作用,其中每一个都非常精细,从而能够与其他的一起构成一个无缝隙的、不间断的共存性的承继性连续整体。因此,对于一般性来说,当探究确定好那些具体的相互作用模式及其借以彼此关联的普遍公式后,它便满意地停了下来。譬如,就金属的重力、密度、金属熔点而言,当这些在其中的每一个类的科学性描述中被发现时,一般性就获得了。然后,当需要时,它们被用来识别并划分出一给定物质,以作为某某种类中的一种金属。在全称命题中,重力、热和光根据内容得以被界定,以使对它们之间关系的表述成为可能。

接下来,当具体条件要求确定具体的实存现象时,还要对这些一般性进行应用。实际上,当机缘真的出现时,那些一般的确定性已经根据可用性得到了设定。这里要对此种说法补充的是:在经过如此应用时,它们可以确定那些细致精当的个体,使得它们联系在一起,从而构成一个在时空上属于更大个体形状整体的连续体。两种形式的一般性都是明确地依照其执行此种功能的能力来确定的,正是这样一个事实,解释了为何功能与内容紧密结合起来,从而使功能的出现被认为理所当然之后又被忽略——最终导致“理论”与“实践”的完全隔离。

通过一个例子,会把这种形式的考察变得更加具体。一个人被发现死在很不寻常的场景下,从而引起了猜测、怀疑和探究。这是谋杀、意外还是自杀呢?这个问题作为决定性特质之一,将使所提到的那个现象被可靠地关涉到一个确定类。发现和判定那些具有充分的区别性进而可以确定种类的特点,就像我们通常所说的那样,其唯一的办法就是查明这次死亡的“原因”。不论“原因”一词在这个语境下可能意指什么或不意指什么,它至少都意味着让该事件不再像最初出现时那样孤立,从而将它与其他事件联系在一起。经过分析性的转化之后,它于是成为一系列更大范围事件中的构件之一。当这样联结起来时,最初环绕该事件的那种“神秘”也就消失了。在构建所要求的联系的那种探究中,都有什么包含在内呢?

1)首先有对于死尸及外围条件的彻底检查。这种调查完全是观察性的,用以指导它的是当时科学工艺所能提供的概念和技术。对于这些观察的指导,旨在对可能的死亡类型(突发自然死亡、自杀而死、谋杀、意外死亡)找到一些区别性特点,这一点在实践中已被确立为常规路线。从逻辑的观点上看,它们包含一组理论上可穷尽的析取命题,而每一个析取命题的表述都采取“如果-那么”的假说形式。然后,每一个假说在有序的论述中都得到了发展,譬如:“如果是自然死亡,那么会有如此这般的一些相关联后果。”之后会有对现存条件的考察,可以查明那些理论上演绎出来的结果是否实际上出现了。

2)由此导致的有关死亡类型的命题,没有把那些探究所针对的问题化解掉。它倒是用一种能引发进一步探究并作为进一步探究的条件的形式,把它表达出来。假设命题是:“这是由其他某个人所造成的暴力死亡案件。”这个命题并非最终的或完结的,它是要引发一些探究去发现犯罪之人,寻找罪犯实施犯罪的一些条件。后面这种考虑,构成了通常所说的“动机”;它提供了用以判定这个杀人者是什么类型的区别性特点:自卫杀人、激情杀人、预谋杀人,等等。确定其具体类型之后,也就确定了与作为行为准则的现存法律概念系统相符的进一步的实存性后果——死刑、徒刑、释放,等等。

列出这些不同的探究阶段,其目的是要揭示明显事实的逻辑效力;这个事实就是:所开展的调查范围远远超出了对于死尸及其直接外围条件的考察。之所以有必要设立像查明死者先前的健康状况,他在确认死亡之前一段时间内的活动,他与敌人、因其死亡而受益的人等其他一些人的关系,其他被怀疑到的那些人之前的活动等等这些调查,是因为这样的必要性可以证明关于所发生的死亡类型的那个推论性命题,在逻辑上的不完整性、不全面性。从正面来讲,此种确定性是进一步探究的条件,这些探究把已被查明的那些事实与一组其他的相关事实关联起来,从而使作为结果的相关事件的复合体构成一个个体性的时空连续体。

仍然需要指明的,是这些考虑对科学探究中所用的因果关系概念的影响。从松散的常识信念中得出的常见看法是:可以挑出一个事件作为所谈论的那个事件的那个前件,而这个前件就是其原因。譬如说,被谋杀之人的死亡的那个前件是另一个人用左轮手枪进行射击。但是,检查后发现,这个事件在时间上并非在前,从而排除了它是那个前件。因为单单开枪射击,在时间承继性上还不能充分接近“死亡”的原因。开枪后,可能并没有完全射中那个人。只有实际射中身体某个致命部分并使机体过程停止的子弹,才与死亡之发生具有“因果上的”联系。这样的一个事件并非死亡事件的前件,因为它是该事件整体中的一个构件。

关于事件原因(作为选中的某个前情事件)的那种常识概念,其在理智上的形成过程可以描述如下:一开始是死亡事实。这个被单独认知的现象设立了发现它与其他事件在时空上联系的问题。这个问题涉及一个实存性的个体情况,而非建立一种一般性,尽管不把一般性作为手段就无法解决问题。在确定其中的关联时,第一步是发现一粒子弹射中身体的某个要害部分,并且子弹是由另一个人所射。至此,一切都好。它的分析开始误入歧途的时候,是在它没有认识到此种确定性构成了事件之内容,然后该内容在探究中取代了最初所观察到的那个总体事件的时候。后者现在是根据一组相互作用来描述的,在这些相互作用中,正如最初所观察到的那样,死亡事件已经被分析性地解决了。

对这些相互作用的分析,是通过应用作为先前探究结论的某些一般化的概念而产生的,比如,一方面有子弹的速率等等的物理法则概念,另一方面有生理过程的标准化的概念。这些一般性都是关于那些在逻辑上彼此关联的特点或特征的。它们并非是时间上的承继性。子弹进入(譬如)心脏这件事,现在是所调查的那个死亡事件中的一个构成部分,而非后者的前件。

因此,那种认为因果关系由前后事件之间的一种关系所构成的学说,是把两种不同次序的观念胡乱地混杂在一起的结果。其中有效的观念是:被直接所知觉到的那个总体事件,只能通过将其转化为细微事件(相互作用),从而使中间某些细微事件变为一个时空连续体中的构成部件。但与此同时,它对于死亡之事的看法似乎仍旧是:它是基于另一总体事件即左轮手枪开火之后的一个总体事件。这两个不可相容的概念的组合,产生了作为那个前件的事件与另一作为那个后件的事件之关系的想法。

随后,此种混淆被那样一种想法所完成,即那些借以查明唯一的连续性事件的一般性,是对某个统一承继性的表述。这样的把程序的操作手段与其应用的实存性结果相混淆,代表了作为两个独立事件之间关系的那种常识因果关系的概念与那种科学上从所发生之事到一个连续事件的转化的混淆。它的确标志着对于常识看法的一种精致化,但仍然保持内在的不一致性。因为根本没有统一的事件承继性这种东西;而在另一方面,当典型的特性或特征的一般化合取被替换为“事件”时,承继性的属性也就被消除了。

在对这一点作深入讨论之前,要讲一讲该观念的历史起源。总体的质性对象(被直接认知的对象)被它们的个体性的质性本质彼此分离,这一事实当有哲学反思介入时,就会令人感到需要有某种东西来沟通它们之间的裂隙。譬如,把燃烧的火柴用到一张纸上,使这张纸开始燃烧之前,火柴的点燃已经结束了。火柴的燃烧和纸的燃烧是两个不同的质性对象。为了克服这种质性裂隙所造成的困难,引入了力这一概念。火柴被认为具有某种生热力。同样地,生命体被认为由于某种赋予生命的力量的消散,才死亡的。最终,这些力被一般化。重力造成事物向下运动;浮力造成事物向上运动;电力使摩擦过的唬泊块能吸引纸片;磁力能使磁石吸引铁;等等。实际上,力的观念深深地根植于大众文化的信念中,以致不需要举例说明了。这种观念在理智上的根源,就是已经讲过的那些。一开始观察到的事件是成系列的;该系列由于其每一个质性本质而包含一种间隔或裂隙。然后,这些事件之外的某种东西被引入以解释这样一个事实,即这些事件虽然独立却是有联结的。当看到这些力根据定义是不能被实验所观察时,关键的时刻来临了。它们于是连同其他的“神秘”性质和形式(它们或许是其中最为显著的例子),一起被排除在科学之外。然后又产生一个混杂的想法,从常识中提取系列这个观念,从科学中提取联结的不变性这个观念。从表面来看,通过清除不被接受的、非科学的力的概念,可以达到令人满意的结果,足以保护那些作为不变承继性的法则的新观念,否则,它们会受到批评说:那些在法则中恒久相联的内容并非事件,它们之间的关系不是承继关系。这种观念一经表述出来(被休漠在怀疑性的指涉中所表述的,被穆勒带有建构性的意向所表述的),便作为仅次于自明真理的理所当然之事被接受下来。

我们有理由认为,科学法则是对不变的承继性的表述,这一观点在相当程度上产生于一种尝试,即在一些重要方面修改常识对因果关系概念的应用,然而却不抛弃此种应用背后的那种观念。常识中充满这样的信念,如“一场好雨会让种下的种子成长”;“水解渴”;“加热的铁更容易锻造”,如此等等。这些大众信念中,有一些现在被归到迷信范畴下,比如月亮的阶段性变化引起了植物生长的变化。但是,其他许多信念是在实践活动中经常被依赖的。这样一些“一般性”本质上所表述的,是习惯上的期待;它们属于休漠将整个因果关系概念转化而成的那种东西。作为对于期望的表述,它们的确涉及前后事件之间的系列关系。但是,关于期望的表述,不论在实践中如何有用,也不论如何常常得到印证,都不属于法则这一类。从科学探究的角度看,这些期望只不过是用以形成问题的材料。譬如,它们为何以及如何在实践中用得上?对此,只能作为期望之基础的客观条件来回答。那种关于行为习惯的说法,必须变换为关于客观主题间的关系的说法。

以命题“服用砒霜会致命”中所表达的这样一个非科学信念为例。在语言形式上,它是一种概括,指的是被认为至少相当于统一的一种承继性。但是,科学探究的进行是通过引入限定性。砒霜服的用量,必须被限定;砒霜剂量必须足够大。服用砒霜的身体系统条件也必须被确定下来。因为有些人坚持小剂量服用,逐步增加用量;最后,对于其他人致命的剂量,他却能免疫。“抵消性条件”的有无必须考虑在内,因为(譬如)如果作为解毒剂来服用,就不会致死。

当探究仅仅进行到这一步时,所产生的命题并不是关于统一承继性的,而是类似“在某些条件下服用砒霜易于致命”这样的形式。这里仍旧是对一个问题的陈述,而不是最终的科学结论。科学探究在解决问题时要做的,是发现实存性的根据或理由以保证到目前为止所作出的命题。它们的确定在用以陈述问题的命题的内容和形式上,产生了根本性的改变。从流行的信念和有偏见的科学命题,到确定的科学一般性的转变,并不仅仅是增减某些成分的问题。它包含着对一种新型实存材料的建立。在这种变化中,总体的质性事件和直接观察到的性质,比如构成砒霜观念的内容和构成死亡观念的内容,被转变成相互作用的确定集合。其结果就是一种法则,这种法则规定了描述被指定的类的那些特点之间的关系。这些特点在逻辑上,是合取-析取型的。它们彼此之间没有承继性成分。据此,那种认为法则乃是对于统一(或不变)承继性的表述的观点,似乎在试图保留大众看法中的某些成分,然后结合科学看法中的某些成分,但它没有考虑到科学表述对于大众信念的材料所带来的根本转变。

此外,相互作用产生了一些特点,从而构成了那种用以组成科学概念的非时序性联结;而对于这些相互作用的确定,是通过实验来实现的。在一篇化学论文中,要用几页的篇幅来提出一些实验以及其中所涉及的仪器和技术。这些实验都是为了保证作为科学一般性之内容的合取-析取的特点集合所必需的。而现在,用以建构所需要的一组相关特点的那些实验,依赖于以“如果-那么”命题所表述的假说。在化学论文中,需要一章或几章的篇幅来明确提出在实验开展中直接或间接包含的那些概念以及概念间的关联性;而正是凭借那些实验,才能保证性地达到所提到的那种法则或一般性。几乎不必多说的一点是:这些假言命题(如物理法则)的内容并不包含对承继性的指涉。因为它们规定的是诸特征之间的关系,尤其适宜以数学等式的形式表达。虽然后者通过它们所指引的可能性操作而具有最终的实存性指涉,但它们在内容上是非实存性的(因而是非时序性的)。

尽管我们已经讲了这么多,但科学法则是关于承继性的这种想法,或许会在许多读者的心中继续存在。譬如,有人可能提出异议说,这里所提出的理论与事实相悖,因为因果承继性的确出现在有关自然事件的科学命题中。譬如(为了推进那种异议),在被怀疑中毒的情况下,会寻找那些显示有某种毒性(如砒霜)作用的征兆性特点。如果这些被发现,那么就会开展进一步的探究以确定一种特定的承继性——譬如,先前购买了砒霜,或某人先前有机会管理—剂砒霜。有人会说,正是因为一个封闭的事件承继性次序被确定了,那个最终结论才成为有效的。

现在,我们所讲的一切与这里所提出的事实毫无抵触。相反,它是唯一能对它们提供一致性的逻辑解释的一种观点,而且能指明承继确定性是在什么具体地方以及以何种方式介入并发挥作用的。因为所举的例子涉及个体事件,该事件具有唯一的个体性,发生在一个且唯一一个时间和地点上,因此,无论如何,该事件就个体性而言不会重现。此外,不仅没有两次砒霜中毒而死的发生时间和地点是同一的,而且总会有使它们不同的具体性质。(两种类型的)法则在对承继性进行确定时是工具性的,就像在探究中所建构的那样,承继性构成了个体情形下所发生之事的科学说明之内容。但是,这些法则虽然在给定的个体情形下,是确定承继性的必要手段,却不属于承继性的内容;而且,由它们所确定的那些个体性事件也不是可重现的。

能够重现的是事件的种类,譬如,死亡是关于中毒而死、暗杀而死、死于伤寒等等子类的一个包含性的类。我们现在所批评的那个观点,试图通过说重现的并非事件而只是某些特点或特征,因而被断定构成法则的那个承继性就存在于这些特点或特征之间来满足情境事实。恒常性的因素,当然是不容否认的。否则的话,就不会有任何特点的结合以描述一个类。但是,越是认可(或坚持)如此肯定恒常性是合理的,就越是清楚:所提到的那种统一或恒常的关系,并非时间性的或承继性的。因为那些特点是在逻辑上而非时序上结合在一起的。它们借助一些操作而得到选择和整理(彼此关联起来),那些操作能把总体的质性事件转化为一组特定的相互作用。表达了由这些相互作用所确定的特点的组合的法则或一般性,并不包含时序性关系,更无任何承继性关系。

以上关于承继性的说法,其大意是:不论是确定类的那些特质,还是“如果-那么”公式中的那些特征,法则都是一些工具;它们通过其所规定和指导的一些操作,确定总体性的质性事件所要转化而成的那些有序的承继性。它也暗示了:这种解决方式解释了所谓因果承继性的实际所在及功能。然而,在考察这一点之前,我应该通过对另一个实例的思考来说明包含于法则之表述中的逻辑条件。这个例子就是我们所观察到的日夜更替。就总体事件中所可能发生的情况来看,它们更替出现几乎是恒久不变的。然而,即便某原始部落里的人把一个事件当作另一事件的“原因”,一旦开始从科学上解释此种更替,就已被认为是设定了问题,而不是提供了法则内容。人们曾根据托勒密理论,把所知觉到的地球固定性和太阳运动作为推论的基础。于是,该理论依据有关旋转和固定的一般性特征彼此之间的关系来解释昼夜更替。只有在它维护更替事件的意义上,它才是关于更替事件的法则——而不是在更替性提供了法则的内容的意义上。哥白尼理论也把更替性视作问题(不过是包含了日夜更替之外的更多数量的更替性,以及太阳在一个回归年期间的系列位置等等),视作所要探究的成问题的主题。它所追求的一种一般性能够涵盖所有的行星及其卫星的连续性位置,还有大量所观察到的其他更替性。由此所产生的天文学法则适用于大量不同类型的更替性,包括许多仅仅因为有了新型概念才被观察到的那些。从假设性的方面来说,法则是以等式的形式被表述的(譬如牛顿所表述的),而没有时序上的连续性因素。就事实性或类属性方面来说,法则所包含的是关于时空延展的联合特质,它们本身不是被看作变化,而是被视作用以确定有关实际变化之关系的手段。牛顿的重力方程式,把哥白尼概念以及开普勒法则包容在一个更具综合性的理论中。

从关于科学法则之本质的任何视角进行分析,都能证实这样一个结论,即它们是一些手段,通过推理(论说)操作和观察性操作的各自媒介,以实存性材料构成一个连贯的个体性情境的方式来确定具体材料的实存性(时空性)关联。当人们说法则乃是预言手段时,已部分地认识到法则的功能性。但是,只有在它们作为产生给定情境的手段,并通过对先前的问题性材料的转换而运作时,它们才是预言的手段,而那种转换通过它们所指引的操作才能产生。譬如,对于日食的预言,本身就是一个“如果-那么”命题。如果某些操作得以施行,那么具有确定特性的某些现象就会被观测到。其假言特征表明:它并非终结的或完整的,而是居间性的、工具性的。这样说,并不意味着那个可描述为(如果可知的话)日食的事件的发生,是因为施行了那些操作。它仅仅是发生,这并非议题所在。所预言的是:带有某些指定特质的现象,将会在给定的时间和地点被观测到。因此,预言并非是完全有保证的命题,直到被要求的操作得到施行并发现有作为其结果的、其出现已被预言的、可被观察到的材料为止。

这个问题还可以从另一视角来处理,即“原因的多重性”角度。作为总体的质性事件,死亡具有许多前件或“原因”。但在具体的情况下,已知的死亡都不具有多重可能的原因;但在怀疑的情况下,多重的假说有助于确定它是其中一部分的单个的相继性统一体是什么。分别用以描述死亡的类,以及通过抽象特征的相互关系来界定何为死亡的法则,就其有效性而言,并非抽象地随着时间和地点的不同而变化。那些已经用来描述死亡及其子类的结合性特征,在历史上发生了变化;随着科学进步,它们有望在未来也发生变化。但是,之所以改变,是为了获得可以不加变化就能适用的特征集合。同样的说法,也适用于抽象死亡的定义。

穆勒的陈述——“一个效果必须与一个条件或条件集相连,这并不是真的”,当且仅当“死亡”整体上被当作一个总括性词项的时候,它才成立。没有任何实际的死亡情形属于这种模糊的本质。从概念的方面看,科学方法的目标是要达到关于相关种类综合的合取-析取系统,从而能够确定任何给定的死亡属于什么类。该系统包含多重的假说,每一个假说对于具体的实验观察之实行来说,都是一种规则。得到的所有结果,一起产生了一些总结性的和可供选择的逻辑特点,以用来肯定地或专门地描述某个类。因此,“原因多重性”对于逻辑理论的重要性就是它提供了一种证明,即用来确定大众常识中的类的特点是不确定的,因为相对来说,它们产生自非甄别性的操作。诸如呼吸停止、身体温度之类的特征,足以表明死亡已经发生了。但是,它们并不能阐明所发生的是什么类型的死亡。

科学探究的开展是通过把相关的变化视作复合的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无论单个还是结合起来,都能够根据分析性的实验操作查明。作为这些操作之区分性结果的特征,决定了所发生的死亡之类型。相互作用特殊的包含-排斥性的集合借助全称命题与相互作用的其他模式,系统地关联起来。譬如,如果该死亡被推断为伤寒病的情况,那么发现某一种杆菌是相互作用的条件,就使那样一种形式的前述事件的推论成为可能,从而使正在寻求与料证实这种推论的探究得到了指引。这样的推论之所以可能是因为存在一种一般性,在这种一般性中,该杆菌在人的身体内出现就与喝水、喝牛奶等时它的出现关联起来。重申一下,那种认为此种关系为承继性关系的观点,再一次产生于把此种一般性之内容与根据其操作性的使用而成为可确定的现实的实存性历史之内容的混淆。由此,一般性所适用的实存性主题就构成了一个时序性的历史连续体,而每一种这样的承继性都恰好是它在个体性上所是的那个东西。

4.有序承继性的命题。现在我回过来讲有关实存的承继性命题的现实性所在及功能问题。如果有序承继性不是法则或一般性之内容,它又是属于什么类型的命题内容呢?毫无疑问,回答这个问题的办法已经在前面的讨论中提出,现在只需要将其集合起来。有序承继性是这样一些命题的主题,即在其中,总体的质性事件的连续性被转化为单个的连续事件的组件。论述物理探究方法的作者已注意到,实验探究把直接观察到的总体的质性变化转化为非常细微的变化集合。然而,对于这个已被注意到的事实的理论性解释却因为一种观念而变得无效,这种观念就是:转化的效果不过是用更为完整、更为精确的有关承继秩序的一般性,替换了为常识所持有的那些有关因果承继性的松散的一般性。相反,适当的解释则是:通过对那些包含非时序性事件关系的一般性做工具性的操作应用,所谈到的那些细微变化能够使性质上并非类似的事件变成单一连续性事件中的组件。

我们之前指出过,总体上被观察到的事件在性质上的不一样,造成了这些事件之间的明显裂隙。那种由相互作用观念所确定的关于特质的一般性,提供了用以克服这些裂隙的手段;而且,所查明的那些相互作用的模式越是细微或“基本”,就越能彻底地消除裂隙,作为关于事件之科学认知的最终结果的单个的(因而最终是)个体化时空性实存连续体就越为平整。

这样一些考虑证实了理论上的一种结论,即作为有序承继性的因果关系是一种逻辑范畴,这是在那种意义上来说的,即它是科学探究中所确立的(通过把经过一般化的命题用作法则而确立)无限数量的实存的承继性的一种抽象观念。因为当严格地从实存性来看这些事件时,没有任何事件是前件或“原因”,就像它是后件或“结果”一样。此外,即便某一事件被看作前件或后件(这种解释从实存性观点来看,完全是武断的,脱离了探究程序),与之相连的也有无限多个前件或后件,因为每一事件都在实存性上无穷无尽地与某个其他事件相连。因此,基于对因果关系的实存性或本体论解释,唯一可能的结论是:宇宙间任何东西都是其他任何东西的因和果—这样的结论,使因果关系范畴在科学上完全失去了价值。

同样的观点换句话说,即我们所看到的任何事件都不是带有“因”、“果”标签的。事件必须经过深思之后,才被作为是因或果的。假若没有什么特别的或差别性的问题要解决的话,那样的作为就纯粹是武断的。考虑到把被观察到的质性事件的总的但不确定的连续性转化为单个的连续历史,就有充分且必要的理由,把一个事件当作“果”或后件,而把另一事件当作前件或“因”。因为对于探究来说,前者是历史中非充分确定的最终事件,后者是同一历史中的开端事件或居间事件。这样一些事件都是从完全混乱的事件中甄别性地选取出来的,在这些混乱事件中,并没有实存性的开始或实存性的结局这样的东西。事件之作为实存性,它们并不是仅仅因为探究者的关注才开始或停止的。证据是决定性的,即实存主题作为一种逻辑形式获得了因果性范畴,这是当或因为有关这些主题的确定性问题出现了。对于这些问题的解决,只能通过一些方法,选取和整理比较基本和细微的变化作为相互作用——这些相互作用由于彼此关联而构成了一个独特的、有其自己的始终和过程的历史。虽然该范畴是逻辑上的而非本体论上的,但它并不是随意的逻辑假设。因为唯有通过使用它,先前的实存主题才能从一个问题情境转换为已解决的统一情境。变化的承继性秩序的确定,是每一个专注于个体现象的科学研究的目的。设立这样的时空连续性,是任何实存性探究的最终目标。当这个目标实现时,就有了判断——它不同于作为获得判断之手段的那些命题。

5.因果命题。刚刚所说的,提供了关于那样的命题种类的线索,即这些命题严格地说来具有因果内容,但不同于有序的时序性的或历史性的承继性事件的内容。因为在所说的内容中,包含了手段相对于后果的关系。如果命题明确处理的主题是一些彼此关联的、用以达到后果的手段,那么,这样的命题就有资格在一种特别意义上被称作因果命题。经常有人指出,常识使用的因果关系有着实践的和未来性的参照。每一种理智行为都牵扯到选择某些事物作为手段,以达到作为其后果的他物。如果铁要被加工,必须先被加热;如果一间房间要被照亮,一盏台灯要被点亮或一个开关必须被打开;如果发烧要被治愈,特定的治疗必须被实施,如此等等。预计的后果就是结果,与其相关的所用手段是原因的。一般来讲,实践探究始于所要实现的目的,然后是寻找可借以实现目的的手段。结果这个概念,在本质上是目的论的;结果乃是所要达到的目的;所要运用的差别性手段构成了原因,只要它们经过选择并引起交互作用。

因此,因果关系之作为一种手段-后果关系,其重要性是预期性的。一旦确立,它就会被回顾性应用。如果为了杀一个人,要用弓和箭,那么,当一个人被发现死亡并有一只箭在其心脏上时,死亡就被称作结果,而射箭就是原因。这里没有必要重复已经给出的分析和批判。可以且应该被关注的是:在所有具有被考虑的目的(要被带进实存中的后果)的探究中,都要有选择地把一些现存条件整理为手段;而且在探究条件满足时,还要根据所能获得的手段去确定其目的。如果“因果命题”之名有任何指涉的话,那么,它所指的就是这一类的命题。

我们批评过的那套因果法则理论认为,关于因果关系的科学命题不同于刚刚举例说明的那些,因为前者有严格的回顾性的含义,因此是纯理论性的。实验进入对每一个有保证性的命题的确定中这个事实,足以证明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做与制是被包含的。做与制的类能确定产生作为结果的期望的目的、统一情境的手段(质料上的和程序上的)。这种统一情境是每一个探究的终极目的(尽管并非最近的目的)。因此,因果命题(指这样一种命题:其内容是那些作为手段的条件与其他作为后果的条件之间的关系)包含在每一个适当开展的探究中。引起、生产、制造、发生就是产生,而对这种目的发生作用的就是原因——在这个词唯一合法的实存性意义上。

确实,回顾性的调查在科学探究中比在常识探究中更明显,也更广泛。然而,回顾性的指涉也出现在后者中,因为只有基于过去所发生的事情,才能估量或判断哪些条件有能力作为手段。同样属实的是:对于科学命题来说,预期性的指涉更为广泛而且在逻辑上更加明显。以类属命题为例。它是这样的命题,即具有一种形式,这种形式能使当某些条件被查明将会出现时,它就能被应用于每一个未来的探究场合。此外,产生于其操作性应用的命题具有内在的逻辑重要性。因为它们是借以检验并在被发现不充分时,借以修正和重述所说的那个类属命题的手段。

简言之,关于要采用的策略、要争取的目的、要获得的后果的所有命题,就是具有手段-后果这样的形式性关系的主题的命题,因而在这个意义上被界定为因果命题。关于最好观察什么以及最好形成和运用什么概念的那些命题,进入每个探究活动之中;只是在科学探究中,比在常识探究中更为严谨、更为广泛。然而,它们并非明显地出现在最终的结论中。但是有一些命题明显地关注这种关系,并且如果词项“因果命题”有任何指涉的话,它指的就是这样一些命题。在任何实存性的、非范畴性的意义上,因果关系自始至终都是实践性的和目的的。

结论。因果关系范畴是逻辑性的,是用以调节实存性探究的一种功能性手段。它不是本体论上的,所有可被称为因果性的实存性例子都是“实践的”,像这样的一种观点不会很快就被接受。但是,种与本质一度曾被视作本体论的,意图或目的也一度曾被视作自然的本体论属性。再有,简单性一度曾被认为是自然的排序法则。当这些概念经过如此改变,从而被理解为具有指导意义的探究方法论原则(逻辑上而非本体论上的)时,在科学中什么也没发生,只是减轻了探究的负担。可以不冒险地作出预测,同样的事情也会发生在因果关系这一概念上。在现实的科学发现中出现的困难,已经使一些人相信:整个因果关系概念必须被完全抛弃。但这样做是错误的。所要得出的结论是:本体论的解读需要抛弃掉。原因范畴可以作为实存性探究的一条主要原则,它在这方面的价值事实上已经被印证,而且那套因果性理论也变得与科学实践相协调。设立由有序承继性和共存性所组成的个体化的、实存性的质性情境,此乃所有实存性探究的共同目标。“因果关系”这个范畴,可以在问题情境下指引操作以获得这种目标。

 

二十三、科学方法与科学主题(选)

 

既然结论构成了一套有组织的主题,而且既然这套主题只是因为采用了获得这些结论的方法才有其科学地位,那么,科学实质上所包含的事实和原则的体系就应该揭示那些与方法所要求之条件相符合的特性。因此,对自然科学某些主要特征的检验,应该提供对逻辑方法的解释的检验。在考察主题之前,我将先总结出一些关乎方法的重要结论,这些结论直接关系到对科学主题的解释。

逻辑的与认识论的

1.实验的重要性。方法的实验性阶段让一种事实变得显明,即探究造成了对那种引发探究的实存性质料的实存性转换。实验不仅仅意味着实践上的便利,也并非仅是转变心灵状态的方式。实验在探究中的必要性,其唯一可以发现的理由是:它能把问题情境转变为已解决的情境。

1)实验之所以被需要,是为了建立能为所推论的命题提供保证的材料。如果不对给定的实存性条件进行审慎的改变,给定的实存条件就不能对需要探究解决的问题进行限定或描述,也不能提供足以对所提方案进行充分检测的质料。故而,即使在对现实的科学主题进行详尽思考之前,我们仍可以认为,现实的科学主题将具有一些独特属性,以突显出那些准备用作有保证性的系统性推理之根据的材料。换言之,其主题必然明显不同于任何直接的知觉领域中的主题。

2)由于概念可以用作指引实验操作的程序性手段,那么构成科学主题的观念、概念、范畴之系统将具有一些特征,这些特征使它们建立质料得以区分和整理的操作。因此,构成科学主题的规则或原则,将具有独特的或区别性的特性。

3)实验试图从先前既有的主题中排除所有与当前情境中特定问题之确定不相关的、从而阻碍问题解决的质料。除此之外,实验也提供了新的实存性质料以满足那些条件。否定-肯定、排除-包容、划界-求同因而就成为科学方法中固有的必然功能。因此,再一次地,我们可以预先指出:科学主题将得到区别性的确定,以满足联合性的否定-肯定的条件。

2.科学主题的所谓认识论难题。在直接谈论自然科学的主题以表明其如何满足探究方法的这些逻辑条件之前,我先来讨论一个问题;这个问题与目前的话题无关(如果提出的看法被普遍接受的话),但却与当今哲学观点的状态密切相关。从本文所持的立场来看,科学主题的(质料性的与程序性的)内容极为不同于直接感知领域和常识领域中的内容,在这个事实中并不包含什么一般性的问题。如果科学主题的内容在问题情境的解决中要满足可控探究之条件的话,它必定在具体方面与直接感知领域和常识领域中的内容有所不同。问题的确也会出现。但它们都是具体的探究问题;它们所涉及的,是对特殊问题的质料所需要引起的特殊转换。但是,在任何其他理论的基础上而非已提出的这个理论的基础上,存在一个经常被冠以认识论的之名的一般性问题。因而,我将提出一些理由去支持,被赋予认识论之名的那些哲学问题是(当认识论不是被看成逻辑的同义词,而是其他的什么时)无根据的、人为的;并且,当我们从由可控探究所设定的逻辑条件之满足的视角来解读科学主题的典型特征时,这些“问题”自然就会消失。我将举两个实例进行说明:一个是关于日常知觉的材料与科学主题的实存内容之间的不同;另一个是关于概念性的主题在它与实存性世界的关系中的本质。

1)在直接知觉的范围内,可看见天空中一些光点。借助望远镜,可以发现日常情况下看不到的其他光点。在这两种情况下,从所知觉到的事物中推论出一个具体的问题,以通过将其置于更大的时空连续体下来解释所观察到的现象。作为探究的结论,这些光点最终被确定为距离这个星球上的观察者数光年之远的星系中的恒星。而就其自身来说,或者直接来看,亮点就是它所是的那个性质。当直接性的质作为一种直接被给定的感觉与料,与构成科学结论的那个对象(主题)即遥远的恒星对立起来时,所谓的认识论问题便产生了。比如,有人指出光点存在于此时此地,而作为对象的那颗恒星可能在光线离开恒星“到达”观察者的这段时间内已经不存在了。由此,“问题”出现于实存性材料和科学对象之间的根本性差异中——这个特殊的例子作为每一种科学工作的结果,可以用来明确地说明它们之间的差别。

当知识理论依据对科学实践中使用的探究方法的分析,或基于逻辑根据来构架时,所谓的问题也就不存在了。那种看得见的光点被当作证据性与料,由此出发,再结合其他证据与料,就得出了一个有根据的推论命题。它,即当前存在着的那种光点,不再被认为是一颗恒星或“代表”一颗恒星:它呈现了一个问题。一个关于实验观察技术的精致系统,受到一套同样精致的概念结构的指引,最终形成了一个更为广阔的时空连续体,并通过将光点放在此系统中的特定位置,从而解决实存材料中所呈现出来的问题。在这个推论而来的连续体中,数光年之遥的恒星被确定为起点构件,而此时此刻存在的光点则作为终点构件。在作此种确定的过程中,呈现出许多特别的问题及具体的探究,但其中并不存在任何所谓认识论类型的一般问题。从探究及其方法的视角来看,这里的问题及其解决方法如同一个地质学家依据此时此刻所存在和所感知到的岩石特征,推出几十万年以前有某物种的动物存在于此一样。从所观察到的孤立的岩石到所推论出的对象之间,没有推论是可能的。但当它通过复杂的概念结构并结合许多质料上独立的与料而得到整理时,所推论的命题就被认为有保证了。在以上给定的这两个例子中,在此时此地所观察到的东西与科学对象的主题之间的主题上的差别,是内在于可控探究的条件的满足的。只要它们在主题上是不同的,“认识论”类型的一般性哲学问题就会出现。

2)在刚讨论的例子中已经提到,相互关联的概念(以命题的方式表述的)体系对于甄别性地设定相关与料以及整理与料都是必要的。现在要讨论的例子涉及根据探究的逻辑来解释这些概念,并与那种认识论的解释作对比。引出认识论解释的那个“问题”,当认为概念(一般情况下或特殊的情况下)都应该以某种方式描述实存性质料时,就出现了;而且,它是因此而出现的。当概念严格的中介性的工具功能(是通过操作而实现的)被忽略时,唯一可能的观点就是认为:概念应该是描述性的。下面引自普朗克的一段话,说明实存性主题与科学概念主题之间的差别:“关于声音、颜色和温度的物理学定义,与源自具体感官的直接知觉没有任何关联,其中颜色和声音分别都是通过振动的波长频率来定义的,温度在理论上是通过对应于热力学第二定律的绝对温度标准来衡量的,或者,依据气体分子运动理论,通过分子运动的动能来衡量……它绝没有作为一种温暖感来描述。”

我们这里所讲的普遍地把握了科学概念主题与存在质料主题之间的对比。现在,除非我们对于概念主题的解释仅仅而且完全依据它在探究行为中的功能,否则,概念主题和实存性主题之间的维度差异会造成一个基本的哲学问题。因为唯一可能选择的解释要么认为(这种观点很不令人满意)概念仅仅是实践的便利工具,要么认为概念是对实际存在于所处理质料中的某种东西的描述。从概念主题在探究中实际具有的功能来看,这一问题并不需要“解决”;它根本就不存在。

所谓的认识论问题,更多地与以前提到的“抽象”一词的模糊性密切相关。因为如果概念在某种可指定的意义上是描述性的,那么,它们必定是在抽象意味着选择性的区分的意义上“抽象”出来的。以光滑的和光滑性为例,作为科学概念示例的光滑性是不能观察到的,故而并不能进行选择性的区分。因为在自然界,并不会完全缺少阻力和摩擦力。作为科学概念,光滑性只有在数学等式中才能被表述。这种概念无疑是通过自然界中所发现的摩擦力程度的变化的观察而被暗示得来的。但通过暗示而来的衍生,在维度上不同于逻辑上的衍生。在产生抽象的全称命题的意义上的“抽象”,与借以设立有关种类的类属命题的那种选择性区分,在逻辑形式上有所不同。正如皮尔士所说:“将‘抽象’从传递割裂的、也不相关的观念和理性存在之创造的非常重要的观念这种双重的负担之下的摇摆中释放出来,是非常重要的……数学一半的力量都是来自这种实体性的抽象。”认识到“抽象”之名被赋予的这两种操作之间的逻辑差异,可以帮助我们弄清那些关乎概念主题间关系的命题的内容之非实存性。当我们关注概念主题在探究行为中的功能时,所谓的认识论形而上学问题便被排除了。

我们再来看另一个说明性的例子。它涉及作为数理物理学概念的点(和瞬间)的本质,我们之前讨论过这个问题。点和瞬间概念的重要性如此的明显,以致无需再对其进行论辩了。但可以在实存中观察到的任何事物,无论是多么的小,都是在时空中延展的。除非依据那些被界定为点和瞬间的主题所具有的功能性工具的地位,否则在任何基础上,都会产生从实存性质料中衍生出它们的“问题”。我们长期所接受的衍生性方法(通过区分性的选择)是:点是通过选择性地抽取由两条线相交而确定的极限来获得的。既然数学上已然存在没有粗细的线这样的观念,这个极限就被认为代表了数学上的点;同时,数学之点被视作对实存性事实的概念性描述。当这种数学点的概念显示出其内在的困难时,一组方框之间的相互关系产生一系列正在封闭或已经封闭的体积,这可以视为数学之点概念由以导出的实存性源头。我们没有否认,那种包含和被包含的关系或许可用来定义点。我们所要讨论的是:关系在逻辑维度上,不同于一组包含和被包含的对象彼此所具有的那些关系。它就是所指的那样一种抽象。它或许可以通过暗示从所提到的那些质料中“衍生出来”,但这种衍生方式并不具有任何逻辑意义。从逻辑上说,它被暗示的特殊方式是无关紧要的。争论点是关于这个概念在探究中的功能。它的正当性,存在于其操作性使用所产生的结果中。关于其起源意义上的衍生性的理论,可能会有心理学上的价值。但从逻辑上来说,它们是不相干的——除非是认为概念性的主题必须在某种意义上,或其他意义上,以对实存主题的描述性方式成为有代表性的——这样的看法最终可追溯到亚里士多德的逻辑学,以及此种逻辑得以形成的科学状态。

3.有关探究连续体的主题。众所周知,科学主题在细节方面不时地(几乎每天)经历着修正,而每隔一段历史时期,还会有根本性的修正。这一事实被某一逻辑学派解释为那样的证据,即唯一可靠且真实的逻辑要素是形式上的。这种形式性的特征,被认为是根据作为最后前提的某个最终的恒定的先天真理而依次证明的。甚至是穆勒,他尽管认为自然的统一性概念是通过归纳获得的,但也主张这条原则在所有归纳的过程中必须被处理为最终的前提。然而,正式地说来,他所隶属的那个学派认为证明价值只存在于实存性的质料中。

然后便产生了关于主题与形式之关系的问题,而在我看来,只有在探究之连续性的基础上,才能解决此问题。因为唯有那样,才能在修正科学主题时解释形式和主题相互之间所承载的现实性关系。其中的那个问题,可以通过引自皮尔士的一段话来表明:“没有事物的确定性,没有事实,可以产生或然性论证的有效性;另一方面,也没有那样的论证可以被还原为无论在什么样的事实中都能有效的形式。”在这里,我们如果不是两难境地的话,当然会拥有关于问题的材料。

因为如果物质与形式都不能为关于实存性主题之一般化命题提供保证,那么,据其可以为归纳结论提供合理的保证的,是它们之间的何种关系呢?来自皮尔士的另一段引言揭示了答案,他说:“关于它(或然性结论)的正当性在于,尽管结论在任何给定的调查状态下多少存在着错误,然而对相同方法的进一步使用,必然可以纠正这些错误。”或者,就像他在另一种关联中对物质的陈述一样,“我们不能说,归纳的一般性可能是真的;只能说,从长远来看,它们近似于真。我们只是知道,通过接受归纳的结论,从长远来看,我们的错误会相互抵消”。

结合皮尔士关于指引性或指导性探究原则的理论来看,这些引文意在表明形式要素是由方法提供的。形式与质料的关系,就是方法与通过方法所构建和整理的实存性质料之联系的关系。并且,方法与材料的关系问题是一个长远性的议题。因为在我们称之为探究的经验连续体那里,方法是自我修正的,故而它们所产生的结论也是累积性地被确定的。因此可以说,实存命题的有效性是概率上的事情,而所拥有的概率的等级则是连续探究的功能。这些思考为我们转向适当的科学主题所要讨论的第一个议题提供了基础。

概率及其与频率的联系

早前已经表明,实存性的类属命题并非是必然的。因为它们是建基在可观察的质料之上的。这种材料得以被选择和整理的实验性操作,就像它们的逻辑基础及意向一样,在合取-析取系统中拥有对可穷尽的包容-排斥的满足。但是,逻辑条件都是指示性的原则和理想。在对实存性主题的确定中,它们指导着实验性的操作;但是此种主题的本质,使它们的实现只能不断地接近而不能完全地达到。故而,所有那样的命题都具有某种等级的概率。基于此,本节对于主题的讨论,主要是根据其与探究中的长远性范畴的联系来讨论实存性命题的概率特性。从否定方面来说,这里所持有的立场与任何依据无知或任何“主观的”因素去解释概率的理论相反。因为它被认作是对所处理的实存性材料的独特本质的表现。从肯定方面来看,概率范畴被认为只能根据频率进行逻辑性的解释的认可。因为如果有保证的实存条件是在连续的探究中被确定的,而借助于此种探究,具体情形下的差错就趋于相互抵消,那么,其中便会包含某种方式的频率解释。我们接下来的探讨并非旨在从技术层面上发展概率和频率概念,而是力图表明,它们与已详述的关于自然科学方法的立场之间的内在关联。因此,讨论的开展将是基于大量有关概率命题的说明性例子。

1.以“有可能尤里乌斯·凯撒去过大不列颠”这一命题为例。毫无疑问,以此为典型的这类命题的级类中,包含着某种无知;但其并不是一般而言的无知,而是指作为现有与料具有明确的不充足性的一种名称的无知,因为缺少与这个特殊的推论命题明确相关的记载。尽管缺乏这些具体与料,这个有关概率的命题还是具有一定的逻辑性;完全拒绝做任何推论,也不符合逻辑的要求。在什么基础上,那样的命题才能被证明是正当的呢?有一种观点认为,它们最终依赖于对所指的那种概率形式的一种“直观”。

显然不能认为,所提到的这种概率形式依赖于给定情形下所确定的质料基础,因为根据描述来看,这些东西是缺少的。同样明显的是,这一命题在逻辑上不同于“有可能尤里乌斯·凯撒在各种不同战役期间如此这般地去过大不列颠”的命题,因为在后一命题中明确包含了频率-比值。然而在这里给出的例子中,与料中并没有任何频率系数。该如何在逻辑上说明这类命题呢?

这里提出的解释是:所涉及的情境种类才是那种能够在探究连续体中保证概率命题的东西。这里所谓的概率,是纯质性上的。它不能被赋予数值测量指数,即使是粗略的也不可以。它的度量是质性的,且以类似“所有的事情都考虑了,很有可能是而非”的形式自然地表述出来。频率因素既不出现在这个命题本身中,也不会出现在它的与料中。它存在于总体情境与其他质性情境(之所以是质性,因为尚未或不能被分析为明确的物质与料)在质性上的相似性中,而从长远来看(时常而非偶尔),其他的质性被情境产生了可以信赖的结论。因此,频率因素或许可以表达为以下这样的形式:“尽管缺乏充分的物质与料,但仍可从以该特例为典型的且已被证明富有成效的这一情境种类中时常得出一些推论。”简言之,频率因素隶属于在这类例子中所使用的那种方法。

这样的解释方式给被认为包含于其中的“直观”,提供了一个简单的解释。在心理学意义上,有一种所谓直觉的东西。这里所运用的方法体现在那些彼此相似的质性情境(就从中所作出的推论而言)中进行操作的习惯中。在这种习惯的情况下与在其他习惯的情况下一样,习惯都是被依赖的东西,直至有条件明确地阻挡它。因此,我们可能会说:“直观”属于所涉及的情境的性质,或者属于该情境与其他能从中作出推论的情境在性质上的相似性;或者也可以更直接地说,它就是正在运作的那种习惯的一种意义。但是,能使这样一些命题拥有任何逻辑地位的,是方法而非直观。

2.我现在要转向另外一种命题,它与刚才所考虑的命题一样,是关于个体的,但有两个方面是不同的:(1)它建基于明确的观察与料之上,而且这些与料的收集和整理都是特别为了建立一个关乎具体事件概率的命题;(2)其中,与料的整理和解释都是借助明示的概念命题或理论命题。对明天天气之类的事情的概率的预测,是一个典型的样本。该例子中的与料是在较大的地域范围,通过对诸如温度、风向和风速、雨和云等实存条件进行长时间的观察而获得的。然而,因此而获得的与料所指向的重要性,并不在于那些孤立的单纯事实。它们通过一套系统性的概念结构(高低压区的概念便是其中的例子)得以整理从而相互关联,而经过如此整理所得到的那些与料,其指示性效力是由确定的物理法则——关于热量、压力、运动之间关系的那些公式就是其中的例子——所决定的。

由于物理法则的内容是抽象特性之间的相互关系,故而其具有普遍命题的形式。没有人会真地认为所提到的那些法则,“蕴涵着”第二天会在某个地域发生的某种天气状况。因为它们并不是描述性的,而是工具性的。在经过操作性的应用后,首先,它们能够决定经由观察获得的那些与料是什么特殊类型——将那些特殊事件从实际发生的事件之杂乱整体中区分出来;其次,它们能够解释所记载的那些事件到底表示什么。但这两种情况下的应用,都不可能单单依据某一天观察所得的与料而进行。后者只有在与过去相似的观察记录关联起来时,才变得重要。只有长时间地对较广区域内发生的事件进行记录,其所作的预测才是可靠的。当所作的命题是关于个体时,过去所观察到的合点之频率分布,便成为决定概念材料如何具体应用于当前情况的关键因素。

因此,该例子不仅阐明了理论以及由理论概念所衍生出来的那些计算和论说的工具性功能,而且与概率范畴的本质有一种明确的关系。一方面,它表明例子中的概率所依据的,是对频率分布所实际发生的事件的了解,而不是对其一无所知。从正面来看,关键的一点在于,它揭示出此类命题为什么及如何为概率系数所影响。这应归因于这样一个事实,即(此处的或任何例子中的)与料都是一些从整体性的存在感知领域甄别性地选择出来的实存性事件和特性;而且,选择所依据的,是它们对具体问题的证据性价值——即决定在某个特定时间及地点将要发生什么。

对诸如月食这类的天文学现象进行预测,较之对明天旧金山的天气作出预测更为简单。因为对前者而言,选择与所推论的命题相关联的某些条件和排除与之不相关的某些条件更为容易。换言之,对于一个封闭系统而言,能够得出更大的相近性,故而月食预测中的概率具有更高的等级。然则,在关乎月食的时间和地点的命题的情形中,存在某种任意的或偶然的成分。举一个极端的例子,该命题并没有从理论上保证在预测所指的那个时段,月亮仍旧存在着。月亮仍会存在的概率,具有非常高的等级。但它并不具有逻辑必然性。毕竟这个命题建基于过去探究中所获得的实存性时空之连结上。因此,它受制于内在于存在条件之本质中的那种条件。因为实存性条件可以是这样的,即不同的结合,可以从作为预测之根据的那些过去所发生的事件中产生。换句话说,概率系数根植于实存性条件的本质中,而不是在探究者对待它们的态度中。

即使可以绝对保证所使用的与料确实是实存性的事实,并且是就过去而言的全部事实,但它们与新情形的证据性的关系并非因此得到完全的保证;从这一事实中可以明显地看出,概率是与实存性合取的频率分布之确定相关联的。如果条件保持着精确的一致性,那么,重复地说,所预测的问题就像在过去的情形一样。但是,如果从句中的内容在实存性上是偶然的;它在普遍的假言命题中并不具有如果从句的逻辑效力。

假若提出了异议,即认为它最终还是回到无知,因为如果(根据实践中不可能的东西)整体的宇宙状态已被认知,那么,偶然性和概率因素也就会消失。这种假想中的异议包含两个要素,它们一旦被明述出来,将有助于我们理解相关的问题。首先,其中预设了宇宙真的是一个完全的和封闭的整体。这一命题是纯粹形而上学的。它并没有建立在经验的证据之上。它从逻辑之外被引入,然后又被用来证明某一确定的逻辑学说的正当性。其次,即使有了这个形而上学预设,它也不能应用到在特定的时间和地点或领域所发生的事件上。即使宇宙是封闭的完全无条件的整体,并且即使(在实践上不可能)宇宙被完全认知,那么由此得出的命题也只能是一个关于在随后的时间里的宇宙整体状况的命题。然而,问题是要确定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可能会发生什么。想要确定这一点,需要知道在其他时间和其他地点发生了什么。对这种知识的整理与解释,需要有对大量次数下发生在其他大量地区的连结性事件的详细观察记录——这让我们又回到基于现实性的实存上的概率以及那种频率型的解释。

这些考虑肯定性的逻辑意义在于,任何对于与料的确定都关乎到选择,受控于其在某一确定问题中的证据功能。与料之作为与料,要经过有甄别地选择,这一特征内在于关注实存的那些探究的本性中。它并不产生于任何情形逻辑之外的源泉中——比如,由于探究者的能力及知识所限而产生的某些心理学认识论的事态。既然对于能提供证明性与料的质料进行选择之必然性是内在固有的,那么推论而来的命题就会受制于由此所施加于其上的那些实存性条件。在决定隶属于一个被给定命题的概率的等级的过程中,概率的特性以及那些关于频率分布的命题的地位都随之而生。因为这种类型已被确定的结合,为选择某些而非其他的实存和性质以作为与料而发生作用提供了最终的基础。

3.我们现在来看这样一些例子,其中的命题都显然是与关于概率的频率比值相关的。我们将要考察的,是与正反面的概率相关的掷硬币或骰子的例子。经过一系列给定次数的投掷后,硬币正面或反面出现或者骰子出现的点数就会有一个概率。就主题而言,该例子在两方面不同于我们已考察过的那些例子:(1)实存性与料是相对确定和完整的,(2)从概念开始的演绎将起到更为重要的作用。在多次投掷骸子的情况下,其实存条件以不同寻常的程度满足包容-排斥的逻辑条件的方式得到确定。硬币只有两个面;骸子只有六个面;而且有一些条件,使得在某一给定时间点的投掷只能有一个面而不能有其他面出现。当这些条件被假定,同时也假定了硬币或骸子在构造上是同质的(或者说,没有灌铅),而且经过连续的投掷后,影响某一结果的那些特殊性,将由于其他投掷行为的特殊性抵消(或者说,用以投掷的机制没有欺诈性),那么数学理论将开始发挥作用,而且从理论上来说,连续投掷之后的频率比值也能被计算出来。

如果以上条件是最终的条件,数学理论就可以在有序论说中,作为一个在无限的组的投掷中的频率分布问题,得出什么将会必然发生的确定命题。但是,今天没有人会认为,这些命题“蕴涵着”将会实存性地发生什么;或者认为,这个理论保证了所假设的那些条件的现实性存在。它们是彼此间必然关联的“如果-那么”命题。但它们并不能保证如果从句中的那些条件,在实存性上被可获得。这是一个事实问题,只能通过独立的实验观察操作才能加以确定。这里所提出的观点可以在学术上表述为:关于CAB概率,等于关于CA概率加上关于CB概率,再减去关于CAB概率。这是概率演算中的一个命题。根据频率型解释,这个命题的内容彼此之间具有必然的关系。但是,关于CAB概率是3/4,关于CAB概率是1/2,这些命题在本质上都是事实性的。它们因其内容而依赖于事实信息。

一个重要的逻辑性的思考是:从数学的角度看,计算得来的那些频率分布代表着一个数学无限序列的极限,而那些实存性分布的比例所涉及的则是一个长远的有限序列。比如,假设在第n次投掷(n是一个有限的数)结束时,实际结果与理论上所得出的那些结论百分之百符合。在那一点停下来说,理论性的结论已被完全地证实了,这其中的谬误是显然的。因为下一次的投掷,可能会推翻根据依赖于之前投掷的数量的程度的完全认可而得到的“证实”。因此,对数学概念和命题不能赋予叙述性的价值。它们具有工具性的和功能性的身份。在关于条件的这个例子中所应用的,被如此地预先准备以尽可能地接近封闭的系统,不用说也适用于那些不能对实存性条件在同等程度上进行预先准备的情况。

4.我现在来探讨保险公司的寿命预期表,它们在所发挥的作用方面代表着一类例子。同样,此处的主题不是个体事件的概率,而是指定种类的事件相对于其作为子类包含于其中的某类事件的可能的频率比值。包含性的类,是通过描述死亡这个类的诸特点的结合而被建构的。被包含性的类,是在包含性的类之内根据死亡发生时的年龄(在某些规定限度内)而彼此相互区分的死亡。一个正为约翰·史密斯作检查的医师,可能形成一个与约翰·史密斯所可能存活的时间长度相关的命题。作为一个保险人,约翰·史密斯只是通过相同年龄下所存在的特点而被区分开的个体集合中的一员。作为类而非个体的某类中的一分子,他具有某种可能的寿命预期。命题是:就特定年龄的人们来说的命题、关于下一年内一定比率的死亡的命题、下两年内其他某个死亡比例数值的命题,等等。

可由之进行推论的与料及从中推论而得出的命题,都与频率分布相关。与料的有效性,依赖于此前观察的广度及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对它们从质料上进行检查,可以通过这样一个事实,即人寿保险公司长期以来一直都在运营,因而相比于通过死亡记录所能提供的与料,这些公司筛选出了一套更加精致的、可用作推算基础的与料。众所周知,保险业务的保险统计阶段具有数学性的特征。但稍加分析便可表明,其中的数学是以工具性而非描述性的方式在起作用。就这套关于主体的理论来说,很显然,对于相关与料知道得越广越精确,所形成的概率命题就会越精确。

5.说一下常常被讨论的一个问题,即某个给定理论或给定法则为“真”的概率,大概是比较明智的。根据这里所持有的立场,谈论某个给定法则或给定理论的概率程度是毫无意义的,除非那种语言表述是表明主题之概率系数一种简略的(也是笨拙的)方式,而法则作为转换的手段,能够在这些主题之间建立起关系。某些法则比其他法则更具全面性;它们可应用于范围更为广泛的情况中。如果一条法则的概率程度具有任何字面意义的话,似乎只能用来指那些不够全面的法则,在其所属的总体法则体系内的有效应用性的相对频率。很难找到什么例子可以看出此种确定性是重要的。如果它确实有意义的话,也是例示了我们讲过的一条原则,即对于一个理论的概率的衡量,是通过它的结果与探究连续体中其他理论结果之间所维持的那些关系。

在结束这个部分对主题的讨论之际,有必要回顾一下本章的意图。这一章的目的是力图表明:构成实存性科学之主题的命题主体的典型特征,与先前对逻辑方法所作的说明是相互关联的。所以,我们对于概率的探讨,只是为了表明个体、集合与类的科学命题所具有的概率特性如何证实所获得那些关于方法的结论,而不是获得关于提供了整个主题的技术性讨论。它与在第15章所发现的、对具有实存性参照的那些命题之间,有着密切的联系。

代表性的实例

关于探究的归纳阶段的讨论所得出的最后结论是:它所关注的是以能够保证一般命题的那样一种方式,设立作为各种现象之代表的情形;或者从否定方面来说,归纳并不是由某些到全部的推论。从主题方面看,关于方法的这种观念解释了范例和样本范畴所扮演的角色。在通过条件的实验性变化对命题进行检查之后,以下命题就被肯定了:该物质的熔点是125 0C。这个命题,加上其他具有独立质料性内容的命题,产生出一种概括性,即“任何具有这样一组联结特性的事物都是硫磺”,也即它是被称为硫磺的那一类中的个例。把个体确定为一种一般性或法则的个例,是通过选择和整理那些在确定性上具有重要功能的特质,即代表性特质而产生的操作结果。“现象是法则的实例”的表述,是一种省略性的。不能把它的意思解释为法则内在地和本体性地体现在现象中,或者现象是由法则所“蕴涵”的。它的意思是说:关于联结起来的特征的确定性选择和整理是或被认为是一种恰当的基础,由此进行一种一般化,而当这种一般化被表述出来的时候就具有了法则的形式;而且考虑到法则,由此所设立的个例便是一种可靠的推论基础。

在这一点上,对作为范例的个例与作为样本的个例进行区分,是很恰切的。一个例子之为样本,是指当它的内容被如此设定,以致能从它的类,可靠地推出并没有在那里进而也没有被观察到的特征和对象。例如,这个事物被确定为黑麦、小麦或燕麦的样本,即当它确定能通过某些联结的区别性特征所标识出来的时候。它之作为样本的特征,并不能保证可以推出其类之外的事物及属性——例如,时空上相临近的那些东西。然而,当相关的物质被确定为符合规则的范本时,物质便不仅仅是某个类的标本性的示例或样本了。某一给定之物只有当被确定为同质连续体中的要素时,才能称其为样本。不论从容器里面选出来的一部分谷粒是不是容器内的物品的样本,这一问题都不同于它是不是小麦类或小麦的某种子类的合适样本的问题。唯有同质性已经通过彻底混合容器中所有的物品,以致给定的任何一把谷粒在比例分布上都能体现容器中的谷粒的所有成分而被建构起来的时候,它才是一种适当的样本。这样,它就成了它们的代表,意思也就是说:从它可以推出其他任何一把谷粒的属性,无论这一把谷粒属于哪一类,或是哪些类的组合,还是取自容器的哪一部分。

由此来看,把某些个例确定为样本,这具有独特的逻辑功能。由我所谓的样本式的例子所推论出的范围,有着明确的限制。因为确定某些个体属于某类,有赖于对性质的选择和整理。正如我们所知,性质并不是直接接受的,因为它们被选择和整理为一些标识或记号,并以此来发现它们由之产生的那些相互作用。建立具体的相互作用,是与确定诸变化或变动之间的相互关系相一致的;并且,法则或类属命题中关于相互作用的公式在其内容上,并非是对所观察到的性质之符号的表达。但是,必然要指涉性质。这种指涉并不会妨碍对于现象的测量或者基于测量之上的计算,因为法则的内容本身能够促进和引导对那些使计算成为可能的所选物质的测量。不过,它确实妨碍了所提到的那些抽象的全称命题或数学公式的应用。因为类都是异质的,它们依据性质而得以区分开来;甚至包含性的类之下的各子类,也通过性质上的指涉而得以界分。因此,计算的应用受制于诸类内部的关系。建构一个时空连续体,使得其任何一部分都与其他部分同质,这等于是构建一个新型的类;这种新型的类在实存性上如此具有包含性,以致其内容不是作为性质上有别的类,而是作为复杂的相互作用的体系内具体相互作用而相互关联的。对于后者的明确表述,只是涉及为每一种相互作用所共有的那些属性。这种改变与自然科学主题的相关性,是我们下一节的具体论题。

科学主题的标准化概念

1.物理科学主题尽可能根据一些组件来建构,这些组件可用于那样一种类型的数值性测量,即所谈论的测量能够彼此系统地关联起来,即确定同异的那些对比也是以数值形式表述的。但是,仅仅测量是不够的。在科学理想中,测量必须可以明白无误地表述,以致可以系统性地相互对比,即可以在计算中相互关联。

1)在科学探究中,这个目的是通过时间、空间和质量范畴来实现的,这些范畴相互关联,从而使所发生的变化(其自身可以被数值性地测量)可以根据运动之差异而被表述为一种包含性的范畴。因为把变化确定为运动,这意味着,根据可被数值测量的质量,结合可被数值测量的时间与距离或“长度”对其进行表述。MTL是确定借以测量自然现象的那些单位的标准手段,因为正是通过使用它们,我们才可以依据作为矢量的运动速度及加速度来表述任何变化。它们是同质性的与料得以建立的手段,由此时空连续体中的任何部分才可以被视为相互作用的体系的一个样本。因此,与广延性的推论功能相关的与料的自由交换,才是可能的。

从否定方面来说,这种说法所意味的是:这些概念的身份是逻辑性而非本体性的。实存性的相互作用必须具有潜在性,以致它们可以根据通过应用M TL这些概念所界定的运动来表述。然而,在根据性质变化而进行的经典式表述中,空间位置的变化以及此种改变所耗费的时间并不具有特别的重要性;而那种表述,比现代物理科学更能忠实地描述直接的知觉领域。在其特殊对象几乎是完整样本的种类的基础上的解释,较之那种同质的时空连续体的观念,也更能贴近表面上的常识报告。但是,依据这些说法所构建起来的“科学”,并不曾有助于取得理论性的丰硕进展,也不曾有助于对质性变化进行广泛的实践性控制。科学之建设性的发展,是在系统性探究之促进性的和可控制的过程中,通过对知觉世界的物质进行处理而获得的;这种处理是根据自然对象在其功能的基础上所获得的属性而进行的,即所依据的是逻辑的而非直接的本体论属性。质量、时间和长度这些概念是全称命题的内容,而全称命题在应用于实存时是功能性的。

2)依据同质的时空连续体所进行的陈述,使得在论说中对命题进行广泛的系统性整理成为可能,而且使得在广泛的推论中对可测量的与料的建构成为可能。就像已经说过的,消除作为科学命题基础的性质之后,使得测量以及基于这些测量的计算成为可能。然则,并非只是测量和计算本身能够提供对所获得的与料进行完全系统性地解释或整理的手段。这是因为,为了实现与料的完全组织化,与料和概念(已被时常地指出来的)的共扼关系要求有一个关于相互关联的概念的对应性体统,而这些概念是与被排斥性的或包容性的(穷尽的)使用的相互关联的。质量、时间和长度这些彼此关联的概念,可以满足这一条件。对根据它们的关系所表述的内容的转换,在论说中是可以无限制的;或至少其逻辑理想是:有关物理探究的最终范畴,能使无限的可转换性成为可能。就像热、光和电的现象一样,在性质上不相似的现象都能以等式的形式表述出来,这些等式可以无限定地演绎性发展。

3)然而,在选择MTL作为标准概念时包含双重的约定。其中之一,我们先前已经讨论过了。就目前的论题而言,它并不是很重要。选择一块铂条,将其保存在指定条件下的某个地方,以用来作为度量长度的单位。这显然是一种社会性的协定。但正如已经为我们所指出的那样,这种特殊的内容虽然是一种协定,但它的功能却不是约定性的,因为测量的操作具有内在的重要性,必须为其实行找到一些有效的手段。

还有另外一种具有直接的逻辑重要性的概念性约定。MTL在本质上是逻辑的而不是本体论的,这一事实表明:选择它们并不具有实存性的必然性。例如,可以选择质量、能量和密度,而长度和时间在这种情况下便成了派生概念。有些人相信,因为量子物理学的发展,质量、电荷和角动量在有些时候将成为标准概念。对于探究的推进和控制,才是标准概念得以建立的准则——这进一步表明了它们作为程序方法的地位,也表明了那样一种事实,即所包含的约定并非是独断的。

对于当前主题的讨论,将通过回顾科学探究中的归纳操作和演绎操作之间的关联而进行总结。物理科学主题以明显的形式,展示了此种关联性的意义。实存确定性是归纳式的,它是以能使数学概念及关系在演绎性的有序论说中有效地发挥作用的方式而进行的。就其本身而言,实存性的世界,是选择性的甄别之无限制的变化得以可能的世界。在任何给定的情形下,问题决定着现实中被建立的选择。在所谓的常识中,问题就是使用-享有的问题。在科学中,类属的问题就是对于受控探究的促进。所要求的控制只能通过相互关联的抽象概念的中介作用才能获得,那么,归纳性的实存性确定性的开展就要不变地参照演绎性地彼此关联着的概念的建立和应用,而概念的选择和整理又要参照最终的实存性的应用。

这样的考虑赋予归纳和演绎在其方法论意义上的含义。就探究的过程而言,归纳和演绎并没有差别。无论是观察性的主题,还是概念性的主题,即不论所讨论的主题的功能是归纳的还是演绎的,它们皆需要睿智地评价,谨慎地表述和记录,珍视并发展建议,对相关类比保持敏感,进行尝试性的实验,对质料进行物理的和想象的塑造,以使它获得图式表象的形式。于是,归纳与演绎的差别并不存在于探究的过程中,而存在于探究过程所选取的方向——根据其目标是要确定相关且有效的实存性与料,还是要确定相关且有效的关联性概念。某人从纽约到芝加哥和从芝加哥到纽约,可能经由相同的路线,并且每一段路都采用同样的交通方式。造成差别的,是他所意指的目的地及行进方向。就归纳和演绎中所包含的过程而言,这里的情况并无不同。

存在一种归纳逻辑和一种演绎逻辑,以及这两种逻辑彼此独立的观点,这表现了理智发展史上的某个阶段。它成形于这样一个时期,即当时古典逻辑仍被期望为证明式论说提供范式,但却发现它对实存性探究的目的来说已远远不够的时候。随后,它被当作有效的演绎逻辑保存下来,并加入一种被认为可以表述物理探究中所用方法的归纳逻辑作为补充。结果,所谓的归纳逻辑和演绎逻辑在各自内容上皆遭遇困难。将其中一个与另一个孤立起来,这便难以依据它们分别所发挥的功能来规定它们。试图把两个扭曲的、有缺陷的逻辑加起来获得一个完整的逻辑,是不可能做到的。

演绎功能的逻辑的新近发展,具有现实重要性。对此,引用下面一段话是十分恰当的:“新的逻辑所提供的演绎过程不是一种证明方法,而是一种分析方法。它并不是把算术或逻辑的领域看作那样一种领域,即在其中,必要的前提将通过证明过程推出先前不确定的或尚未发现的结论,而把那些一般性地接受的算术或逻辑事实作为需要进行分析和有序安排的问题。在作出那样一种分析和基于分析结果对我们的事实进行重构的过程中,我们可能——而且常常就能——获得一些先前未曾怀疑过的事实或原则,而它们是被更加平常地意识到的那些事实所要求的。但是,通常我们都接受先前经验的结果;所需要的不是对这些结果的证实,而是对这些结果的理解。”该说法包含着两点与当前的探讨相关的思考。首先,在我看来,对已接受的质料的分析和重组工作中所包含的过程,不能与任何严格意义上的实存性探究所包含的过程不同。这两个过程皆要求:完全熟悉质料,睿智地作出区分,敏锐地发现头绪或线索,坚持把头绪或线索贯彻到底,珍视并发展所提出的建议。这并没有任何固定的规则可循。唯一的“规则”可以说,是尽可能地做到明智和诚实。另一点是:逻辑——以及数学——在任何给定时期都拥有主题实体,在历史的意义上,这种主题是实存性的,并且是与它一起发生作用的。通过分析和重组所产生的那些形式,都是与所说的主题相关的。从作为理性证明的演绎理论(古典理论所特有的一套理论)转变为上述引文中所阐述的那样一种解释,其本身并非源自形式逻辑上的思考,也不是顺着它发展而来的。相反,关于逻辑形式概念的这种变化是因为这样一个事实,即探究中所用的方法因而也包括所获得的主题都已经发生了变化。对主题方法和结论的分析性考察和重组,产生了许多新的关乎形式和形式关系的知识。但是,形式仍是与探究的连续体相关的,这些形式派生于此种连续体;而且即便形式是从其中抽象出来的,并且得到了独立的表述,但它们仍旧与其相关。

 

(本文自杜威的《逻辑:探究的理论》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