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知识:理解与推论(选)(1938)

 

(美)杜威    邵强进 张留华 高来源 等译  张军 选编

 

 

在讨论探究模式和判断结构时所提出的那些观点,有一种结论,即所有作为有根据断定的知识都包括居间性。这里所说的居间性,是指所有有担保的断定都包含一种推论机能。这里所捍卫的立场与一种信念背道而驰,即存在直接知识这样的东西,而且这种知识是所有居间性知识不可或缺的先决条件。因为后面这一学说的广泛流行,以及其中所涉及的逻辑议题的内在重要性,本章将专门讨论直接知识这一论点。

像理性主义和经验主义这些彼此对立的逻辑派别,一致认为要接受直接知识这一学说。在这一点上,它们的分歧只是涉及此种知识的对象和器官。理性主义学派认为,具有普遍特征的最终原则都是直接知识的对象,而理性是用以领悟它们的器官。经验主义学派相信,感官知觉是知识的器官,而直接得以认识的东西都是感觉性状,或者现在通常所谓的感觉与料。有些逻辑理论则主张,存在着两种直接知识,而居间性和推论性知识源自二者的统一:在这种统一体中,先天的第一真理与经验上的质料彼此结合。

直接知识学说不可能受到如此广泛的接受,除非是因为可能性甚大的初步根据暗示了这种学说,而且外表上的证据可以拿来支持它。我将批判性地讨论这个学说,指出该如何从本书持有的立场观点去解释那些根据。

1.探究之中存在连续性。一个探究中所得到的结论,可以成为开展进一步探究的质料手段和程序手段。在后来那些探究中,早先探究的结果无需进行检查就被采纳和运用。在不加批判的反思中,最后剩下的结果经常是错误累积的。但是,不同探究过程中需要设立和证实概念对象以及知觉经验对象,如果在后来的探究中先将它们作为调查对象,然后才去采纳和运用,那将是时间和精力的浪费。这种对于由先前居间性所知的对象的直接运用,很容易混同于直接知识。

2.前一章曾指出,最终判断是由一系列居间的、被称为“估量”或“鉴定”的局部判断所建构起来的。这些居间判断的内容既包括事实素材,又包括概念结构,都是由命题承载的。在大量的探究中,(因为所关注问题的本性)这些命题获得了相对的独立性。虽然它们归根结底都是用以确定最终判断的手段,但暂时来说,它们都是吸引人的目的;正如我们在物理生产与建造中所看到的那样,工具本身都是表面上完满和自足的独立对象。它们的机能以及机能发挥的潜在后果,与它们的直接结构完全整合在一起。只要忘掉它们是手段,忘掉它们的价值是由作为运作手段的效力来决定的,它们似乎就是直接知识的对象,而不再是获取知识的手段。

然而,当它们的机能特征被认识到以后,这些解释中所犯的错误就很明显了:

1.虽然对于在化解先前问题情境期间所确定下的事实对象和概念对象给予直接的使用,在开展进一步的探究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实践价值,但这些对象在新的探究中仍然需要重新考察和重新建构。它们的确满足了在先前探究中加于它们之上的那些要求,但这一事实并不能从逻辑上证明以下观点:凭借已有的形式,它们就能用作器官和工具来满足新的问题情境中的要求。相反,一个最常见的错误是过早地假定了新情境与先前情境极其类似,因而此前那些探究中所得到的结论能够直接顺延下来。甚至科学探究的历史也能显示,此种错误经常出现,而且长期以来一直没有被觉察。受控探究的一个必要条件,是随时准备把即便最有根据的那些结论按照它们在新问题上的适用性进行重新探究。可以推测它们会被支持,但这种推测不是保证。

2.类似的一套说法也适用于被采纳和使用的命题内容。它们已被证明完全可以处理某些问题,但可能并不适用处理一些表面上具有同样特征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到的是:经典力学命题当被用于极其细小的高速率物体时,曾被要求作出修改。几百年来,欧几里得几何学的公理和定义曾被视为绝对的第一原理,可以毫无疑问地予以接受。而对于新型问题的关注却表明,它们不仅彼此重叠,而且有问题,无法作为一般化几何学的逻辑基础。其结果现在已经很清楚,它们并非是可以直接认识到的“自明”真理,而是因为从中可以得出什么而被采纳的一些公设。事实上,相信它们在固有本性上为真,正是这一点阻碍了数学进步,因为它抑制了公设自由。随着有关数学公理之特征的看法发生此种变化,有关普遍原理的直接知识的一个主要壁垒已经崩溃。

否定存在直接知识,并非就要否定存在某些被用来支持该学说的事实。需要质疑的,是对那些事实的逻辑解释。在我们谈到判断的事实内容和概念内容具有临时性和运作性的地位时,已经明确预示:要否定现在正要进行批判性讨论的那种特殊解释。众所周知,一个假说不必为真,也可以在探究开展中发挥重要作用。对于任何一门科学的历史进步进行考察,将会发现,对于“事实”,即对于在过去被视为证据的东西,同样也是如此。它们之所以有用,并非因为是真的或假的,而是因为在其被作为用来开展调查的临时执行手段之后,能够促进其他那些被证明更具相关性且更为重要的事实的发现。正如很难找到一个科学假说最终被发现有效时的形式会与它最初提出时完全相同的例子,同样难以发现的是:某个重要的科学事业中有关事态的最初那个命题,在整个探究期间保持内容与涵义不变。然而,关于假说和关于实存联结的命题都起到了不可或缺的作用,因为它们是具有运作性的手段。科学史还显示,当假说被认为最终为真因而无可置疑时,它们就已经在阻碍探究了,并使科学沾染上那些后来被证明为无效的学说。

这样一些考虑,可以消除自亚里士多德以来一直运用且今天依旧流行的一种论调。它的论证是:推论必须建立在某种已知事物之上并从它开始,因而,除非存在能用作此种基础的真前提,否则就不可能达到真结论,不论推论以及论说推理如何充分。因此,避免无限倒退的唯一办法,被认为是直接获知的真理的存在。这个论证即便过去在论辩上无法答复,仍旧遇到了难以应付的事实,这些事实显示:正确结论一直都是由不正确的“前提”一步步得到的。不过,论辩上的回答也很简单。只要说假设性(条件性)质料能指引探究揭示比作为出发点的原初事实和概念更为相关、更为重要和明确的新型事实质料和概念质料,这就足够了。此种说法不过是重新陈述了最终判断启动之前,判断内容在机能上的运作性。

语词上的某种含糊性,对于直接知识学说的产生起到了相当大的作用。在最为严格和最有尊称的意义上,知识等同于有担保的断定。但是,“知识”同时指理解以及可以称作——而且已经这样称谓——领悟的一种对象或一种行为(及其对象)。我可以理解半人马、海蛇、化学元素转变这样的语词和观念,却并不因此而知道它们,即并没有理由断定其存在。若是没有对于某个观念的意义内容的直接领会或理解,任何对于新发明的理智追求,任何用以发现某个譬如关于原子本性的想法,是否可以由事实证实的受控探究,都不可能进行。对于此种“知识”的如此刻画,可以表明,一个实存状态现在如此这般,这并非有辫护之断定意义上的知识。然而,正如哲学史所展示的那样,人们很容易从第一种意义滑向第二种意义。由于第一种意义是直接或即时性的出现,有人就以为第二种意义也具有同样的特性。我们在经过大量经验后,可以直接理解意义,譬如我们在听到有关某个熟悉话题的谈话或读完一本书之后;同样地,我们也是因为经验而认识到所见对象的。我直接看见或注意到,“这”是一台打字机,“那”是一本书,其他那个是暖气管,如此等等。这一类的直接“知识”,我称之为领悟;它是理智上的捕捉或领会,不带任何质疑。不过,它是经由某些机体上的记忆机制和习惯产生的,而且预设了先前经验以及从中而得来的居间性结论。

但是,在当前的话题中,关键的一点是:要么有一个直接的公开反应出现,比如使用打字机或拾起书本(这些情况都并非认知情境);要么那些被直接注意到的对象成为探究行为的一部分,进而指向作为有担保之断定的知识。就后者而言,事实上有了直接领悟,这并不能从逻辑上保证那个被直接领悟的对象或事件就是“案情事实”中被认为明显的部分。认为它就是最终所达到的那个断定的证据,这毫无根据。它可能与整体或局部不相关,也可能对于所论问题不具有重要性。它是非常熟悉的东西,这一点可能是阻碍性的,倾向于在需要寻找与料以在不寻常方向上提出建议时,却把过去所提出的那些暗示固定化。换言之,正如对于意义的直接理解或领会不能等同于所要求的那种逻辑意义上的知识,对于对象或事件的直接领悟也不同于那种知识。由这些总的考虑出发,我接下来要考察一些在历史上产生影响的、有关直接知识的理论。

1)穆勒的经验主义理论。穆勒否认一般的自明真理或一般的先天真理。由于不否认一般真理的存在,他就需要说明一种关于它们的根据或“证明”的理论。他在这一点上的立场含糊不清。它们不仅在发生学上源于感官知觉,而且可以借助此种殊相来证明(若是有证明的话)。这些殊相由于是最后的东西,因而是可以直接知道的。它们存在于感官知觉中,这就等于它们被知道了。虽然此种说法本身看起来并非自明性上为真,但它被认为是这样的,因为我们所要处理的是殊相的复合,而不是最后的简单殊相。穆勒把后者不作区分地称为感知或感觉,甚至在存在时且因为存在而知道的意识状态下。他说:“真理的获知有两个途径:有些是直接地而且是由于自身而获知的;有些是借助其他真理的。……通过直觉而获知的真理是所有其他真理得以推论的初始前提。……逻辑学的范围必须限定于我们那一部分由先前所知推论而来的知识。”“通过直接意识为我们所知的真理的例子中,有我们的身体感知以及心理感觉。我直接地而且是由于我自己的知识而知道:我昨天很烦,或者我今天很饿。”

是否那些由于作为意识状态而必然“知道”自身的意识状态是存在的?穆勒称此问题为一个“形而上的”问题。实际上,相信它们是存在的,这曾经是某个地区心理学传统的一部分;只是现在不再普遍流行了。然而,他在有关殊相的“直接”知识方面的立场,可以在不涉及任何有关殊相构成的具体预设的情况下进行讨论。如果抛开所有对于感知和意识状态的指涉,将明显地看到,他所举的例子并不能说明他认为能够说明的那些东西。

以“我昨天很烦”这句话来看,“我”的意思并未被直接给定,并因此成为长期争论的论题;关于“昨天”的直接知识当然是一个不同寻常的发生之事;“烦”与其他情感状态的区分,也是在人类发展中相当缓慢地习得的。“我今天很饿”的情况并无原则上的不同。一个人并不饿却感觉饿,这是可能的;此种“感觉”可以在机体并不需要食物的状态下人为地产生。这两种状态之间的甄别,可能是个大难题。如果“今天”指的并不是当下时刻,它会涉及一个相当精致的理智构造,而且穆勒本人大量的段落都可用来说明:给定的直接状态只有在超出那个状态之外,并将其通过推论与其他状态结合起来时,才能被刻画为“饿”。常识能直接领会拥有“烦”、“饿”、“昨天”、“今天”之涵义的某些事件,这是不容否认的。但是,此种因熟悉而生“自明”,虽然是实践中的一个重要事实,却与认知上的自明极其不同;并且即便在实践事务上,也经常把常识引入歧途。我们必须得出的,而且更为细致的分析也会支持的一个结论是:穆勒关于直接知识的整个学说,本身是从一个自身为推论性的心理学理论所作出的一种推论。从严格的逻辑关联来看,它依赖于对一种陈旧观点的无批判接受,即任何命题都不可能“被证明”,除非是从已经获知的“真理”得来。

2)洛克的版本。洛克对于直接知识的解释是重要的,这不仅因为从历史影响来看,他最早关于感知和观念的客观观点是它们后来转变为意识状态的根源,而且因为他清楚地领会了其中所包含的认识论议题——一个在后来发展中被弄得模糊不清进而隐蔽起来的议题。他一方面认为,所有关于物质存在的知识都依赖于感知;另一方面又指出,感知(他认为是机体状态)实质上以某种方式处在我们与对象知识之间,因而不可能有关于前者的科学知识。首先,大多数感觉性状都不属于自然对象,而只拥有关于形状、大小、坚固性和运动的第一性状;其次,即便后者是被经验到的性状,也不能使我们获得有关对象“真实构成”的知识。

洛克说:“如果可以发现任何两个物体中各种精细构件的形状、大小、质地和运动的话,我们就能不经试验(或实验)便知道它们相互之间的各项运作,就像我们现在知道正方形和三角形的特性一样。”但是,这里的“如果”所表达的条件与事实相背。因为我们缺少足够敏锐的感官,以发现物体的精细粒子并获得有关它们力学构成的观念。这也不是完整的说法。即便我们具有足够敏锐的感官可以满足这种条件(现在有人会说,新近的物理学凭借人工设备的帮助,已经弥补了这种缺陷),有关对象真实构成的知识对于感官的依赖,仍旧挡在道路中间,牢不可动。“关于自然对象的知识随着当下所运用的关于特殊对象的感官证词而有所拓展,但后者仅仅在当时产生影响。因此,我们将永远不可能发现有关自然对象一般性的、指导性的、不容置疑的真理。”“当下”和“当时”表明,在特殊且短暂的感觉与永恒且具有同样最终“构成”或结构的对象之间,存在不可逾越的障碍。

洛克这种彻底的否定结论,是因为他把感觉与料视为知识对象本身而必然得来的。它本可以用来警告,要求后来的理论家不要赋予感觉与料固有的认知重要性,要求考察任何将导致物理对象的知识不可能之结论的前提。如果感觉与料或其他什么与料是最终的、独立的(隔离开的)知识对象,那么,任何具有客观的实存指涉的谓词都无法正当地赋予它们。

偶尔,洛克也对他自己的结论反叛,并渴望为上帝和大自然对待人类的方式进行辩护。这时,他便规定一条原则。这条原则如果贯彻到底,可能会把后面的理论引向不同的道路。他有时说,性状是事物本身的差别标志,“由此,我们能够看清楚各个事物,并因此出于必要性对它们进行选择,令其为我们所用”——譬如,白色这一性状,使得我们把牛奶与水区分开来。

倘若此种对于感觉性状的解释方式成为根本,应该会看到:它们并非认知对象本身,而是在被用于具体情境中作为它们之外的某种东西的标记时所获得的一种认知机能。性状是我们用于甄别对象与事件的唯一手段。它们在这方面的作用是永恒的。出于实践上的目的,把性状所带有的机能视作一种存在,并不会有什么危害。正如因为对于某一对象的运作性使用以及使用该对象的后果与其实存是整合在一起的,所以把这一对象视作“铲子”,并不会有什么危害。但是,不能出于理论上的目的,把实存与机能区分开来,这一直是持续产生学说混乱的一个源头。

3)原子实在论。如我们所看到的,穆勒的解释带有两个严重的缺陷。它把性状视为意识状态,并把“今天”、“昨天”和“烦”之类的复合对象作为简单的初始与料看待。新近的理论避免了这两种错误。性状被给予客观地位,被当作感觉与料,而命题中被认为直接给定的实存内容被视作可以还原为不能再简单的与料的复合物。对于直接的简单性状的领悟,构成了可作为“原子”的命题;而包含有推论系数的命题,是“分子”命题。“这是红的、硬的、甜的”等等之类的命题,都是原子命题。根据该理论,此类命题中的“这”不具有任何描述力。因为假若“这”不只是纯粹的指示词,它就会是复合的,因而照此理论来说,并非是直接给定的东西。在“这条丝带是红的”中,“丝带”所代表的东西并非是在“这”和“红”被给定的意义上给出的。有些著作家还把“这是在那之前的”之类的命题放在原子命题的范围内,将其作为一种被直接给定的简单而最终的关系。

认为存在那种缺少所有描述内容、作为纯粹指示词“这”的东西,这种观点已经受到批判。按照那种原子逻辑理论,每一个作为命题主词的“这”都必须在逻辑上(虽然并非在性状上)彼此严格地等同。每一个都是由单纯的指向行为所决定的,而根据规定,每一个这样的行为都不包含任何与其他指示行为的不同点。由此可以得出,并不存在任何根据或理由以某个性状而非任何其他性状去谓述它。如果有人说“这个红”乃是给定的不可还原之物,情况也不能得以改善。因为在这里,我们甚至没有命题,只有一个纯粹的“主词”、不充当任何谓词的主词。与前一种情况一样,对于任何确定的谓述,都不存在任何根据。

我认为,有一点是不能否定的,即事实上,要有一系列的实验运作,包括特定的技术,才能为“给定的当下性状为红”这一断定提供担保。有关特定性状的实存,科学上的确定与松散的常识断定之间的不同,只在于一个事实,即此类技术被用到了。譬如,对于红色进行有充分根据的科学确定,将包括一些技术,借此可以弄清每个时间单位出现特定数目的振动。换言之,在我看来,原子性状并没有被认为是心理学意义上的初始性状。它是逻辑意义上的初始性状,因为任何存在命题最后都依赖于对某简单性状的确定。现在来看,虽然在大多数情况下探究现实中并没有推进到这一步,但应该承认的是:理论上,实验观察必须确定一个不可还原的性状,以便一个存在命题能够得到充分的担保。不过,越是能清楚地认识到这一事实,就越是能清楚地看到此种确定并非本身是完满和终结的,而是用于化解某个问题的一种手段。它是设定那种可以合理接纳并用作证据的东西的一个因素。例如,想想看,在光谱分析时要作出尽可能大的努力,才能获得一个有根据的命题,即当下是如此这般的色彩性质。

因此,这种关于逻辑上最初的完满而自足的原子命题的理论,其中的谬误乃是我们反复指出的那同一种谬误,即把探究中的机能转变成了独立结构。一个公认的事实是:理想中或理论上,为了为具有实存指涉的判断提供充分的根据,有关不可还原的性状的命题是必要的。需要否认的是,此类命题独立地具有完满而自足的逻辑特征。因为它们是对于证据性质料的确定,以便定位当前问题并获得用以检验解答的证据。我们所批判的这种学说,取消了此类命题出现的语境,以及它们得以设立的逻辑目的和逻辑根据。任何人都可以证实这一点,只要他能想到一种情形,即常识或科学中的此类命题在其中出现并具有重要性。关于它们的根据,我想再次提请注意一个事实,即并不存在仅仅而且专门“红”的或其他某一个性状的“这”。因此,若选择某一性状而非另一性状作为谓词,一定要有某种根据。

虽然对于其中所包含的逻辑原则作进一步讨论需要重新涉及此前检查过的东西,但这一议题具有根本的重要性,值得予以重述,况且我们要从某种不同的观点考察这些方面。哲学史上有段时间一直存在如下一些惯例:(1)认为常识世界具有严格的知觉特征,不同于科学对象的领地;(2)把知觉视为一种认知式样;(3)被知觉到的东西,不论对象还是性状,都具有认知地位和认知力。这些假设,没有一个是有根据的。(a)可以肯定,常识世界包含知觉对象,但这些对象只有在环境的语境下,才能得到理解。环境是由事物与生命体之间的交互性构成的。它首先是交互过程中行动得以开展以及所经历后果的场景;此后,它的分部和方面才能成为知识对象。它的构件最主要的是使用及苦乐的对象,而非知识的对象。(b)与知觉相关,环境构成了一个广阔的时空场。反射弧只是偶尔才在有机体生命行为中指向孤立的兴奋。生命的维持,是一件连续性的事情。它涉及过去所获得的器官和习惯。所开展的行动必须适应未来条件,否则很快就会死亡。行为所直接推向的那种质料,只是环境场的中心方面。为了具有适应性和回应力,所出现的行为类型必须随着由直接对象作为其中心的场的类型而变化。

于是可以说,当对象或性状从认知上得到领悟时,它们是因为在其中得以出现的知觉场的紧急性而被查看的。之后,它们才成为观察对象,而观察则被严格地界定为对于总的环境场中某个对象或性状的约束-选择性确定。通常,这个总的环境场是“被理解了的”,或被视为当然的,因为那里正是所要开展的差别性活动的立足条件。知觉的心理学理论提出的根据是:在这些区别性的、有关单个对象或单个性状(橙子或一片黄)的具体观察知觉行为中,发生了什么。如果是为了报告观察中到底出现了什么,为了发现其中所包含的心理学问题,不必去批判这样的一种程序。但是,当把其结果推向逻辑理论并用以奠基一种有关与料之逻辑地位和相干性的理论时,便会产生完全的曲解。因为孤立的对象或性状,将由此被单独地作为所与或与料。

从逻辑上看,与料被还原为最简单的内容之后,不论充当洛克式的简单观念、感知、休漠式的印象,当代理论中的感觉与料,抑或是“本质”,这并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每次都赋予它们那种相同的孤立性、自足性和完满性。于是,在当代原子命题理论成型时,实际上所出现的情况是:在处理具体心理学情境时所获得的那种心理学理论结论,已经被全部转移到逻辑学中,进而成为整个有关具有实存指涉的原子命题的学说的基础。如此不加批判地接受心理学结论,将之作为有关命题的逻辑理论中一个重要分支的根基,完全没有顾及这样一个事实,即从事这方面工作的逻辑学家非常急切地感到,有必要把逻辑学从心理学事务中完全摆脱开来。

我现在要转而考察几种流行的、被认为能证实直接知识之说的经验说法。

1.熟习性知识与间接性知识之分以及此种区分的有效性,是得到普遍承认的。我与我的邻居熟悉;我知道有关凯撒的某种东西。熟习性知识具有一种在间接性知识中所缺乏的直接性和亲密性。后者唯有通过命题,才表达为“某些东西是如此这般的”。前者表达在与个体的现实交往中;它是由爱、恨作为标志的。它使得可以预期某人所熟悉的那个人或对象的行为,以便让具有此种熟悉的某人事先准备好正确的公开行为方式。比如,熟悉法语的时候,我便准备好如何用它说与读;我可能知道关于其语法及些许词汇的东西,然而却没有能力去讲话。有关这两种知识式样的区分,早在其获得理论关注以前就曾体现于言语表达之中:认识和说明;知道和了解;熟悉和懂得;能够和得知。

此种差别的存在及重要性是公认的,但这远远不能支撑有关直接知识的逻辑理论。其中所涉及的直接性,是与情感及行为能力密切关联的。首先,熟习性知识并非原初的,而是习得的,而且就此而言,是依赖于包含有居间性的先前经验的。其次(而且,对于当下我们的讨论更为重要的是),熟习性知识常常不是有根据的断定意义上的知识。它使我们能够形成实践上的预期,而且这些预期可能都会实现。但是,与此种亲知相伴的熟习性,经常妨碍我们注意到在获得结论中具有第一重要性的东西。熟悉某些语言习惯,并不能保证不犯错误;它可能就是后者的根源。从逻辑的观点看,熟习性知识是需要经受批判性探究和修正的。通常来说,探究都是由它激发的。

2.实践中短暂存在的辨识是所考察理论的又一经验根据。与在熟习性知识中一样的那些考虑,也适用于这里。事实上,辨识可视为熟习性知识的一个极端特例。我们能辨识我们仅仅略微熟悉的人;不必熟悉这门语言到能说能读的程度,就可以辨识某一外语中的词语。能辨识一个对象,(a)这也是包含有怀疑和寻求的经验的一种产物,(b)它虽然在实践中具有极大的重要性,但同样需要探究以确定已有辨识的正确性及其对于当前问题的合适性。辨识并非重知意义上的再认,不如说它是对某个在情境中具有特定位置的对象或事件的认可。

认为“简单的领悟”是自身完满的,这种学说经常伴有一种谬误。有人认为,因为领悟这一行为简单而单一,因此被领悟的那个对象必须也是如此。但是,对复杂的场景也经常可以简单地领悟——譬如,我们能重返童年的场景。此外,相对简单的对象之所以重要,并非因为它们具有内在的简单结构,而是因为它们的简单性,使它们能够扮演某种关键性的证据角色——譬如,指纹与个人身份之间的那种关系。类似地,我们单单根据声音就能辨识一个熟悉的人,而不必观察他的整个身体。能够把相对简单的东西作为一种辨识手段,这可以节省时间和精力。

这样一些事实暗示着单子或元素在探究中具有特定的功能。一个对象的结构越复杂,可以从它的出现所作的可能推论的数目就越大;它的不同构件,指示不同的方向。给定的对象或事件越是不复杂,它在构成上的限制越多,其具有指示性的指称能力就越明确。科学史上有大量证据可以表明:把对象还原为元素,是维护和拓展推论性探究最为有效的手段之一。缺乏证据的是,此种简单元素是天然的单独存在。反对进行分析以及在元素构成上的分析结果,是愚蠢的。但是,此种反对声的愚蠢本身有助于表明:“单子”和“元素”概念都是机能性的,而不论在物理学、心理学、解剖学上,还是在政治学上。给予单子和元素独立的存在位置,不过是又一个把工具实体化的例子。

4)理解与领会。迄今为止,我们一直在详细地讨论实存性主题,并一般性地运用了“领悟”一词来表达对它的掌握。不妨讲讲“理解”或“领会”这些词所表示的、对于意义和概念结构的直接把握。我们接受、看到和“了解”论证的效力;我们洞察到一般原理。这里的看到和洞察常常都是直接的,而且在实践中都是瞬时性的。之前模糊的一个意义可能“闪现”于我们。对于有关对象和性状的直接把握所提出的那一类考虑,同样适用我们当下这个话题。因此,我们的讨论可以简略一些。已经有人注意到这样一个事实,即“知道”的一种意义是理解,而且此种意义不同于有担保的有效性断言。一个人必须理解“作者”的意义,才能从理智上考察该词是否适用于给定的一个人,譬如《威弗莱小说集》的作者。理解是任何有效的特殊归赋的必要条件,但它显然不是充分条件。

命题系列若要构成一连串的有序谈论,其构件的意义就应该尽可能地清晰和确定。但是,满足此种条件,并不能担保它们可以有效地适用于给定问题。因此,理解就像领悟一样,从来都不是终结性的。任何关于意义关系的命题,不论多么确定和适当,都无法在逻辑上单独存在。即便联合其他的同类命题,也无法令其单独存在;但是,此种联合可使意义变得适于应用。

存在有关实存对象或作为感觉与料的性状的直接知识,存在有关理性原则的直接知识,这两种说法必然是如影随形。原子经验论和理性主义先天论乃是彼此对应的两种学说。康德的先天理解范畴在逻辑上对应的,是他从休漠那里继承来的那种有关独立感觉-质料的学说,正如格林的“必然的思想关系”,要求用他从穆勒派心理学继承来的有关感知的观点来平衡。当经验中的实存质料被还原为直接给定的、原子一样的“这”时,原子之间的关联(每个分子命题中都包含这种关联)是不可能的,除非有非经验的或先天的命题被承认。假设自明的实存“事实”,要求同时假定自明的理性“真理”。

对于此种事态的一种严格的逻辑表述,是由伯兰特·罗素给出的。“在每一命题和每一推论中,除了所关注的特殊主题以外,还有一种形式,那是命题构件由以结合的方式。”在说过这个之后,他举例讲了他所谓的形式:“如果任何东西都有某种特性,而一切拥有此种特性的东西都有另外某种特性,那么,所谈论的这个东西也就拥有另外这种特性。”他进而得出了下节所要考察的一个理论结论。

被用作形式示例而引出的那个命题,被认为是“绝对一般性的;它适用于所有的事物和所有的特性,而且它是相当自明的”。此外,它是先天的:“由于它没有提及任何特殊的事物,甚至任何特殊的性状或关系,所以它完全独立于有关实存世界的偶然事实,并且可以从理论上被知道,而无需有关特殊事实或其性状和关系的任何经验。”之所以得出此种结论,是因为它作为逻辑真理被规定下来了:“一般真理不可能单从特殊真理推论而来,假若它们可以获知的话,必须要么是自明的,要么是从其中至少一个为一般真理的前提中推论而来。但是,所有的经验证据都属于特殊真理。因此,如果存在任何有关一般真理的知识的话,必定有某种完全独立于经验证据,即不依赖于感觉与料、有关一般真理的知识。”

后面那段话,不仅暗含而且公开地把根本的(“初始的”)存在命题等同于原子命题。如果经验的(这里是在“存在的”意义上运用的)命题是原子命题,那么,当然可以得出如下结论:任何有关那些彼此关联的逻辑形式的命题,必定是超越经验并在经验之外,或者说是先天的。它们一定是通过某种理性直觉——这是在称它们为“自明”时所包含的概念,虽然有点隐秘——而获得的。上述“如果-那么”命题的结论从句以一种如此严整的必然性得自条件句,以至于可以说是结论句引起了对于条件句的注意。如果条件从句是无效的,结论从句的有效性就是不确定的;而假如结论从句是虚假的或可疑的,则条件句也是如此。换言之,刚刚引述的那段话提出了一个问题,两个从句之间关系的必然性不过是强调了该问题的重要性。此前,我们已经给出理由反对把原子存在命题设定为独立于它们在探究中的机能的初始句,我在此不打算重复。我也不打算把怀疑那种独立于一切经验的、被赋于不可错的直觉力的纯粹理性官能的存在的理由复述一遍。

与这里的问题直接相关的要点有:第一,以上所引述的那个一般逻辑命题,其中“自明性”的东西是它的意义。说它是自明的,意味着一个人若在它作为成员所属的意义系统中对其进行反思,便能在那种关系中领悟其意义——这好比一个人可以领悟譬如经验命题“那条丝带是蓝的”的意义。关于那个命题以及所给予它的那种解释的逻辑效力和功能,依然是一个开放的问题——正如被把握了意义的经验命题的真实性那样。

第二,有关被直接领悟的那种意义的涵义的理论解释,远非自明。譬如,皮尔士所提出的一种理论立场代表着一种不同的解释,其大意是:所有关于逻辑形式和关系的命题都是指导原则,而非前提。由此观点来看,它们是对如下一些运作的表述:(a)它们是关于要在所有探究中进行什么运作以导致有担保结论的假说;(b)它们是在所有已导致可靠断定的情况下完全得以证实的假说;(c)然而,从探究经验及其结果来看,若不遵守所提出的那些条件,便会导致不可靠的结论。

那句谈到拥有独立于特定的存在命题之主题的特性的名言,其中所演示的那些有关逻辑形式的命题并非(这是被承认的)单从纯粹的特殊主题中得出结论,而且是不能由那些特殊命题证明的。但是,承认这样的事情与说它们是从作为实存性经验事件的探究运作中得来,完全是一致的。我们在多大程度上理解探究中所做的那些导致有担保断定的事情,就在多大程度上理解了那些必须遵循的运作条件。这些条件被表述出来后,就是有关逻辑形式的一般命题的内容。关于所要求运作(为产生某一类后果所要求的)的那些条件是经验材料,就与事实内容一样,本身也要进行甄别,以便用作有担保后果的条件。

不能主张的是:此种关于逻辑命题的命题在真实性上是自明的。可以主张的是:它具有一种可了解的意义,能够被直接把握为一种意义;而且此种意义一旦被采用或适用于有关逻辑理论的问题,将有助于澄清和化解问题。相反,认为“经验”可还原为直接给定的、拥有自明性真理的原子命题,这种观点却引来混乱,使问题更加复杂。有关逻辑形式的全称命题是命题性机能,因而其本身既非真又非假。它们规定的是探究中的程序式样,被认为是在任何受控探究中所适用和需要的。就像数学公理一样,它们的意义或效力决定于由它们的运作性使用可以得出什么,并以此来进行检验。

单就直接知识的学说而言,我们的讨论已经走到了尽头。但是,为了防止误解,可以从所有知识的居间性特征出发来补充几点。(a)不能认为,推论而来的解释都是由特殊对象以其特殊性来检验、支持和证实的(或者反过来的情况);相反,作为标准的是由推论而来的观念是否有能力把殊相组织整理为一个融贯的整体。(b)不能认为,推论本身穷尽了所有的逻辑机能,并独自决定所有的逻辑形式;相反,“检验”意义上的证明是同样重要的一种机能。

此外,即便在关系到检验时,推论在逻辑上也并非是终结和完满的。本书的全部理论,其核心在于:不确定情境的化解乃是目标所在,而且是在“目标”意味着“期待的目标”的意义上,也是在“目标”意味着“结束”的意义上说的。根据这样的观点,推论尽管不可或缺,却是次要的。它并非如在穆勒逻辑中那样,是穷尽而无所不包的。它是有担保断定的一个必要但不充分的条件。

 

(本文自杜威的《逻辑:探究的理论》八)